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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信息公开,征拆维权事半功倍

从京坤拆迁律师的办案实践来看,不少征收项目中都存在侵犯被征收人知情权的情况。例如,有些项目未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

从京坤拆迁律师的办案实践来看,不少征收项目中都存在侵犯被征收人知情权的情况。例如,有些项目未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未告知大家征收主体等相关信息;或者未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未告知大家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及提出意见、建议和反馈的渠道等。

那么,当征收方未主动公开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信息时,被征收人应如何获取这些文件,了解这些信息是否对自己有利呢?

首先,当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征收范围内主动公开征收信息时,被征收人是有途径获取这些文件材料,并判断具体征收事项是否对自己有利的。其中,较为有利的方法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若被征收人不便,可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常情况下,需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必须包含被征收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工作人员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同时,申请书中还需写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也就是说,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中必须明确被征收人希望相关部门以何种方式公开信息,是邮寄还是电子形式。这一点非常重要。此外,还必须明确希望征收方公开的文件的具体名称,否则相关部门可能会以申请书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相关征收材料。

相关部门在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后,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也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若需延期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即申请人),且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有些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并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答复。常见的行政不作为包括超期限未答复、答非所问(所公开的材料并非被征收人申请的)、或未按被征收人要求的书面形式答复,而是以网上公开的方式答复被征收人等。

那么,当相关部门未依法答复被征收人申请的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若相关部门未依法依规、未按被征收人要求进行答复,或答复材料不准确,被征收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重新答复。对于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公开,或公开信息仍不准确的,被征收人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相关部门的行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若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未对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查处,也未要求相关部门重新作出答复,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相关部门的答复书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未收到答复书的,在答复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相关部门确实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复议机关会直接责令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即向被征收人公开政府信息。

最后,需提醒大家的是,若广大被征收人不了解法律法规,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切勿盲目自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