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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后再看南京大学杀人碎尸案

更准确的说法是两个月后才是南京大学刁爱青杀人碎尸案的三十周年,之所以今天就发出来是因为担心麻木的旁观者们忘记了这个悬案

更准确的说法是两个月后才是南京大学刁爱青杀人碎尸案的三十周年,之所以今天就发出来是因为担心麻木的旁观者们忘记了这个悬案。

其实绝大部分网友对案件的了解并不是第一时间的。是2008年网友“黑弥撒”的文章《关于南大碎尸案的一点想法》在天涯论坛发表后才引起了网络上的山呼海啸般的讨论,而南京警方除了“认尸启示”和“南京警方悬赏捉拿凶手”外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案件的细节。而网上绝大多数的案情分析都是以讹传讹。我之所以敢在今天再次探讨“119南京大学杀人碎尸案”进行分析,完全是基于“黑弥撒”提供的有效线索和南京警方的通报里的信息片段做出分析。

以上两图分别是南京警方于1996年1月21日、22日发布的“认尸启示”和2月下旬发布的悬赏捉拿凶手的公告。

由于首次发布该案信息的网友“黑弥撒”的父亲是当年参与破案的民警,所以“黑弥撒”发布的案件信息是可靠的,结合警方发布的公开公告我们只能得到如下准确案件信息:

1、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刁爱青于1996年1月9日傍晚在南京市汉口路附近走失;

2、1996年1月19日早晨在华侨路路口垃圾箱有环卫工人发现尸块;

3、尸块被分割两千余块且部分内脏被蒸煮;

就是基于以上三点的客观事实证据,我直接给出如下几点分析结论:

1、该案是意外或激情杀人而不是变态杀人;

2、凶手认识刁爱情,至少知道她是南大学生尽管刁爱青不一定认识他;

3、刁爱青在失踪的当日或次日已经遇害,1月19日的抛尸是凶手特别挑选的日子;

4、凶手精通刑事侦查手段。

下面我来解释我得出以上结论的依据。

在变态杀人的案件中,凶手的变态手段往往是逐步形成的,很难一步达到如此凶残的程度。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说,变态杀人凶手杀人追求的是杀人过程中的感受,在该案前和该案后如果没有可以“串并”的类似案件,基本就可以排除变态杀人的可能性。此其一;

这张图是刁爱青的生活照。我没有任何冒犯被害人的意思,但是从照片上看,她的外形和容貌并不是诱发凶手侵害的理想目标,除非她有特殊身份。更清楚地说,她在遇害的时候凶手知道她是大学生,所以才侵害她的。各位读者可能不知道刁爱青所读的“大学”是怎么回事儿,她更准确地说还算不上南京大学的在校生,她是南京大学举办的“成人教育”的学生。在当时,由于大学录取率低,有些大学为赚点钱就以招收“成人教育”学生的名义招收学生,虽然也是全日制上课,但发的毕业证却是成人教育的毕业证。

这就满足了部分没考上大学的学生可以“看上去在上大学”的样子, 刁爱青所在的“文秘班”就是这一类,而刁爱青所在的宿舍很可能她们班里只有她一个人住在那里。 因为在这种班里绝大多数都是南京本地的学生,像刁爱青这种外地学生很少。所以她1月9日离校并不一定就是因为宿舍矛盾才出去的。根据刁爱青内向甚至孤僻的性格,在入学短短的三四个月的时间也不太可能出去见在外认识的朋友(如果去见以前认识的朋友,在警方的大规模排查中一定能找到那个人)。她更大的可能性是出去看——电——影了!

根据她的性格和当时的社会环境分析,她可能经常出去看电影。而且凶手在她去看电影的路上可能经常遇到她,而且凶手也曾经在南京大学校门口之类的地方遇到过她,因此凶手知道她是南大学生,但是不一定知道她是成人教育的学生。

——其实,越是这种“类大学生”越是愿意在社会上让人知道她是大学生。此其二!

凶手对被害人进行了惨无人道的分尸而且将部分内脏蒸煮并不是变态杀人凶手追求的那种“仪式感”而就是为了抹除在尸体上的凶手的生物信息。1995年10月公安系统已经将DNA信息鉴定纳入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多数人都知道除了现场指纹信息,公安还可以利用DNA信息追查凶手。所以凶手在摸出生物信息的同时又对被害人进行了残忍而细致的分尸。至于蒸煮内脏,凶手是为了抹除被害人胃内食物消化情况,避免公安部门分析出被害人被害的准确时间。那么不难得出结论,刁爱青是失踪的当日或次日就已经被害了。因为如果不是,刁爱青在学校吃的饭已经消化完成,即使凶手再给她食物也无从追查。所以,凶手选择1月19日抛尸是精心挑选的日子——因为那天南京大雪!

其实南京在当时已经是治安治理比较好的城市,像全国大多数大城市一样,这么好的治安来源于当时的“治安联防”制度,即使在深更半夜也有治安联防队员在主要交通干道巡逻。这也证明凶手完全了解治安联防制度,特地选了一个雪夜,治安联防队员不会巡逻的夜晚进行抛尸。由此可见,凶手精通刑事侦查手段:抹除生物信息、分尸、蒸煮内脏、雪夜抛尸都是规避侦查的手段。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再对凶手进行“画像”:

1、独居男子,住处离南大鼓楼校区不远;

2、没有汽车这种交通工具,但是有摩托车及以上的交通工具,最大可能是“偏三摩托”;

3、熟悉刑事侦查手段及治安联防制度。

这就是俗称的“偏三摩托”

根据前面的分析,凶手最大的特点就是“谨慎”!他可以为抹除痕迹不惜残忍分尸、为混淆被害人死亡时间而蒸煮被害人内脏。所以他如果可以方便的利用汽车这种交通工具他一定选择更远、甚至外地进行抛尸绝不会在闹市区抛尸;而在雪夜抛尸,如果使用自行车或者普通摩托车带着那么多尸块也不是很安全的,所以最大可能性是他方便使用偏三摩托在雪夜抛尸。

而综合本案的种种线索,又不可能是警cha所为。因为如果是警察,又是这么谨慎的性格,那么处理尸体会更加“专业”都不会留下这么多线索。那么什么人会具备如下条件呢?

1、经常晚上7至10点按固定路线出行?(去上班)

2、精通刑事侦查手段?

3、了解DNA破案手段?

4、熟悉治安联防制度及治安联防队员巡逻习惯?

5、方便使用偏三摩托(或许以凶手的谨慎,很可能处理掉该摩托)?

是的,更大的可能性就是治安联防队员!

愿老叟愚见可以帮助警方尽早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