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物业服务,商铺临街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2023年,梅河口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梅河口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周某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被告某公司用于经营。后被告以房屋临街,独立于住宅小区,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小区物业未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房屋漏水、电梯积水等问题物业均未予以解决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告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河口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梅河口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临街商铺虽然位于住宅小区的外围边缘,地理位置特殊,但与小区其他非临街住宅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形成物业管理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房屋主体设施和配套设施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物业公司为整个物业区域提供的物业系针对全体业主,亦包含临街商铺的业主。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仅只限于小区内用户的服务范围,还包括对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设施,安保、车辆等一系列服务项目。商铺使用者也相应的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另外,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人,对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要求有服务义务,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其所主张的行为,应当核减相应物业费。结合房屋漏水情况及物业费收费标准,本院酌定核减部分物业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