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25年10月13号公布,2025年9月30号判。
当事人是1991年2月18号出生的,林某,女性。江西省上饶市人。吸D,2013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天。
2025年6月21号凌晨4点20分,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民警费某和辅警陆某等人根据110指令到平湖市当湖街道TF酒吧处警时,发现林某涉嫌殴打他人,民警费某口头传唤林某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林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林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一款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0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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