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难做!”福建泉州,一女子骑摩托回家时,好心捎上了同村一大妈,怎料,大妈在下
张盟科技
2023-11-28 19:03:55
“好人难做!”福建泉州,一女子骑摩托回家时,好心捎上了同村一大妈,怎料,大妈在下车时不慎摔倒,不仅磕到了头,身上也多处骨折。大妈向女子索赔1.8万遭拒后,一气之下,将女子起诉至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由于农村出行坐车不太方便,张某就买了一辆小摩托车,日常不管是出去赶集还是办事,她都喜欢骑着小摩托车出去,既方便又拉风。
身边的人都特别羡慕张某能够驾驭摩托车,让自己的出行变得十分便利,而张某也是一个热心肠,她每次出门,只要看到有同村人想要出去而坐车不方便时,都会顺便捎上大家。
事发当天,张某因有事要出门一趟,又骑着自己的小摩托车出来了,可她刚刚走到村口,就看到同村的赵大妈在等车。
她来到赵大妈身边时,赵大妈说:我已经在等了好久,可就是看不到公交车到来。面对赵大妈的话,张某称:自己刚好有事要出去,可以顺便捎上赵大妈。
赵大妈对此十分感激,于是二话没说就上了张某的车辆。就这样张某将赵大妈带出了村,到达目的地后,两人也就各去办各自的事情了。
等张某办完事要回家时,走到车站出刚好又看到赵大妈在等回村的班车,于是出于好心,她又拐过去捎上了赵大妈,为此赵大妈一直说谢谢。
张某则认为自己只是顺路捎上了她,并不算什么,二人一路聊着家常,不知不觉很快就来到了村里。张某停稳车之后,让赵大妈自行下车,可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
赵大妈在下车时,因不慎脚下踩空,从摩托车上跌落了下来,但从车上掉下来时,赵大妈磕到了头部,而且由于赵大妈年纪比较大了,身上的骨头比较脆,所以在摔下车时,身上出现了多处骨折。
看到这一紧急情况后,张某赶紧下车将到大妈安抚好之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其家属,又为赵大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而赵大妈随后被家人和急救人员送到医院后,在医院住了三个多月,共花费了18万元才出院,赵大妈出院后认为,虽然是自己下车的时候,脚下踩空摔倒了,但毕竟是在乘坐张某的摩托车时而摔倒的,所以张某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于是赵大妈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承担10%的责任,向张某索要1.8万元的赔偿,但对于赵大妈的要求,张某感觉莫名其妙,自己本就是出于好心才将她带回村。而且下车时是赵大妈自己没扶好导致摔倒,跟她没有任何关系,于是张某拒绝了赵大妈的要求。
赵大妈在索赔遭拒后,为了将赔偿拿到手,一气之下将张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张某赔偿自己10%的损失1.8万元。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赵大妈因乘坐张某的摩托车而摔倒,张某有责任吗?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非运营车辆在发生事故时,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应该属于机动车的责任,很明显赵大妈的遭遇不合符。
因为赵大妈乘坐张某的非运营摩托车发生损害,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而是赵大妈在下车时,自己脚下不慎踩空而导致摔伤的,所以张某无需承担责任。
2、张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因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赵大妈出现了损伤,责任应当由张某承担,很明显,本案中,赵大妈的损伤并不是由车祸造成,而是赵大妈自己原因导致,所以张某未构成侵权责任。
3、赵大妈是成年人,对自己行为应该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赵大妈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在下车时明知自己年纪大了,应该在扶好并确保安全的时候下车,因自己脚下不慎踩空导致摔伤,
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赵大妈的诉讼请求!(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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