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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无证销售香烟,便利店老板获刑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一、新闻事件日前,经P市X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黄某某被法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日前,经P市X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黄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查,2021年7月17日起,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其他商店购买香烟后,在自己经营的便利店内向顾客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3009元,获利4412元。2023年8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店铺及相关车辆内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各品牌香烟70多条。

X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所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本条所列举的四项行为是:

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其中,“未经许可”,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物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经营的专营、专卖的物品,如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农药等。专营、专卖物品和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出现变化。

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其中,“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确认资格的文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中,由法律规定的,进出口产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如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为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和规范发展,国家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或审批管理制度。这里规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林木采伐、矿产开采、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等。

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业务;从事证券、期货咨询性业务的证券、期货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等。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未经授权进行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针对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非法套现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作的规定。

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针对现实生活中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这种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其二,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三,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本条对非法经营罪的处刑分为两档刑:第一档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刑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可由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作出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本案中,行为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警示教育

红线意识是烟草经营者的生存底线。每一份许可证背后都是国家的特许与监管,每一次进货销售都应留存凭证、经得起溯源检查。当面对“高价回收卷烟”“代订代卖”等诱惑时,务必保持清醒:看似商机,实则是走向被告人席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