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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案例|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批捕后争取到相对不起诉

工程招投标类刑事案件,一旦当事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想要拿到不起诉的结果难度不小。我办理的一起串通投标案件,当事人已经被逮捕羁押,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持续辩护,最终收获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在这里和大家分享这个案子的办理经过。
王某某卷入某地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的陪标事件,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在2023年7月被刑事拘留,8月正式批准逮捕。这个工程项目标的额很大,属于工程领域比较重大的招投标刑事案件。当事人被逮捕之后,家属找到我,委托我担任本案辩护人。案件侦查完毕之后,由当地公安局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手案件之后,我第一时间去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一方面把整件案件的来龙去脉、他实际参与的过程、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主观上的认知等全部了解清楚,同时也安抚当事人情绪,引导他客观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完整调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卷宗内容繁杂,我重点分析证据,区分共同犯罪里面各个人员的作用大小,分析王某某在这起案件当中实际起到的作用。
本案当中当事人具备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到案之后如实交代,也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全部案卷证据来看,他在本次串通投标事件里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整体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后续我多次当面和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结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反复阐述本案应当不起诉的理由,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案件最终结果
当地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观点。检察院认定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串通投标的相关行为,但整体犯罪情节轻微,加上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这份不起诉决定,让当事人不用再承担刑事追责的风险,也避免留下刑事犯罪前科,最大限度保住了他的职业发展和个人名誉。
办案一点感悟
很多经济类、招投标犯罪案件,不少人会觉得逮捕之后基本就要起诉判刑。但从实务办案来看,审查起诉阶段恰恰是辩护的黄金窗口期,即便是已经批捕的案件依然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关键在于律师要吃透卷宗证据,精准挖掘案件里的从宽情节,有理有据地和办案机关沟通,努力让承办人员认可、接受辩护观点,才能够尽可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个案办理结果仅针对个案具体案情,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以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叶建民律师
江苏金链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盐城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从事刑事辩护二十年。
深耕盐城本地刑事业务,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注重与办案机关良性专业沟通,多起案件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缓刑,辩护意见经常被办案机关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