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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钢材供应商的维权困境与事实之辩

缘起恒大绿洲项目:一场基于对陕某建领导的信任而陷入的困局2011年,时任陕某建项目公司书记的赵某科主动联系西安市长安区力

缘起恒大绿洲项目:一场基于对陕某建领导的信任而陷入的困局

2011年,时任陕某建项目公司书记的赵某科主动联系西安市长安区力天建筑物资供应部,告知其公司总承包的咸宁路恒大绿洲项目需钢材供应,并指引与时任陕某建项目公司经理某伟洽谈。某伟明确钢材供应合同需与项目分包单位陕西某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虽拒绝了供应商要求陕某建盖章担保的提议,但承诺“恒大项目有保障”,基于对国企总包方的信任,供应商最终同意合作。

根据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供应商需供应龙某、酒某等厂家的建筑用钢材,供货范围为恒大绿洲59、60、61楼地上10层至33层,约2600吨。合同约定供应商可垫资600吨。

供应商严格履约,供货期间,部分款项由陕某建直接支付,进一步印证了其与交易的关联性。然而2012年起,付款出现停滞,供应商多次向某锋塞尔、陕某建相关负责人催收,但多次得到的答复均是“等待恒大付款”此次合作由此产生重大分歧。

付款中断与维权启动:从协商到诉讼的转折

付款中断后,供应商开启了漫长的催收之路。某伟多次承诺陕某建应付某锋塞尔款项达两千多万元,足以支付钢材款,赵某科还先后提出用西宁商业房产、恒大商业汇票抵债,但前者变现困难、后者需承担12%贴现亏损,均被供应商拒绝。在多次承诺的付款均未履行后,协商解决的途径最终未能成功。

2013年10月,供应商正式起诉陕西某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前,供应商与律师一同前往陕某建沟通,某伟再次确认应付某锋塞尔款项充足,律师虽然录制了谈话录音,但后续其称录音丢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某锋塞尔于2013年11月15日前支付货款及利息2696379元。

调解书生效后,某锋塞尔未履行付款义务,供应商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某锋塞尔无可执行财产,未央法院向陕某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调查发现,恒大多次向陕某建支付工程款,而陕某建在2015年向某锋塞尔项目部经理袁某支付227万元承兑汇票,其对外宣称的理由是应对工人堵路施压。未央法院认定该理由不成立,责令陕某建限期追回款项。

2015年下半年,未央法院冻结并扣划陕某建账户20万元,陕某建随后又支付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供应商仅收回30万元。2016年初,供应商发现陕某建账户已凭其向未央法院出具的承诺函而解封,遂申请查封陕某建房产及账户。2017年,法院冻结陕某建账户200余万元后,陕某建正式提出复议,案件进入复杂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波折:从胜诉到败诉的经过

未央法院审查后维持执行陕某建的判决,认定其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擅自付款,应在未追回款项范围内担责。但陕某建上诉后,西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未央法院重审维持原判,陕某建再次上诉,中院最终改判供应商败诉,省高院亦维持中院判决,本案诉讼以败诉告终。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不同主张。陕某建声称仅与陕西某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某锋塞尔仅受委托收款,但这与多项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2015年12月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信访室出具的证明,明确某锋塞尔为分包商;2015年8月陕某建向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出具的说明,承认向某锋塞尔支付227万元用于项目投入及农民工工资;2015年12月陕某建第一直属项目部向未央法院提交的材料,承诺应付某锋塞尔的工程款代付钢材款。且供应商所供应钢材的时段为2011年到2012年,期间某峰塞尔多次向陕某建出具委托支付。

陕某建表示,其支付袁某227万元是迫于农民工信访压力,但雁塔区法院多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袁某为某锋塞尔项目部负责人,该付款实质为支付某锋塞尔工程款。陕某建声称已超付某宇公司工程款,但恒大下属公司出具的付款说明显示,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仍向陕某建支付工程款4568万余元,与其“2014年1月已超付”的说法矛盾。

供应商提出的相关质疑未被法院采纳:陕某建2014年出具的协助执行异议书明确愿意后续协助执行,却被中院撤销相关执行文书;陕某建2015年出具付款承诺并主动支付部分款项,2019年才提异议已超法定期限;中院裁定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前后矛盾。这些争议点均涉及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但最终未改变判决结果。

十年维权路的回顾与总结

十余年追债路,供应商仅收回30万元,剩余24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追回,给其创业初期的供应商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并对正常经营和生活造成了持续影响。这场纠纷的核心在于陕某建是否应担责,本案中,供应商基于向陕某建总承包恒大绿洲项目供应钢材的事实,部分款项由陕某建直接支付,其多次确认应付某锋塞尔款项充足,且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擅自付款,与钢材款存在直接关联。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多项证据证明某锋塞尔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陕某建作为总包方,理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陕某建作为项目总包方,其项目管理模式与后续出现的农民工上访、材料商欠款等纠纷存在关联,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审判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量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供应商始终坚守合法维权途径,相信司法公正。他的遭遇折射出建筑行业中材料商因工程款拖欠、层层分包导致的维权困境,此案例也反映出建筑行业材料商在类似纠纷中面临的普遍困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类问题,对于明晰各方权责、规范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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