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广东深圳,一男子到商店买烟,拿到烟后未付款就大摇大摆的走了。店老板
张盟科技
2023-11-28 19:03:20
“太奇葩了!”广东深圳,一男子到商店买烟,拿到烟后未付款就大摇大摆的走了。店老板将买烟未给钱的视频到了网上。事后,男子怒气冲冲返回商店,不仅付烟钱,还怒喊:再拿两条!
(案例来源:越牛新闻)
大部分在买东西的时候,一般选完东西都会去前台,或者是付款处进行结账,但是有一些人可能因为记性不好,或者是有着急的事情会忘了结账,这种非故意的行为,情有可原。
但有一些人会故意而为之,作为成年人,我们应该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故意占便宜有可能会给自己的信誉带来影响,所以一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
最近就发生了这样一件让人觉得好笑的事情,小王进入商店后,想买一包好一点的烟。于是他询问店老板,好一点的黄鹤楼叫什么?而且还要求对方拿一条,很多人经常会抽的烟。
店老板将小王要的烟递给了他后,小王接过烟没有给钱,头也不回的离开了商店。店老板可能是第一次遇见这样的事情,开始有些懵,看到小王拿着烟就走掉了,便对他喊道,钱没有给啊。
但小王已经走远了,可能也没有听到对方在喊他。店老板并不认识小王,跟他不熟,也没有对方的联系电话。见小王没有给钱,又找不到人,店老板只能将他买烟未付钱的视频上传到了网络。
店老板在网络上发布了小王买烟没有给钱的视频,恰巧被小王的朋友给看到了,还将这件事情告知了他。
小王得知自己买烟未给钱的视频被上传至网络后,顿时觉得很丢脸。可能当时他是有着急的事情,一时忘记了要结账,并非故意不给钱的。
所以,小王从朋友嘴里听说这事情后,他很生气。于是小王气势汹汹的回到了商店内,这次他将上次没有支付的烟钱,给了店老板。
小王结完账后,开始指责对方说,忘了给一条烟钱,还要将视频上传。他以为店老板是故意的,因为小王家就在住在这附近。小王随后便问对方说,我住在这里你不知道吗?
店老板看到小王来补买烟钱,心里有些高兴,但是被他一直追问又显得有点无奈。小王一直在强调,他是邻居,他是邻居啊。
小王还指责店老板将视频发到了某网络平台,这个平台有很多认识他的朋友。小王认为对方的做法,已经让自己颜面尽失了。
而且小王还跟店老板说,是朋友看到了他买烟没有给钱的视频,打电话通知的自己。朋友还在询问小王究竟是怎么回事,是不是真的拿烟不给钱。
小王站在商店内一直“教育”店老板,认为对方的做法不对。小王生完气之后,可能是为了展示自己的实力,气愤的他又向店老板买了两条烟。
从小王第二次进商店开始指责店老板时,店老板一直不敢大声说话。他站在柜台内,像个做了错事的孩子一样,只是静静的看着小王,任由对方宣泄着情绪。
1、小王在商店里买烟未给钱,从法律角度怎么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小王在商店里买烟是故意没给钱,拿走了烟,其行为就构成了强拿硬要,故意占有公私财物,应当被治安处罚。
2、店老板故意将小王买烟未给钱的视频上传网络,该行为已涉嫌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店老板在不能判定小王是买烟故意不给钱的情况下,将他的视频上传至网络,该行为已涉嫌侵犯肖像权。
3、店老板上传视频,让小王再次回到商店支付了买烟钱,避免了自己的损失,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王在商店内买烟未给钱就离开,店老板并不认识他,也任何能联系他的方式,只能通过上传视频的方式来减少自己的损失,这属于为公共利益事实的行为,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3、不管是不是着急,在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付钱,不然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会产生一定的误会。作为成年人应该讲信用,不能占便宜。如果在买东西的时候,对方故意不付款,经营者应该及时提醒顾客支付商品款,可以避免给自己带来损失。(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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