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在民商事、劳动等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作为独立裁判主体,其公正履职是仲裁公信力的核心保障。但实践中,少数仲裁员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收受利益输送、串通当事人造假等枉法裁判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仲裁制度权威性。
那么,仲裁员枉法裁判的如何追责?需要赔偿或承担刑事责任吗?
仲裁员枉法裁判的追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刑事责任:枉法仲裁罪的认定与追责流程
(一)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主体要件:仅限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包括民商事仲裁员、劳动仲裁员、体育仲裁员等,临时指定参与仲裁的人员同样适用;
主观要件:故意为之,即明知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仍故意违背作出裁决(过失裁判、合理裁量争议不构罪);
客观要件:实施枉法裁决行为,包括:
伪造、毁灭证据或串通当事人造假;
故意采信伪证、无视关键证据;
错误适用法律、篡改仲裁笔录;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裁决;
情节要件:需达到 “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造成当事人自杀、重伤或精神失常;
个人直接损失≥15 万元或间接损失≥50 万元;
企业直接损失≥30 万元或间接损失≥150 万元;
引发群体事件、恶劣社会影响等。
(二)追责流程
线索来源:当事人报案、仲裁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发现、其他机关移送(如公安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中发现);
立案侦查:枉法仲裁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部分地区可由公安机关协助),侦查内容包括调取仲裁卷宗、询问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核实损失情况;
审查起诉与审判: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按刑事诉讼程序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如造成企业破产、重大群体事件):3-7 年有期徒刑;
从重情节:索贿受贿后枉法裁判、伪造关键证据、损失特别巨大的,依法从重处罚;
从轻情节: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纠正错误裁决挽回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纪律责任:仲裁机构的惩戒措施与适用情形
纪律责任是仲裁机构对违规仲裁员的内部惩戒,不涉及刑事或民事赔偿,但其后果直接影响仲裁员执业资格,具体规则如下:
(一)常见惩戒措施(按情节轻重梯度适用)
轻度惩戒:口头提醒、诫勉谈话、书面警示、通报批评(适用于未构成犯罪但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形);
中度惩戒:暂不列入仲裁员名册(6 个月 - 2 年)、解聘(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
重度惩戒:除名(适用于严重违规或犯罪的情形,终身不得再担任该机构仲裁员)。
(二)适用情形(依据《淄博仲裁委员会纪律监督办法》等地方规定)
直接触发除名的情形:
收受当事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金钱、财物等不正当利益;
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无论是否构成犯罪);
因枉法裁决被追究刑事责任;
触发解聘的情形: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
歪曲事实作出裁决、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触发暂不列入名册的情形:
隐瞒应当回避情形、私自会见当事人;
泄露仲裁庭合议意见、商业秘密;
聘任期内受到两次以上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
(三)惩戒程序
投诉与线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仲裁委员会职业道德委员会或监督部门投诉,提交书面材料及证据;
调查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调阅仲裁卷宗、查看庭审录像、约谈相关人员,3 个月内作出调查结论;
听证与申辩:作出解聘、除名等重大惩戒前,应通知被调查仲裁员,允许其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决定与公示:由仲裁委员会党组会议或职业道德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将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公示(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三、民事责任:侵权赔偿的主张与实现路径
仲裁员枉法裁判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主张侵权赔偿,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一)构成要件
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仲裁员实施了故意违背事实或法律的裁决行为(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裁决错误,如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当事人遭受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裁决错误导致的款项流失、财产贬值)和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合同违约赔偿);
因果关系:损失与枉法裁判行为直接相关,若无该枉法裁决,当事人不会遭受损失;
仲裁员存在过错:主观上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张路径
前置程序:先通过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确认裁决存在枉法情形(该结果可作为民事赔偿的关键证据);
诉讼主张:以仲裁员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举证责任:当事人需举证证明:
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如仲裁卷宗、生效撤销裁定、证人证言);
自身损失金额及计算依据(如银行流水、合同、付款凭证);
损失与枉法裁决的因果关系;
4.责任承担:仲裁员需赔偿全部实际损失,若存在共同侵权(如与一方当事人串通),则与串通 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特殊情形:仲裁机构的补充责任
若仲裁机构未尽到对仲裁员的选任、监督义务(如明知仲裁员有多次违规记录仍继续聘任),导致枉法裁判发生,当事人可要求仲裁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一般不超过全部损失的 30%)。
周军律师提醒,仲裁员枉法裁判的追责遵循 “分层追责、多重保障” 原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枉法仲裁罪),最高可判 7 年有期徒刑;违反执业纪律的由仲裁机构予以惩戒(通报批评、解聘、除名);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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