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
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换工作了,年休假天数
怎么算?
职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休满的年休假情形如何处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注意哦!
职工依法享受的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国家规定的假期
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不计入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