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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征地拆迁时,对征收方的这几种行为要注意


  土地或房屋因公共利益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作为被征收人那么则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需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了解具体的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原则和补偿原则,只有及时了解了相关的征收知识,那么被征收人才能及时发现此次征收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有没有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说是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会导致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直线降低等等。
  当然了,除了要及时了解法律法规之外,也要格外注意征收方在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中的一些行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的一些征收行为,也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利益,若被征收人不够重视,不注意,甚至轻易相信,那么就有可能会让被征收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要注意征收方的哪些行为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农村房屋不值钱
  在征地拆迁中,常有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会对征收范围内的农村房屋肆意的压低补偿,甚至还会对被征收人说“农村房屋不值钱,现在给你的补偿已经很高了”等等试图说服被征收人同意补偿标准,要么就是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采取成本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以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但事实上,即使是农村房屋,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补偿价值,不能一刀切的都以成本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直接以成本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或者是直接口头上就以“农村房屋不值钱”确定最终的房屋价值,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征收补偿,那么这很有可能就是征收方为降低征收成本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作为被征收人则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轻易相认征收方口头上所说的“农村房屋不值钱”的说法,否则,被征收人最终拿到的补偿往往就会比别人少很多。
  二、先拆后补
  由于征收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均明确规定了,征收方在完成前期的征收工作之后,需要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且也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及时支付被征收人各项补偿款,等相关的补偿费用落实到位之后,那么,征收方才能进一步推进征收工作。
  一句话概括就是,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在补偿没有落实到位之前,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征收方都不能进行一步的征收工作。就征收集体土地而言,落实相关的补偿费用,将征收补偿专款专用是征收方申请征地的前提条件,如果补偿没有到位,征地补偿款没有专款专用,专户存储,那么征收方也就不能申请征地。
  所以,凯诺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征收方是否存在先拆后补的情况,如果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便就要求被征收人先交出土地或房屋,然后再给予补偿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一定要注意了,一旦按照征收方说的去做,那么被征收人很有可能不会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拿到补偿。因此,对于征收方要求先交出土地的要求,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拒绝,以免自己吃亏。
  三、签订协议后,可以拿到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常常会在被征收人犹豫签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对被征收人作出“只要你现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就会给予你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的口头承诺,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自己可能会拿到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就会迫不及待的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殊不知,此时有可能已经掉入了征收方布置好的陷阱里。
  拆迁奖励费虽然是一种鼓励被征收人搬迁的一种方式,但是就当下的征收言,拆迁奖励费已经逐渐演变成了征收方促进征收的一种惯用手段。实践中,常有征收方以会给予被征收人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来诱导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求其搬迁。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拆迁奖励费虽然也是法定的一种补偿,但是该奖励费并不会太高,如果拆迁奖励费特别的高,那么很有可能这奖励费就是从被征收人正常的征收补偿中截留出来的。另外,对于征收方口头上所承诺的事项,只要没有落实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那么作为被征收人都不要轻易地相信,口头承诺,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约定,但这个约定对被征收人来说却是十分不利的,一旦征收方日后不认账,那么对被征收人就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被征收人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对于有必要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