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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杀妻未遂到离婚开庭:王暖暖案 6 年拉锯,法律如何破解跨国诉讼困局?

最近,涉及中泰两国司法程序的王暖暖离婚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身处泰国监狱服刑的俞某冬通过视频参与庭审,这是我国首

最近,涉及中泰两国司法程序的王暖暖离婚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身处泰国监狱服刑的俞某冬通过视频参与庭审,这是我国首例实现境外服刑人员视频离婚诉讼的案件。这起曾因震惊中外的蓄意谋杀未遂事件备受关注的案件,距离案发已过去6年,两人婚姻关系却迟迟未解除。

从法律层面看,离婚的实体条件其实很明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俞某冬的杀妻未遂行为远比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更严重,显然符合法定判离情形。但本案的难点不在该不该离,而在跨国诉讼中的送达、开庭和证据认定等程序性问题。俞某冬并非下落不明,而是已知在泰国服刑,这既不能用对下落不明人的公告送达程序,又无法按常规流程处理,让离婚案陷入两难。

涉外司法协作的困境是本案拖延的关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被告在国外的涉外离婚案,通常可通过线上送达、向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依国际条约送达等方式处理,但泰国不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常规渠道走不通。虽中泰有《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可针对在押人员的文书送达程序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两国司法机关文书流转慢、泰国监狱因内部程序延迟处理、俞某冬不配合签收等问题,导致送达耗时漫长。

开庭方面,《民事诉讼法》第65条,要求离婚案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均应出庭,俞某冬在泰国服刑无法到庭,远程视频成唯一选择,技术协调难度不小。此外,本案核心证据泰国法院刑事判决书,作为境外证据需经公证、认证和翻译才能在国内使用,流程复杂且耗时。

面对这一特殊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也在寻求程序突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被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提交书面意见,但对境外服刑这种特殊情况无明确操作细则,本案审理正在创造先例。同时,当前离婚案缺席审判主要适用于一方下落不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而本案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在境外服刑的情况,能否扩大缺席判决适用范围,也成为案件引发的重要思考。

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是本案另一重点。根据《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俞某冬的故意杀人行为属极其严重的过错,王暖暖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可获法律倾斜保护,其主张俞某冬净身出户有法律依据。同时,《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俞某冬的杀妻未遂行为构成重大过错,王暖暖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王暖暖离婚案的意义早已超出个案本身。作为我国首例被告在境外服刑的离婚案,随着全球化加深,类似涉外民事案件会不断增加,本案暴露了当前涉外婚姻家事诉讼在涉及非公约国家时的程序短板,后续需国家层面推动签订更多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来完善。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