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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份合同与一份通知书:民企维权案中“消失”的侦查结论引质疑

引言一份司法鉴定书,指认关键合同印章系伪造;民营企业家指控合作方涉嫌伪造多达八枚企业印章、五份购销合同。近日,珠海沃姆电

引言

一份司法鉴定书,指认关键合同印章系伪造;民营企业家指控合作方涉嫌伪造多达八枚企业印章、五份购销合同。近日,珠海沃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生实名陈述将其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之间持续多年的商业纠纷与维权历程公之于众。案件背后,不仅存在合同真伪之辩,更出现了针对五份涉伪合同,警方仅就其中四份出具侦查证明文件的争议,令事件再添疑云。

一、纠纷起源:一份被指“凭空出现”的购销合同

根据陈先生提交的《情况说明》,双方合作始于2015年。他陈述,珠海沃姆电子有限公司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华润公司随后于同年8月25日支付了400万元预付货款。然而,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一份“突然出现”的合同:一份编号为1508190098、签订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的《器械购销合同》。陈先生指控,这份合同是华润公司为诉讼目的伪造的,目的是将上述400万元款项的性质从“预付货款”扭曲为另一笔独立交易的“货款”。

二、核心证据:司法鉴定证实印章不符,当事人指控伪造规模达八枚

为证明指控,陈先生一方委托了司法鉴定。根据此前材料,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争议合同上的“珠海沃姆电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备案印章不符。在其最新的《情况说明》中,陈先生进一步指控华润公司在合作期间伪造了沃姆公司各类公章、印章多达8枚。其中,4枚(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另有4枚未备案,包括能提供样本的发货专用章、质量检验专用章,以及2枚无法提供样本的印章。

三、侦查疑点:五份涉伪合同,警方证明文件“缺一”引质疑

陈先生的陈述指出,合作方涉嫌伪造的合同总计为五份,除前述编号1508190098的合同外,还包括编号为1512230029、1611150108、1612020041、1610350086的四份《器械购销合同》。

一个关键细节是,针对这五份合同,陈先生表示,华润公司曾于2022年11月16日向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指控沃姆公司与其内部人员合谋诈骗。经侦大队经侦查后认定该报案不成立,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据陈先生反映,警方出具的结论性证明文件,仅涵盖了其中四份合同(编号1512230029、1611150108、1612020041、1610350086)的侦查结论,唯独缺少了对最核心的争议合同——编号1508190098合同的任何侦查证明。

这一情况引发了当事人对侦查工作完整性与公正性的严重质疑:为何在涉及五份被指控伪造合同的事件中,警方只对其中的四份进行了侦查并形成结论文件,而唯独将编号1508190098的合同“隐藏”起来,不予明确侦查并出具结论?当事人认为,唯有将这份“隐藏”合同的侦查情况与结论公之于众,才能将侦查环节是否存在选择性办案的事实彻底厘清,也才能将可能存在的隐蔽事实、程序缺漏等疑点无死角地呈现出来。

四、维权之路:从民事讼争到刑事控告,企业称濒临绝境

这场纠纷已历经漫长的民事诉讼程序。陈先生在此前的材料中详述了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曲折过程,两级法院对同一事实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最终导致其公司败诉。民事途径遇阻后,陈先生于2025年9月转向刑事控告,向济南市公安局提交材料,要求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等对相关行为立案侦查。他表示,多年的纠纷与诉讼已导致沃姆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

结语

从一纸合同的真伪之辩,到八枚印章的伪造指控,再到五份合同中一份关键证据的侦查证明“缺席”,这起民企与国企之间的纠纷层层递进,不断折射出商业诚信、证据认定与法律程序执行中的多重复杂性。当民事判决出现反复,刑事侦查的结论文件又出现选择性呈现的质疑时,公众关注的已不仅是个案的输赢。它更关乎所有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对法律程序能否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彻底厘清复杂事实、捍卫实体正义的深切期待。真相需要完整且一致的证据链条来锁定,公正需要每一个细节都经得起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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