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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经适房空置6年后傻眼,谁把我的毛坯房改成精装住了4年

全款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字上,但是几年都没有去看望一下,直到有一天再去开门的时候才发现里面已经被别人住了。

这并不是电视剧中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在湖北省武汉市有一起关于房产的纠纷案件。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占据房子的人不但不愿意搬出去,而且还要求真正的房主来承担装修费。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开发商和占房人是恶意串通的,所以合同无效;占房人要搬走,并且要向万某支付五万三千四百元的房屋使用费。

那么问题来了,这套房子为什么会被人两次出售呢?

事情发生在六年前。

万某一次就把购房的钱全部交给了开发商,并且买下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买房并不是为了立刻住进去,而是打算留给孩子们将来结婚用的。房子在交付之后就一直处于毛坯的状态,并且家里也没有任何装修以及入住的计划。

由于房款已经交付完毕,并且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也是万某本人,所以万某没想到会出现其他的麻烦。之后他就很少再去看那间房子了。房子就一直空置了六年。

在这段时间内,开发商知道房子早就卖掉了,但是仍然在进行操作。因为房子长时间没有人住,所以开发商就找到方某,并且把这套房子再次卖给了他。

方某也并非完全没有知情权。

根据法院查证的事实,方某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并且也清楚该套房子有产权纠纷。但是他还和开发商一起合作,并且用倒签合同日期等手段来制造出一份“先买”的假象,想使自己所进行的交易显得合理合法。

签订好合同之后,方某就马上开始进行房屋装修,并且在装修完毕之后就搬了进去住了下来。住了四年的房子。

对于万某而言,尽管房子登记在他的名字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他的掌控之外。有一天去检查的时候发现毛坯房已经装修好了,并且里面还有陌生人的居住。

双方很快就陷入了僵持的局面。万某之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这些交易无效,并且要求方某搬离该房屋。

另外一个争论点就是装修费用应该由谁来支付了。

方某认为,在房屋里花费了装修费,既然最后要搬出去,就应当让万某进行赔偿。从表面上看有“损失”的理由存在,但是主要问题在于他在装修、入住的时候有没有恶意行为,并且是否有理由认为自己获得了合法的权利。

法院不支持方某的要求。

判决书指出,开发商知道该房屋已经被售出之后还进行再次处分;方某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也清楚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情况下依然参与到交易中来,并且用倒签合同等手段来伪造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双方的行为已经不单纯是对于房产理解上的偏差了,而是在一起侵害原来的房主的利益。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法院认为开发商和方某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结果就是:方某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走,房子清空之后再交给万某。装修费由方某自己出,万某不用付钱。

这就很容易理解了。明知房屋不属于自己的人,在交易过程中也发现了明显的瑕疵之后还进行装修并居住下去,那么之后所发生的费用就不能再让真正的权利人来承担了。否则,侵权人可以先装修、先入住,到最后就把违法的成本转嫁到房主身上,这是很不公平的。

方某要为此四年来的侵占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同小区的租金来计算出万某因为被侵占了房子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判决被告方某需要向原告万某赔偿五万三千四百元人民币。即方某并没有从这次交易中得到房子,装修的投资不能要回来,而且要搬出去并且承担这段时间内的费用。

本案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一房二卖”。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买完房之后就一直空置着,主要是为了用来养老、给子女结婚用或者是进行投资。房子没有人居住,并不代表产权就会自动改变。但是如果不经常查看和管理的话,那么这些问题很有可能等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会被人察觉到。

但是也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房主身上。房子被恶意处置的原因还是开发商和方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房主六年来没有去看过房子,并不是说他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了,也不是说别人就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来占住这间房子。

对于购房者来说,一些最基本的步骤是不能少的。房屋交付之后要好好的保存好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产权证明等文件,在长时间闲置的时候要经常检查房子的情况,一旦发现有装修、居住或者是门锁被换的情况出现就要及时地固定住现场证据并利用物业、社区以及法律手段来解决。

对于开发商以及交易当事人来说,也不能把倒签合同、伪造时间、抢工装修当作一种“补救措施”。这样的做法不一定能使非法交易变成合法行为,但是可以作为判定双方有无恶意串通的重要依据。

房产纠纷一般数额较大、时间较长,通过抢占有利位置来形成既定的事实并不能够改变实际的权利归属。湖北这个案子已经表明了,知道房子有毛病还去参与交易的话,那么除了要搬出去之外,还要承担装修损失以及长时间居住所造成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