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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律师何帆:深度解析“中度溃疡性结肠炎”被拒赔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2021年9月,李女士因长期腹痛、便血前往西安某三甲医院就诊,经肠镜检查及病理活检确诊为“慢性复发型溃疡性结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李女士因长期腹痛、便血前往西安某三甲医院就诊,经肠镜检查及病理活检确诊为“慢性复发型溃疡性结肠炎,直肠中重度活动期”。她曾在两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30万元,合同中明确列明“中度溃疡性结肠炎”属于中症疾病,可获赔60%保额即18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出院后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病历资料申请理赔。不过三个月后,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未满足保险条款约定的全部条件”为由拒绝赔付:一是其病变未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二是尚未接受类固醇治疗满6个月。

李女士不解:医生明明诊断为“中重度”为何保险公司却不认可?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我们来看这份保险合同对“中度溃疡性结肠炎”的定义: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乍看之下,这是一条清晰的技术性医学标准。但作为一名曾担任过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多起保险纠纷案件的律师,我必须指出:这类条款本质上并非单纯的“保险责任描述”,而是披着责任外衣的责任免除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进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进行提示。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保险公司将这类高度受限的条件置于条款正文之中,以普通字体印刷,既未加粗也未单独列出,并且在投保时也未着重说明,此做法本质上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悄然缩小理赔范围。

有些条款定的标准比临床医学的共识还严格,更有甚者,比如“必须侵犯全结肠及直肠”这一要求,在临床上并不将其当作判断“中度”或“重度”的核心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教材明确记载,溃疡性结肠炎的严重程度主要依据腹泻频率、便血程度、体温、脉搏、贫血指标等综合判断,并非仅由病变范围决定。

因此当一份保险合同将“全结肠受累”作为必要条件时,它已经超出了合理风险控制的范畴,进入了不合理加重被保险人举证负担、变相排除赔付责任的灰色地带。

我于法院工作期间,审阅过众多类似案件的卷宗,发现不少投保人连“类固醇治疗需持续6个月”这类条件都全然不知。他们看到保障列表中有“中度溃疡性结肠炎”字样便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医院诊断出该病就能获得理赔,此乃典型的“合理期待原则”之体现——消费者基于日常认知形成的合理信赖,理应受法律保护。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中度溃疡性结肠炎”的理赔条件

要是你已经被确诊患了溃疡性结肠炎,还想要申请重疾险理赔,那不妨从下面这四个方面来好好系统评估一下:

1.医学诊断是否匹配条款名称

首先得先瞅瞅你的出院记录或者门诊病历里有没有“中度”“中重度”“活动期中度”这类说法。虽说这些专业术语和保险条款里的具体条件不太完全一样,但它们可是启动理赔程序的基础证据。

就像前面说的那个案例,李女士的诊断明明白白写着“中重度活动期”,这可是初步去主张权利的事实根基。

2.内窥镜报告是否显示广泛病变

来看看你的肠镜报告,需重点查看“病变部位”那一项若报告中显示乙状结肠、降结肠、横结肠、升结肠以及直肠均有炎症情况,便更接近“侵犯全部结肠以及直肠”的标准而要是仅左半结肠或直肠出现问题,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因此拒赔。

值得留意的是,有些法院在裁判时已察觉到该标准较为苛刻,比如在山东的一个判例中,虽然患者未完全累及全结肠,但由于病情严重、需长期用激素维持且并发症众多,法院最终判定其符合“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实际特征,于是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8万元。

这就意味着,司法实践正渐渐摆脱那种死抠条文字面意思的机械做法,开始往着重去审查疾病实际危害程度的实质性方向转变。

3.治疗方式是否涉及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

查阅你的用药清单。如果医生开具了泼尼松、美卓乐、硫唑嘌呤、英夫利昔单抗等药物,且持续使用时间较长(即使不足6个月),也可作为主张理赔的支持材料。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医疗上的必要性。有些患者因副作用无法耐受长期用药,被迫中断治疗。此时不能简单以“未满6个月”为由否定其病情严重性。

我在担任某大型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参与修订过多种健康险产品的条款,我可以肯定地说:设置“连续治疗6个月”的门槛本是为防止轻症被当作中症处理,但实际操作中却未考虑个体差异与临床能否灵活处置,致使真正需要保障的人被拒之门外。

4.医疗机构和医生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得保证所有诊疗行为都在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开展,而且得是消化内科或者对应的专科医生来做诊断,有一些保险公司会在条款里限定“认可医院”“专科医生”啥的这也是挺常见的争议点其中一个。

不过从司法发展的趋势来讲,只要诊疗机构有相应的资质、医生执业是合规的,法院一般不会随便就否定它的诊断效力。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其法律反驳

