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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律师解读新规

最高检将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不少人误解“婚前同居就分财产”、“反家暴杀人必轻判”,其实这些解读都跑偏了。新规的核心并

最高检将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不少人误解“婚前同居就分财产”、“反家暴杀人必轻判”,其实这些解读都跑偏了。新规的核心并不是模糊边界。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这次新规出台让我想起之前办理过的一起郑州家暴案,该案女方当事人遭企业家男方长期家暴,但诉讼后顺利离婚,且女方也成功接回孩子,抚养权执行落地。所以,我想明确的是,不管是新规还是反家暴立法,核心都是给受害者撑伞,绝非给施暴者开绿灯,更不是同居关系的婚姻化。

先说说 “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这可不是让同居等同于结婚。新规明确,只有长期共居、经济互助、有稳定共同生活基础的婚前同居关系,才会被纳入反家暴的“家庭成员”范畴,而且仅限人身安全保护,和财产分割、继承权没有关联。同居期间你的工资还是你的,共同买房按出资比例分,不用怕 “同居就被分家产”。之前山东马某案就是典型,男方长期对同居女友进行情感操控、人格贬损,最后导致女方自杀身亡,放在以前可能只能按故意伤害罪模糊处理,现在新规下可以以虐待罪判刑三年两个月。

再看 “为摆脱家暴反抗可从宽”,这也并不是说“反杀就可以轻判”。新规的核心是宽严相济,对施暴者,手段残忍、长期酗酒赌博家暴的,会依法从重,对受害者,只有长期遭受家暴、在恐惧无助下的反抗,才会综合考量从宽。比如施暴者持续殴打两小时后,受害者趁其不备反抗致伤,可能会认定为情节较轻;但如果是预谋报复、趁施暴者熟睡时故意杀人,就不能从宽。但是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个法律概念是在70年代末由北美首次提出的,其实就是说,对长期受暴力虐待的妇女不再机械要求防卫必须发生在暴力正在进行时,这是对长期家暴受害者心理困境的正视。

网友的误解大多源于混淆了“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有人担心同居认定会让施暴者轻判,其实新规对恶性暴力的惩处更严,比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还继续家暴,会以故意伤害罪和拒不执行裁定罪数罪并罚。这些误解的背后,是大家对“家暴零容忍”的期待,而新规恰恰是回应这份期待,填补了法律对亲密关系中隐形暴力的保护空白。

当然,新规也面临一些挑战,比如“稳定同居”的标准还需细化,精神虐待的取证难度较大,但这并不影响它的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