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2025年,一则律师因高效向被告人展示指控证据而遭惩戒的消息引发热议。
这一看似违背常理的现象,实则暴露了刑事辩护领域长期存在的规范模糊地带——当《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两条条文形成现实张力,辩护律师向被告人提供案卷材料的行为,究竟是合法履职还是违规操作?
条文冲突:清晰与模糊的碰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的表述直白而明确:“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享有知情权,辩护律师的核心职责之一便是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全貌,这条规定正是对这一权利的制度保障。
从辩护逻辑而言,只有让被告人充分知晓指控证据,才能针对性地提出辩解、核实细节,确保辩护权落到实处。
然而,第三十七条却为这份“清晰”蒙上阴影:“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材料。”
这条旨在防止案卷外泄、保障诉讼秩序的规定,因未明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在实践中逐渐演变为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当部分监管者将“案卷材料”与“辩护有关的文件材料”简单切割,便形成了令人困惑的局面:向当事人出示证据成了需要谨慎规避的“风险行为”。
实践困境:辩护权行使的隐形枷锁在刑事诉讼中,案卷材料是指控证据的主要载体,包含书证、物证、供述、鉴定意见等核心内容。
若将案卷材料排除在“与辩护有关的文件材料”之外,被告人的知情权便成了空谈。
例如,在一起诈骗案中,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记忆存在偏差,律师若不能向被告人出示相关笔录,便无法协助其回忆细节、提出合理辩解;在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资金流向、交易凭证等专业性材料,更需要律师与被告人共同核对才能厘清事实。
实践中,部分地区对“案卷材料”采取严格限制态度,甚至要求律师只能口头转述证据内容,不得出示原件或复印件。这种做法不仅降低了沟通效率,更可能因信息传递偏差影响辩护质量。
有律师坦言,曾在办理故意伤害案时,因无法向被告人出示伤情鉴定报告,导致当事人对伤情程度产生误解,错失了达成刑事和解的最佳时机。
规范完善:在保障与约束间找平衡两条条文的争议本质,是对“辩护权边界”与“诉讼秩序维护”的价值权衡。第三十七条的立法初衷,是防止案卷材料通过亲友等渠道外泄,避免证人受到干扰、证据被篡改等风险,这一目的具有正当性。
但将被告人本人排除在“可提供”范围之外,显然违背了辩护制度的初衷——被告人作为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既是证据指向的对象,也是辩护权的核心主体,剥夺其查阅案卷的权利,无异于剥夺其有效辩护的基础。
解决这一争议的关键,在于对相关条文作出明确解释:应明确“案卷材料”属于“与辩护有关的文件材料”,允许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同时,严格执行对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的保密规定,通过签署保密协议、限制接触方式等措施,防范案卷外泄风险。
唯有如此,才能既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让律师履职有章可循,让司法公正落到实处。
刑事辩护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在于通过程序正义守护司法底线。
当“向被告人出示证据”不再成为争议焦点,当法律条文的模糊地带被厘清,辩护权才能真正成为保障人权、防范错案的坚实屏障。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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