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标准旨在划定系统安全基线,为行业准入、质量监督和事后追溯提供关键技术依据,保障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是指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事件探测与响应能力的硬件和软件所共同组成的系统。该标准适用于安装有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M类、N类汽车,不适用于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
标准涵盖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等多项内容。其中,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包括车道巡航控制功能、非车道巡航控制功能、人机交互等;基础单/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涉及系统运动控制、人机交互等。同时,还有场地试验方法、道路试验方法等试验相关要求,以及用户告知、系统禁用等安全要求,另外还有同一型式判定、标准的实施等内容,且包含多个附录,对安全要求与试验对应、仿真试验可信度评估等方面做出规定。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不属于自动驾驶组合驾驶辅助系统(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可提供持续、同时的横向和纵向控制,能让驾驶员的手和脚得到一定休息,但驾驶员仍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能脱离对车辆的控制。而自动驾驶系统中,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3级)可在特定场景下让用户完全脱离驾驶任务,但需保持接管能力;高度自动驾驶系统(4级)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可自动驾驶,还能在必要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完全自动驾驶系统(5级)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都能实现自动驾驶,表现堪比专业驾驶员。简言之,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需要驾驶员参与动态驾驶任务执行,不属于自动驾驶系统。
受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技术路线影响,不同系统应用场景、功能表现差异大,难以提出一致安全要求。对此,标准充分考虑分段产品形态,对不同类别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分别提出适用的安全要求,划定各类别系统的安全基线,像基础单车道、基础多车道、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都有各自对应的安全要求。 为保障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应对复杂交通情况和潜在安全风险,标准对功能边界、能力阈值等提出安全要求,也对设计开发流程、风险管理等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形成“系统安全能力”与“安全保障要求”的双重防线。同时,构建了包含场地试验、道路试验、文件检验等在内的多层级评价方法。场地试验又分基础、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场地试验,分别验证系统对典型场景、故障、功能不足的安全能力;道路试验要求道路环境符合标准,试验人员进行安全监控,不同道路环境有效试验时长不同;文件检验则通过审核相关设计材料等验证安全能力。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安全运行,相关安全要求应契合我国道路交通实际以及相关事故情况。乘用车与商用车的核心差异属于车辆固有属性,不影响行驶区域;二者使用场景差异源于用户需求,并非车辆属性的强制性区分,所以面临的实际交通场景无区别,装配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完全能力要求也不应有区别。
事故判定以数据支撑场景回溯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运行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判定及原因分析是行业和消费者关注的核心问题。因此,标准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提出数据记录相关安全要求,明确了触发条件、数据类型和读取方式,通过真实准确记录车辆运行关键数据,支撑场景回溯,助力事故分析。
车辆在行驶中,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安全运行,需要驾驶员作为主驾驶参与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标准提出使用说明、驾驶员培训、驾驶员状态检测、系统禁用等要求,减少驾驶员对系统的“误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使用说明和培训方面,说明书要涵盖识别驾驶员是否经过培训等内容;驾驶员状态检测包括手部、视线脱离检测,并有相应的提示和升级要求;系统禁用方面,若驾驶员持续脱离动态驾驶任务,在发生一定次数的手部脱离或视线脱离后,应在至少30分钟内禁止使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
《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从“提升产品能力表现”“强化安全保障要求”“规范系统使用方式”维度构建“三重安全保障”,多维度规范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能力,旨在确保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具备应对高频、高风险场景的安全能力,减少因系统功能不足或驾驶员误用导致的事故,通过验证保障系统在相关场景下安全运行,进而降低事故风险,规范与引领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