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年终奖拆成季度奖、半年度奖发放,就能避免被认定为固定工资了吧?”“拆分后离职员工就没理由要全额年终奖了”——这类操作是企业用工管理中的常见“避坑”尝试。但司法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全国因年终奖拆分发放引发的劳动争议同比增长52%,企业以“拆分发放”为由主张年终奖属非固定福利的败诉率高达73%。事实上,年终奖是否被认定为固定工资,核心取决于“性质界定”而非“发放形式”,拆分发放不仅难以降低风险,反而可能因操作不当新增违法成本。

一、法律核心:认定固定工资的关键是“性质”,而非“形式”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畴,本身就被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年终奖都必然是固定工资,司法实践中核心区分其性质:若为“工资类年终奖”,则视为固定收入;若为“考核类或福利奖励类年终奖”,则企业拥有更大自主决定权。而拆分发放作为单纯的形式调整,无法改变其本质属性。
1. 固定工资的核心认定标准
法院认定年终奖为固定工资,通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是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年终奖为年薪的组成部分”“固定金额/固定比例发放”,未设置考核、效益等附加条件;二是企业存在长期固定发放惯例,如每年均在固定时间以固定标准发放,未出现过扣发、停发情形;三是拆分发放后,各笔款项仍定期、定额支付,与员工基本出勤、岗位存续直接挂钩,而非与绩效、企业效益绑定。例如,某企业将12万元年终奖拆分为4笔,每季度末固定发放3万元,未设置任何考核条件,员工离职后主张该款项为固定工资,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2. 拆分发放无法改变性质的法律逻辑
法律评价聚焦“实质重于形式”。一方面,若年终奖本质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约定为年薪拆分),即便分多次发放,也只是工资支付方式的调整,无法改变其固定工资属性;另一方面,若拆分后未明确发放条件,员工可举证证明拆分款项与年度劳动贡献直接相关,仍可能被认定为固定工资的补充形式。正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所强调,用人单位需“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面拆分发放若未协商一致,反而可能涉嫌拖欠劳动报酬。

二、风险聚焦:拆分发放可能新增的三大用工风险
企业寄望于拆分发放降低风险,却往往忽视其背后的潜在隐患,甚至导致风险扩大。
1. 被认定为“变相工资拆分”的违法风险
部分企业拆分年终奖的核心目的是降低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及经济补偿计算基数,这种操作与“工资拆分避税”本质一致,属违法行为。例如,某企业将员工年薪拆分为“基本工资+季度奖+年终尾款”,仅以基本工资作为社保缴纳基数,员工离职时主张所有拆分款项均为固定工资,要求补缴社保并以全额收入计算经济补偿,法院最终判决企业败诉,需补缴社保差额并补发经济补偿1.68万元。更严重的是,此类行为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每人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2. 离职员工主张“未发部分”的补发风险
若拆分发放未在制度或合同中明确“离职员工不享受未发部分年终奖”,或该条款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员工离职时仍有权主张补发。例如,某企业将年终奖拆分为年前60%、年后40%发放,员工次年2月离职,企业以“未在职”为由拒付剩余40%,但因未明确约定发放条件,法院认定剩余款项为员工应得劳动报酬,判决企业支付。司法实践中,只要员工能证明年终奖属固定工资性质,无论是否拆分,离职时均有权获得在职期间对应的份额。
3. 经济补偿基数增加的隐性风险
多地法院明确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包含奖金(含年终奖)等货币性收入。若年终奖被认定为固定工资,即便拆分发放,也需按实际发放金额分摊至对应月份,计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员工年终奖2.4万元拆分为4季度发放,每月分摊2000元,该金额需与基本工资、津贴等合并计算经济补偿基数,导致企业补偿成本增加。北京、深圳、江苏等地均已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将固定发放的年终奖明确纳入经济补偿基数范畴。

三、误区警示:企业对拆分发放的三大核心误解
企业选择拆分发放,多源于对法律规则的误读,以下三大误区最为典型:
1. 误区一:“拆分=非固定”,形式改变本质
认为只要将年终奖拆分成多笔发放,就会被认定为非固定福利。实则不然,若拆分后每笔款项仍定期、定额,且无考核条件约束,法院仍会穿透形式看本质,认定其为固定工资。例如,某互联网公司将年终奖拆分为6次按月发放,金额固定且与绩效无关,员工离职后主张该款项为固定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2. 误区二:“单方面拆分合法”,忽视协商义务
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面决定拆分年终奖发放时间和比例,可能涉嫌违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则。若拆分导致发放延迟(如将本该年底发放的年终奖推迟至次年中),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按约定时间支付,甚至主张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只有企业因经营困难与员工书面协商一致拆分发放,才属合法情形。
3. 误区三:“拆分就能规避考核”,弱化规则约定
部分企业拆分发放时,未同步明确年终奖的考核标准、发放条件,仅寄望于拆分形式降低风险。一旦发生争议,因缺乏明确规则支撑,法院可能结合企业过往发放惯例,直接认定年终奖为固定工资。例如,某企业拆分发放年终奖但未约定考核条件,某年度因效益下滑扣发部分款项,员工起诉后,法院以“无明确考核规则”为由,判决企业补发扣发金额。

四、合规指南:降低年终奖被认定为固定工资的核心策略
真正能降低风险的,并非拆分发放这一形式,而是通过明确规则、规范程序,界定年终奖的“非固定”性质。企业应从以下三方面构建合规体系:
1. 明确性质界定:在制度与合同中清晰约定
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明确年终奖的性质为“考核类奖金”或“福利奖励金”,而非固定工资组成部分。具体需包含:一是发放前提,如“基于公司年度经营效益及员工个人年度绩效评定”;二是考核标准,明确效益指标、个人绩效等级与年终奖金额的对应关系;三是发放条件,如“发放时员工需在职”“绩效不达标者不予发放”。上述条款需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确保程序合法。
2. 规范发放流程:强化“非固定”的证据留存
一是避免固定化发放模式,可根据年度效益调整发放时间(如效益好则次年1月发,效益差则3月发)和金额(如按净利润比例提取);二是留存考核证据,包括年度效益报表、个人绩效评估表、年终奖发放审批单等,证明发放金额的浮动性;三是若确需拆分发放,需在制度中明确各笔款项的发放条件(如季度拆分需满足季度绩效达标),而非单纯按时间拆分。
3. 规避违法操作:拒绝以拆分降低合规成本
严禁将年终奖拆分作为降低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或经济补偿基数的手段,确保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与员工实际收入(含固定工资、奖金)一致,避免因“工资拆分”面临行政处罚和员工索赔。若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调整年终奖发放方式,需与员工书面协商一致,留存协商记录和员工确认文件。

结语:形式无法规避本质,合规才是风险底线
年终奖拆分发放,本质是企业对“降低固定工资认定风险”的误判。司法实践早已明确,认定年终奖性质的核心是“是否与劳动报酬直接挂钩、是否存在固定发放依据”,而非发放次数或时间。企业试图通过拆分形式规避法律义务,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可能新增违法成本。
对企业而言,真正有效的风险防范策略,是摒弃“钻空子”思维,通过清晰的制度约定、规范的考核流程、完整的证据留存,明确年终奖的非固定性质。这既是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遵守,也是企业维护劳资关系稳定、降低用工风险的长远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