江西上饶,70岁老人骑电动车过马路,不慎和客车相撞,交警认定客车司机主责,罚款50元;老人次责,罚款500元且扣车。老人觉得处罚不公平,竟偷偷把车骑走,结果被拘留5日,罚款200元。老人一怒之下把交警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旬老人刘大爷生日这天心情极其糟糕,面前的长寿面和小炒已经完全冷透,却丝毫提不起胃口。一周前的一场交通事故,不仅让他满身是伤,还与交通侦察队产生了一场艰难的法庭对峙。
事情始于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刘大爷骑着心爱的电动三轮车与老友相聚。谁知在一个路口与一辆小型客车迎面相撞,刘大爷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医生经全面检查并未发现大问题,开给了消炎药物后三天便允许出院。刘大爷的儿子建议他去交通侦察队处理这起事故。
工作人员询问刘大爷的伤势,并出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书上写明客车司机为主要责任人,刘大爷次要责任人。然而客车司机仅罚款50元,而刘大爷却被罚了500元,这对生活拮据的老人来说过于严苛。此外,交通侦察队还扣押了刘大爷的电动三轮车。刘大爷认为这样的处罚极为不公,愤然拒绝签字并离去。
这辆电动三轮车陪伴刘大爷长达7年,对他来说犹如挚友。眼看老友被扣押,刘大爷决定采取行动。他开车前往扣车场所,趁人不备悄悄将三轮车开走。不久后,交通警察队报案,刘大爷被拘留5天并罚款200元。电动车也再次被拖走。
刘大爷的子女得知此事后愤怒不已。在家人的支持下,刘大爷决定告上法庭,指控交通警察队的处罚违法。
在法庭上,刘大爷指出,他仅为次要责任人,却承担了10倍的罚款。这对他这个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来说极为不公。此外,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扣押车辆时应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但交通侦察队并未这么做,其程序违法。因此刘大爷开走自己的车并无不妥。
交通侦察队则辩称,根据第三方检测,刘大爷的电动三轮车属于超标机动车。刘大爷作为无证驾驶,依法罚款500元并不过分。他们也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只因刘大爷在医院无法告知。刘大爷私自开走车辆属于转移扣押财物,承担拘留及罚款也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侦察队的处罚程序合法,驳回了刘大爷的诉求。刘大爷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聚焦的争议点在于,没在场的刘大爷是否应作数,以及其自行开走车辆的行为是否违法。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并听取陈述。交通侦察队虽称有告知,但无证据证明且未听取刘大爷陈述。其程序违法,处罚应予撤销。公安机关对刘大爷的处罚也应随之撤销。
最终,二审撤销了对刘大爷的行政处罚。这一案件反映出相关法规在适用中的困难,也提醒公众应当理解和尊重法律法规。公众的广泛关注更促使案件得到进一步推进,有待后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