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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拆迁时,征收方的这几种行为一定要注意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是一项较为庞大的活动,不仅征收程序复杂,且也会涉及较多的人民群众,同时呢,又会产生巨大的利益,所以,在推进征地拆迁时,往往会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比如说,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细节没有落实到位,具体的征收程序不合法,又或者说是,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各种方法强行推进征收工作,降低征收成本等等,这些常见的问题也是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所以,广大老百姓在初次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时,若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及时了解与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注意征收方在征收中的一些行为,尤其是以下几种行为,很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最终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最常使用一种操作,这也成了他们降低征收成本,推进征收工作的一种惯用手段。从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然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就会将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以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理由,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房屋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千万不要盲目地就按照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去自行拆除房屋。可以先审查相关部门作出该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比如,有没有实地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在前期土地现状调查阶段,还是在补偿安置阶段,也就是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期,如果是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才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那么,征收方的行为就有可能存在以拆违促拆嫌疑。当然了,如果是在土地现状调查、房屋现状调查时期,在未经任何的程序就直接以房屋无证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有可能存在征收方想以这种方式来降低征收成本的目的。
  但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不管征收方是以什么理由将好端端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作为被征收人都要格外的重视,万不可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置之不理,对其作出的相关文件置若罔闻,否则就有可能会遇上,相关部门直接强制拆除房屋来达到征收目的情况。换句话来说就是,在房屋被征收方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还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地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启动法律程序,只有启动法律程序了,那么才有可能保住房子。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后,相关部门的强制行为就只能等到诉讼结束,在诉讼期间不可采取强制执行,否则其行为违法。
  二、以租代征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的征收程序落实征收工作。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规避征收程序,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推进征收工作,却常常会以租赁的方式来实际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所谓的以租代征就是,相关部门直接与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每年每亩给予多少租赁费,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按照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看,这肯定是不合法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占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且还是永久性建筑的,必须要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在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给予了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后,那么,征收方才能推进征收工作,在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无论是谁,都不能占用土地,否则违法。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一定要注意征收方是否存在以租代征,如果存在以租代征,比如村委会在土地被占用后,又要求自己签订相关的租赁费的合同等,那么此时村民可以拒绝签订,一般如果是合法的征收,与自己签订的协议应当相关部门而非村委会,在拒绝签订租赁协议后,可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所谓的危房就是房屋整体结构出现很大问题的房屋,一般危房又分为四个等级,但只有达到C级D级时,那么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危房,且需要当事人尽快搬离该房屋。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竟然会将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直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要么就是将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以拆除违法建筑时,不小心碰到等为由,撞成危险房屋,要求当事人尽快搬出。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房屋是不是危险房屋,不是由相关部门说了算,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居住人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相关部门口头上鉴定,或者是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从法律层面来说都是不合法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存在一定的促进征地拆迁的情况,那么建议被征收人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对于有必要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