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听闻这样的新闻:货车侧翻后,周边村民一拥而上哄抢散落的货物;工地建材堆无人看管,数十人集体搬运钢筋水泥;甚至小区拆迁时,部分居民合伙哄抢公共区域的绿化苗木……
近年来,因邻里纠纷、企业欠薪、灾害救援等引发的哄抢事件屡见报端,这些行为看似“占小便宜”,实则可能触碰刑法红线,构成聚众哄抢罪。
一、法律定义:从“占便宜”到犯罪的边界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单来说,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聚众哄抢罪的核心是“聚众”+“哄抢”+“非法占有”,三者缺一不可。
二、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哪些行为会被“盯上”?
要准确认定聚众哄抢罪,需从四个维度解析其构成要件:
(一)客体:财产权与社会秩序的双重侵害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直接损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当众哄抢行为消解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治信仰,引发公众对规则的信任危机。
(二)客观方面:“聚众”与“哄抢”的双重行为特征
1.“聚众”:指纠集三人以上(含三人),形成临时或相对固定的群体共同实施哄抢。
这里的“聚众”不要求事先共谋,事中临时纠集亦可,但需有明确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即“首要分子”。
2.“哄抢”:表现为公然夺取财物,即当着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守护者的面,乘人不备或利用其无法有效制止的状态,强行将财物据为己有。
与抢劫罪不同,哄抢通常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压制反抗的手段,而是依赖“人多势众”的心理优势。
(三)主体: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担责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包括两类人:
一是“首要分子”,即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参与者;
二是“积极参加者”,即主动参与哄抢、行为积极的人(如带头搬运财物、阻挠被害人阻止的人)。普通围观者或被动跟随者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他人财物,仍故意纠集多人实施哄抢,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若因过失(如误认财物归属)或民事纠纷(如主张债权而强行搬离财物)引发冲突,则不构成本罪。
(五)情节要求: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司法实践,数额较大一般指哄抢财物价值达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上(各省可结合本地经济水平调整);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多次哄抢;组织多人哄抢;哄抢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造成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哄抢行为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等。若数额达到“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将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与相似罪名的区别:为何不是抢夺、抢劫或侵占?
实践中,聚众哄抢罪易与以下罪名混淆,需注意区分:
(一)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反抗为特征,而聚众哄抢罪依赖“人多势众”的心理威慑,一般不使用暴力。若哄抢中有人使用暴力(如殴打阻止的被害人),则可能同时构成抢劫罪,择一重罪处罚。
(二)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夺罪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公然夺取”,通常针对单人财物;而聚众哄抢罪是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财物的“群体性夺取”,且必须有“聚众”情节。
(三)与侵占罪的区别
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聚众哄抢的对象通常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运输中的货物、工地的建材),而非“代为保管”或“遗忘”的财物。
(四)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二者客体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本罪虽然也具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但其客体更直接指向财产权。
四、“法不责众”是误区:为何参与者也可能坐牢?
实践中,许多参与哄抢者存在侥幸心理:“大家都抢,警察抓不完”“我只是跟着拿了一点,不算犯罪”。
但法律明确否定了这种逻辑:
案例1:货车侧翻,村民哄抢被判刑
2021年,某高速路段货车侧翻,装载的200箱苹果散落。附近50余名村民闻讯赶来,抢走近80箱苹果(价值1.2万元)。经查,村民张某是“带头者”,喊话“赶紧捡,没人管”;李某等10余人积极参与,多次往返搬运。最终,张某被认定为首犯,以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李某等5名积极参与者也分别获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2:哄抢工地建材,企业损失追偿+刑事追责
某建筑工地因管理疏漏,堆放在路边的5吨螺纹钢未加看管。包工头王某组织20余名工人,以“工地欠薪”为由哄抢钢材变卖。经鉴定,钢材价值8万元。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退赔工地损失;参与哄抢的工人中,15人因“积极参加”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
可见,无论是否实际获利、是否“带头”,只要达到“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的标准,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哄抢的财物被追回,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免除,仅可能影响量刑。
五、警示与反思:莫让“法不责众”遮蔽理性
“大家都去抢,法不责众”——这是许多哄抢者的侥幸心理。但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必须担责。司法实践中,即便哄抢人数众多,组织者、指挥者、多次参与者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哄抢案的背后,往往是对规则的轻视、对他人权益的漠视。当“顺手牵羊”演变成群体无意识的哄抢,损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更是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公平的盾牌。聚众哄抢罪的设立,既是对个体财产权的捍卫,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记住:法律的“众”,从来不是违法者的庇护所。一时贪念而想占“小便宜”,可能付出自由的“大代价”;守法的底线,容不得半点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