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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难度系数高,建议修正

一般人理解的正当防卫很简单,就是别人先对你动武,你反击,这就属于正当防卫。当然所谓反击,就是后发制人,要是别人已经放弃动

一般人理解的正当防卫很简单,就是别人先对你动武,你反击,这就属于正当防卫。当然所谓反击,就是后发制人,要是别人已经放弃动武,你不依不饶将武力进行到底,这就属于防卫过当了;要是在这个基础上,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甚至闹出人命,你就涉嫌故意伤害了。

当然,这说的是两个人空手对空手。如果对方拿着器械对你先动武,问题就复杂了。尤其是最后出现对方身体受伤,甚至被你反杀,这样认定起来就不好说了。咱们的国情是倾向于“谁弱谁有理”,就算你属于后发制人,但是在传统美德泛滥的共识下,对方受伤了,甚至死了,你很难全身而退,很容易被判要承担一些责任。因为咱们的判案传统是不习惯、不愿意分清谁是谁非,倾向于各打五十大板,和谐解决问题才是硬道理。

这种传统思维多多少少反映在法律规定上,表现就是不清晰,不好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规定就涉嫌含糊。

因为这属于以结果来认定性质。但是,正当防卫者在制止不法侵害时,要求他把握好出手轻重,不是太难了吗?除非两人实力相差悬殊,比如老太太对你不法侵害,你人高马大,不依不饶,挥拳相向,很明显你属于防卫过当。但是现实生活中,一般率先发起不法侵害的一方,都属于身体方面占优势,自认为武力能解决问题,最起码也跟你实力相当,才采取先发制人,侵害你。这时候要求你,正当防卫者,反击的一方,把握好出手轻重,不亦苛刻乎?

俗话说,拳头不长眼睛,动起手来,谁敢保证反击的尺度?要是赶上不法侵害一方不经打,你只是拍他后背一下,他就气绝身亡,而你却需要负刑事责任,你岂不倒了血霉乎?

我建议,“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删掉,或者不妨改成:“若不法侵害一方失去侵害能力,或者主动放弃侵害行为,另一方继续实施武力,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中的难点在于怎么判断不法侵害一方正在实施的行为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抢劫、强奸容易判断,但是,是不是说,只要对方逼迫你把钱交出来,你就可以一击必杀,不负刑事责任?只要对方饿虎扑食、强行求欢,你就可以一击必杀,不负刑事责任?

而行凶、杀人、绑架,就不容易判断了。不法侵害一方会主动声明他要对你行凶、他要杀你、他要绑架你吗?就算他声明了,如果你的反击造成他受伤了(没命了),他(家属)也很可能会辩称他的声明属于开玩笑,而要求你负刑事责任。你无缘无故惹了一身骚,岂不倒了血霉乎?

什么是行凶?DeepSeek给出了“行凶”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认定本条规定的“行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1)必须是以暴力形式实施的犯罪

它要求不法侵害人使用了严重的暴力手段,比如持刀砍杀、棍棒殴打、枪击等。

单纯的辱骂、推搡、一般的殴打等,虽然也可能违法,但通常不构成这里所说的“行凶”。

(2)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它指的是侵害行为足以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

判断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主要考虑:

侵害手段和强度:是否使用了刀具、枪支、棍棒等致命性凶器;攻击的部位是不是头、胸、腹等要害。

侵害行为的紧迫性和危险性:侵害是否突然、猛烈,令受害人没有躲避或求助的机会,生命安全瞬间受到威胁。

从上面的内容看,要求受害人面对无妄之灾时,还要冷静地辨别不法侵害一方“是不是使用了刀具、枪支、棍棒等致命性凶器”,“是不是攻击(受害人)头、胸、腹等要害”,“是不是突然、猛烈发动侵害”,“(受害人)是不是没有躲避或求助的机会,生命安全瞬间受到威胁”,不是太难为人了吗?大多数受害人碰到这种情况早就呼吸急促、瑟瑟发抖,甚至魂飞魄散、瘫软在地里了,还要求他判断不法侵害一方的行为属不属于行凶性质,不亦欺人太甚乎?

总而言之,刑法第二十条对受害人的要求涉嫌苛刻,规定得不清晰,建议修正。

不妨改成:“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不法侵害一方失去侵害能力,或者主动放弃侵害行为,受害人继续实施武力,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的一人持致命性凶器袭击或多人围殴(不论持械与否)、抢劫、强奸、以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