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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无人配送车能合法上路,而自动驾驶乘用车反而限制更严?

问题:目前,无人送货快递车在大街小巷已经十分普遍,但商用轿车的自动驾驶功能还仅限于司机在位且必须有人为干预,这在实际层面
问题:目前,无人送货快递车在大街小巷已经十分普遍,但商用轿车的自动驾驶功能还仅限于司机在位且必须有人为干预,这在实际层面上是两种不同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则应该是统一的,因为都是上路行驶,如果危险系数一样的话,就不应该采取两种标准,如果采取了两种标准是不是意味着本身的无人驾驶货车也不安全,只是降低的法律要求,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存在缺陷。
DS回答:
一、两类车辆在法律监管上的现状差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人配送车与商用自动驾驶轿车确实处于两种截然不同的监管轨道。
商用自动驾驶轿车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国家准入+地方试点"的双重管控模式。2025年12月15日,工信部正式公布了我国首批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车型准入许可,长安深蓝SL03、极狐阿尔法S6两款车型获准在重庆、北京指定区域开展上路试点,最高车速分别为50km/h和80km/h,标志着L3级自动驾驶从测试阶段向商业化应用迈出了关键一步-13。在此之前,八部门已联合印发《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提出"有条件地批准L3级自动驾驶车型生产准入"-11。可以看出,商用自动驾驶轿车的上路条件极为严苛:不仅需要国家层级的准入许可,还仅限于指定区域、指定场景,且必须配备安全员。
无人配送车方面,监管框架则呈现出明显的"地方主导、审慎包容"特征。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无人配送车设定统一的资质要求,仅有少数地方出台了针对性的管理办法-28。各地对无人配送车的定义较为统一:通常指具备L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45公里、不配备传统驾驶员的低速轮式载货工具-5。以佛山为例,功能型无人车实行"一车一码"终身制,要求投保不低于500万元的责任险,并能实时将位置、速度、故障等数据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3。
二、法律上区分对待的技术理性您提出的"危险系数一样就不应采取两种标准"的质疑,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需要辨析的是:无人配送车与商用轿车的危险系数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显著差异,这正是法律区别对待的技术理性所在。
通商律师事务所的分析指出,与载人自动驾驶车辆相比,无人物流配送车在车辆结构、运行速度、运行区域及风险外部性方面具有相对可控的特征,因此成为我国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的重要突破口-27。
具体而言,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维度:
第一,速度差异决定动能差异。 无人配送车最高设计时速通常不超过45公里,而商用轿车在高速场景下可达120公里/小时。速度不同,碰撞能量呈平方级差异,对第三方的潜在伤害程度完全不同。这是两类车辆在风险系数上最根本的区别。
第二,载客与载货的本质差异。 商用轿车承载的是人的生命安全,事故后果直接涉及人身伤亡;无人配送车承载的是货物,即使发生事故,主要风险也局限于财产损失。这种"人"与"物"的区分,在法律上的权重截然不同。
第三,运行场景的复杂程度不同。 无人配送车多在固定线路、相对结构化的道路环境(如非机动车道、园区内部)运行;商用轿车则需要应对城市拥堵、高速变道、行人穿行等高度复杂的交通场景,对自动驾驶系统的感知、决策、控制能力要求远高于配送车。
第四,责任链条的清晰程度不同。 无人配送车由企业法人作为责任主体,责任链条相对清晰;商用轿车涉及消费者个人使用,责任主体从车企、系统提供商到驾驶员,链条复杂,法律上难以确定位阶-。
从这一角度看,现行法律对两类车辆采取差异化监管,并非简单的"降低要求",而是基于对风险程度的客观评估,采取了与之相匹配的监管强度。
三、现行法律框架的缺陷与困境尽管差异化监管有其技术理性,但您指出的"法律规则应该是统一的"这一诉求,恰恰揭示了现行框架的深层次问题。
其一,无人配送车在法律上处于"身份真空"状态。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陶杨指出,当前既未明确无人配送车属于机动车,也未明确属于非机动车,若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责任认定,会因车辆属性不明、驾驶主体缺失,难以直接适用-28。这意味着,无人配送车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上位法的确认,现有的地方管理办法本质上是在法律空白中进行的"先行先试"。
其二,商用自动驾驶轿车面临"合法性"困境。 全国人大代表、长安汽车董事长朱华荣在2026年两会期间指出,自动驾驶规模化落地目前面临的主要制约是"合法性"问题。我国从2021年起即开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自动驾驶相关内容,相关法律修订也已纳入2025年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仍未按计划推进,且滞后于产业发展-17。这意味着,即便是已经获得准入许可的L3级车辆,其上路通行的法律依据依然不够充分。
其三,"一物两制"反映了立法层级的不匹配。 无人配送车依赖地方性管理办法,商用轿车依赖国家试点政策,两者之间缺乏统一的法理基础。这种"两套体系并行"的局面,导致同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不同类型自动驾驶车辆的适用方式完全不同,法律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受到挑战。
其四,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缺位。 实践中,无人配送车事故的责任判定更多指向车辆管理者或所有者,但这种"一刀切"的方式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仅个别地方有相关规定-28。商用自动驾驶轿车在L3级场景下的责任转移(从驾驶员到车企)同样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支撑-11。
四、"降低要求"是否意味着不安全?您提出的"如果采取了两种标准是不是意味着本身的无人驾驶货车也不安全,只是降低了法律要求"这一质疑,需要辩证看待。
首先,"降低要求"不等于"不安全"。 无人配送车的监管要求虽然在某些维度上低于商用轿车(如不需要国家层面准入许可),但在其他维度上更为严格:例如,无人配送车通常需要配备人工/自动驾驶双模式切换功能、投保不低于300万至500万元的责任险、具备远程实时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等-3-34。这些要求针对的是无人配送车特有的风险点,而非简单的"降低"。
其次,现行监管模式实际上是一种"以风险换准入"的制度设计。 无人配送车之所以能更早、更广泛地上路,正是因为它以"低速、轻量化、固定线路、企业责任兜底"等条件换取了监管部门的信任。这不是"降低要求",而是在明确的风险边界内进行的精准监管。
但您的质疑也有合理之处。 当前的法律框架确实存在"规避式立法"的倾向——将技术难度大、责任链条复杂的问题(如商用轿车自动驾驶)放慢推进,而将相对可控的场景(如无人配送)先行放开。这种"避重就轻"的做法,虽然有利于产业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对核心法律难题的正面回应。
五、未来走向:从分散走向统一各方已意识到现行法律框架的缺陷。2026年两会上,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修订,明确L4级自动驾驶车辆的上路、运营及事故责任规则,为产业规模化扫清法律障碍-18。委员们强调,国家层面应统筹制定分级准入标准,引导企业分阶段推进技术落地;地方则应细化实施细则,在试点中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18。
未来理想的立法路径应当是:以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为上位法依据,在此基础上按照风险等级和自动化程度建立分级的准入和监管标准,使无人配送车与商用轿车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接受与其风险相匹配的差异化监管,而非各自为政。这既能回应您提出的"法律规则应统一"的诉求,又能保持对不同风险等级车辆的差异化监管弹性。
总结而言,您观察到的"两种标准"现象确实存在,它反映了法律在技术发展面前的调适过程。这一差异化监管有其技术理性的基础,但现行框架的"身份真空"和立法层级不匹配问题也确实构成了法律缺陷。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在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建立与风险相匹配的分级监管体系,而非维持当前"一物两制"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