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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与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简称“东莞观音山”)联合主办的“2025第二届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隆重召开。本次论坛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汇聚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党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权威机构的前资深大法官和知名法学专家,以及全国多所高校法学院学者、政府代表、执业律师、民营企业高管、商会协会负责人等各界人士共计约80人,围绕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法治难题与制度保障展开了深度对话与思想碰撞。

作为本届论坛的重要议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副庭长郭修江先生应邀于当日下午作了题为《行政许可及其司法审查》的专题培训讲座。此次讲座是继上午理论研讨后的实务深化环节,旨在通过系统性讲解,帮助参会者全面理解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要义、运行逻辑及司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依法维权意识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

郭修江副庭长结合自身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丰富经验,从“行政许可的基本框架与实践价值”“行政许可司法审查的一般规则”“行政许可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三大维度展开深入剖析,内容详实、逻辑严密、案例生动,受到与会嘉宾的高度评价。
在第一部分“行政许可的基本框架与实践价值”中,郭修江副庭长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历经2019年修订,已成为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法律工具。他强调,行政许可的本质并非赋予权利,而是对公民自由的一种“普遍禁止、个别解禁”的治理手段,其立法宗旨在于通过设定法定门槛实现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配置等重大公共利益目标。他详细阐述了行政许可的五大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高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并特别指出,“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国务院已累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逾千项,2025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缩减至106项,充分体现了国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决心。
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内部程序外部化”现象,如企业办证需反复提交证明材料、“证照分离”衔接不畅等问题,郭修江副庭长结合亲身经历进行了批评。他回忆自己曾在办理户口迁移时被要求提供早已废止的出生证明文件,直言此类做法严重违背便民高效原则,本质上是将行政机关应尽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申请人,极大增加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他呼吁各地必须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规定,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进入第二部分“行政许可司法审查的一般规则”,郭修江副庭长系统梳理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路径。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合法性审查应聚焦五大方面:是否超越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情形。对于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变相不予许可、附设不合理条件等新型违法行为,他也逐一解析其可诉性基础,并明确指出:“只要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属于受案范围。”特别是在原告资格认定上,他强调判断标准应为“普通人的正常思维能否感知到其权益受到区别于他人的特别损害”,而非苛求“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他还重点辨析了“撤销”“撤回”“吊销”“注销”四类行政行为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其中,“撤回”适用于原许可合法但因法律变更或公共利益需要而终止的情形,依法应予补偿;“撤销”则针对发证本身违法的情况,若系行政机关过错导致,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吊销”是对被许可人后续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不存在补偿或赔偿问题。他特别提醒,在涉及小煤矿关闭、景区开发许可调整等敏感领域,必须严格遵循信赖保护原则,确保补偿到位,防止“一刀切”执法激化社会矛盾。
第三部分“行政许可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成为全场讨论的焦点。郭修江副庭长首先探讨了如何准确界定行政许可的边界,指出实践中常见的混淆点包括“备案与许可”“确认与许可”。例如,某些地方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实质构成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而工伤认定、学历认证等属于行政确认范畴,仅是对既有事实或资格的法律认可,并非准许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赋予。他强调,只有那些涉及“解除普遍限制、允许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才属于真正的行政许可。

他就竞争性许可中的“择优”裁量权审查提出重要观点,主张法院不宜介入实体结果判断,而应聚焦于程序公正性审查,如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招投标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歧视性待遇或暗箱操作等。对于近年来频发的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他也表达了深切关注,认为虽然现行《反垄断法》有所规制,但在平台抽成比例过高、挤压中小经营者生存空间等方面仍缺乏有效约束机制,亟需立法跟进。
郭修江副庭长就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出了极具操作性的判决建议。他明确指出,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作出错误不予许可决定”的情形,法院不应简单判决“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责令履职”,而应在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限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此举既未代替行政权,又能彻底终结程序空转,真正实现“一判息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本意。
整场培训持续近三个小时,气氛热烈、互动频繁。与会人员纷纷表示,郭修江副庭长的讲解既有理论高度,又具实战指导意义,不仅加深了对行政许可制度的理解,也为今后应对相关法律纠纷提供了清晰思路。

主办方表示,2025第二届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的成功举办,彰显了社会各界对民营经济法治环境建设的高度关切,未来将持续搭建高端交流平台,推动形成尊重产权、鼓励创新、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生态。(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