拒赔理由一:“病变未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不符合条款定义”

反驳观点:

该条件属于实质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不应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中“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内容,必须通过显著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然而在多数电子投流程里,这类关键细节往往隐藏于长达数十页的合同文本之中而未被明显标示出,导致普通消费者难以察觉和重视这一问题。

更为关键的是,此标准与临床分型并无关联,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炎症性肠病诊疗规范》中根本不存在“必须累及全结肠才算是中度”这样的表述,而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理赔门槛比国家标准还高,这似乎是在滥用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医学上存在不同理解,法院有权采纳对患者有利的解释路径。

拒赔理由二:“尚未完成6个月类固醇治疗,不满足条件”

反驳观点:

此条件忽视个体治疗方案的差异性和医学伦理。

并非所有患者都能承受长期激素治疗,部分人会出现骨质疏松、血糖升高、精神异常等较严重副作用,医生便会主动减少药量或直接停药,若因此被拒赔,那就如同惩罚那些听从医生、科学调整治疗方案的患者。

与此同时,这个条件实则是提前为未来行为设定的约束——你需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坚持某种治疗才能获取赔偿。这与保险“补偿已发生风险”的基本准则背道而驰,成为“履约奖励机制”,显然不太合理。

参考江苏某判例,法院认为此类长期治疗要求属于“与投保人重大利益相关的限制性条款”,保险公司未加粗提示亦未口头说明的,不得作为拒赔依据。

拒赔理由三:“仅为门诊诊断,缺乏住院病历支持”

反驳观点:

随着医疗模式有了转变,越来越多慢性病的管理慢慢往门诊那边靠,特别是像溃疡性结肠炎这类病症,稳定的时候不用住院,复发的时候或许也就靠着门诊调整下治疗罢了。

只要诊断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且有完整检查报告支撑,就不应因“非住院”而否定其真实性。否则将变相剥夺大量轻中度患者的保障权利。

再来说说,《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要是保险公司觉得资料不够全,得马上一次性通知让人家补充;要是没尽到告知那事儿,反过来事后拿材料不够啥的来拒赔,这在程序上可是违法的。

拒赔理由四:“属于免责范围内的康复治疗”

反驳观点:

混淆“康复治疗”与“原发病治疗”,有的患者在急性期过了之后转到康复机构,接着调理肠道功能、搞营养支持、做心理干预之类的,这部分花销有可能不在医疗险报销范畴里,不过主疾病的诊断还有治疗过程本身那可是实打实的、有必要的。

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后期治疗场所变化,就否定前期已发生的重大疾病事实。

我在审理一起吉林判例时就遇到类似情况:患者先在中医医院治疗无效,后转至专业康复中心。保险公司以“康复不属于保障范围”拒赔。但我认为,只要首次确诊发生在认可医院,且符合疾病定义,就不能因后续治疗地点改变而免除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结语

当我们签下那份保单时,我们买的不只是冷冰冰的合同条款,更是一份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安心承诺。可当亲人躺在病床上,手握三甲医院的诊断书,却被一句“不符合条款定义”拒之门外时,那种失望与无助,远非金钱所能衡量。

作为一名毕业于985高校法学专业的法律人,又曾在法院一线审理过数十起保险纠纷案件,我深知:法律的意义不在于为强者辩护,而在于为弱者撑腰。

保险合同本应是风险共担的契约,而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设计的“免责说明书”。当条款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严苛、理赔越来越难,我们就不得不追问:这个制度是否还保持着最初的善意?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司法审判正逐步朝着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方向回归,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重视“合理期待原则”“不利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等法律手段,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将不公平的合同安排纠正过来。

这也提醒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面对拒赔,不必轻言放弃。你可以质疑——为什么我的诊断明明写着“中重度”却不算“中度”?你可以追问——你们有没有告诉我,必须吃半年激素才算得上生病?

而作为专业律师,我的职责就是帮助你把这些疑问变成有力的法律主张。无论是梳理病历证据、分析条款性质,还是提起诉讼、争取调解,我都将以多年审判经验和保险实务视角,为你争取应有的权益。

毕竟真正的专业,不是替强者说话,而是让每一个普通人,在遭遇疾病打击时,还能相信一纸保单背后的温度。

何帆律师提示,要是您或者您家人碰到像“中度溃疡性结肠炎”这种重疾险被拒赔的情况,一定要好好留存下面这些材料:完整住院病历、门诊记录,肠镜报告及病理切片结果,用药清单及处方笺,保险合同原件及理赔通知书。

赶紧去咨询专业律师,可别错过维权的时间,每一份保单的背后,都该来一回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