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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经济优渥方就能拿到孩子抚养权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孩子该跟随谁生活更幸福?”这是每对离婚夫妻都要面对的问题。如果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考量哪些因素?是不是经济条件更好、收入更高的一方,拿到孩子抚养权胜算就更大?广东一对夫妻就因为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女方控诉男方违反忠实义务,孩子应由她来抚养,男方则认为自己经济条件更优,时间更自由,更适合抚养孩子。法院会支持谁?

近日,深圳中院公布了这起离婚纠纷的判决结果,孩子抚养权最终被判给女方。法院提醒,抚养权归属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方如果违反忠实义务、抢夺孩子,即便是所谓的“经济条件好”也不行。

妻子起诉争夺孩子抚养权

2016年,邹某(女)与杨某(男)登记结婚,2019年,两人生下孩子杨某晨。2023年6月,因感情不和,夫妻俩开始分居,初期孩子杨某晨随母亲邹某生活。然而,同年9月,在一次家庭聚餐后,杨某在未征得邹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孩子带走,在此之后拒绝告知孩子下落,拒绝将孩子送回幼儿园正常上学。

经多次沟通后,邹某平时只能通过视频与孩子相见,周末部分时间与孩子生活。如今,杨某已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入读某幼儿园。

无奈之下,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杨某晨由其直接抚养,婚姻存续期间她为抚育孩子、承担主要家庭责任牺牲职业发展,要求杨某支付10万元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此外,杨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重大婚姻过错,主张杨某支付20万元过错损害赔偿。

对此,杨某辩称,他早年自主创业,经济条件优于邹某,时间自由,更适合抚养孩子。而且,邹某2023年年中才开始工作,收入不稳定,家人帮扶条件有限,且孩子已经适应当前生活,变更抚养环境不利于身心健康。夫妻感情破裂仅为性格不合,自身不存在婚姻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且婚后育有一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双方婚后由于未能妥善解决彼此矛盾纠纷,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虽经法院调解,但邹某坚持离婚,杨某也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准予邹某与杨某离婚。

孩子抚养权归属女方

男方还需赔偿8万元

究竟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杨某是否存在婚内过错,是否要支付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这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分析,针对杨某是否存在婚内过错,邹某提交照片等证据显示,杨某与他人在公共场合当街搂抱、举止亲密,虽杨某否认证据真实性,但照片中人相貌与杨某基本吻合。而且,杨某多次向她人转账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款项,虽其辩称款项为发放员工工资,明显不符合常理。据此,法院认定杨某存在明显婚内过错,结合过错程度及对邹某造成的精神损害,酌定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关于邹某主张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邹某全职在家抚育幼子,客观上丧失多年职业发展机会,对其未来就业必然造成负面影响,法院综合考量,酌情支持家务劳动经济补偿5万元。

对于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恪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审查。从孩子出生至双方分居的情况来看,分居前杨某晨由邹某贴身照顾,邹某熟知孩子的成长需求。反观杨某创业应酬较多,银行流水显示其频繁凌晨收支,且自认常打麻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此种生活状态意味孩子出生后其缺少充足时间和精力照料。邹某虽自分居后才开始工作,但系因其生育和照顾家庭导致,不能简单以经济收入差异否定其抚养能力,何况经济条件并非决定抚养条件的唯一因素。根据邹某提交的租房合同、社保与收入等证据及其父母出具的协助抚养意愿书,邹某已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已在孩子幼儿园附近租房居住,具备照顾抚养孩子的基本经济条件,杨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邹某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对于杨某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四岁幼儿正处于依恋母亲的关键时期,骤然与母亲分离,极易留下心理创伤,该行为不仅侵害邹某监护权、探望权,更是罔顾孩子身心健康,属于抚养权判定中重要的不利因素。证据显示,抢夺事件发生前,邹某并未阻挠其亲子相处,杨某带走孩子后,刻意阻隔母子见面。

综合全案,杨某晨自幼随母生活,邹某尽责,适宜抚养,而杨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抢夺孩子的不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为此,法院判决孩子杨某晨归邹某抚养,杨某自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支付杨某晨抚养费4000元至孩子成年,杨某依法行使探视权利,邹某应当予以配合。

法官提醒: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 父母物质条件仅是参考

家事审判中,在处理离婚纠纷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应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经办法官表示,物质条件仅是参考,稳定的陪伴、温暖的亲情与健康的成长环境,对孩子而言更为珍贵。若夫妻在抚养权争执中,采取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强行切断亲子联结,该行为不仅会给年幼的孩子留下心理伤痕,也会作为裁判考量的不利因素。夫妻双方离婚后,应积极沟通、理性化解分歧,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