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的一个法律顾问客户,目前正在跟对方谈协议离婚。对方甩过来一份网上找的离婚协议模板。其中的抚养权条款就两句话,一是抚养权的归属和支付标准,二是探望权的行使内容。

我之前多次说法官可以走程序甚至某些时候对方也可以走程序,唯独我们自己不能走程序,我们也走程序的话就是自己欺骗自己、自己给自己埋坑。离婚协议一旦生效之后你想把它给撤销是极为困难的,除非你能举证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当中的抚养权变更同样极为困难,即便你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去诉讼,法院大概率不会轻易支持变更的诉求。正是因为法院判决书当中的抚养权内容通常比较简单,才更需要我们在起草离婚协议的时候对抚养权内容进行定制化、可行性、完整性的设置,而这也能看出一个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不同之处。
一、将抚养费的内容给分列出来,如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生活费设置一个基数,并且每三年或者每五年进行一个比例的上调直至子女22周岁。医疗费的话可以约定一个大额费用标准,标准之内本方独自承担,标准之外双方共担。教育费的话可以约定直至子女完成大学教育止,且在内容方面别局限于学费,还可以包括补习费、培训费等。如果未分列详细表述的话,抚养费通常以一个固定的数额给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之日止。
二、针对抚养费的支付期间,我们无论如何都要增加一个加速到期条款。通常当中的生活费是按月支付,但我们可以约定只要对方有一期没有按时支付,我们就有权主张全部周期的生活费。否则的话,总不能每当对方某一个周期有违约,我们就要去法院起诉一次吧。
三、针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我们可以设立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考虑到离婚协议的非合同性质和违约金的可调整原则,这里建议最好使用赔偿金表述。比如说对方未按时支付的话,每一天就会产生额外的赔偿。说到这儿我们并不是说冲着这个赔偿金而去的,而是希望对方能够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去按约履行。
四、对于抚养权的中止或者变更,我们可以提前进行约定。比如任何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如殴打、威胁、辱骂、冻饿等,对方有权要求中止探望权或者变更抚养权。虽然对抚养权变更进行约定在当下的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有约定肯定会比没有约定的要好,至少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抚养权时的考量因素。在对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上,也可以视情况灵活采用电话、视频等非线下见面方式。
五、虽然在严格意义上这并非是抚养权条款,但子女的其他重大支出也可以考虑列入协议,这也是我们起草的离婚协议中的常见条款。比如子女的购房、婚礼开销等,双方可以协商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平均分担。尽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它并不反对当事人将更高的道德追求转为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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