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出有因故意伤害他人后,又当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究竟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易生争议。两罪量刑差异悬殊,准确界定直接关乎罪责刑相适应。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结合法律条文及裁判规则,整理了“伤害后当场取财的定性核心规则”,供大家参考。
两罪的核心区分要点1、犯罪动机与案件起因差异。抢劫罪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主观上单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案件起因多为随机选择目标,被害人通常无过错。敲诈勒索罪特别是事出有因型,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动机兼具报复、惩戒与取财,被害人先前多有不当行为直接引发纠纷,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指向性。
2、暴力与取财的关联性不同。抢劫罪的暴力是为压制反抗当场取财,暴力与取财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取财是暴力的直接目的。而事出有因伤害后取财,暴力初始目的为报复,取财多为临时起意,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索取,暴力与取财相对独立,被害人对财物处分有一定选择自由。
定性的关键裁判规则1、被害人意志自由状态考量。抢劫罪中被害人因暴力完全丧失处分自由,只能被动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虽受恐惧影响,但仍有一定意志自由,可与行为人协商数额,交付财物是权衡利弊后的选择,此为区分两罪的核心标尺。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抢劫罪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一般起点为三年以下。事出有因且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若认定抢劫罪易致量刑过重,依《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认定敲诈勒索罪更符合公平正义。
3、此类案件需分罪认定,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以上,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定故意伤害罪;取财行为结合动机、被害人意志等,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的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两个当场”并非唯一标准,需综合起因、动机、意志自由等要素,精准界定罪名以实现罚当其罪。
结语:伤害后当场取财定抢劫还是敲诈勒索,核心看三要点:一是动机与起因,抢劫单纯取财、被害人无过错,敲诈多事出有因且被害人有过错;二是暴力与取财关联性,抢劫暴力为直接取财,敲诈暴力初始为报复、取财系临时起意;三是被害人意志,抢劫时被害人无处分自由,敲诈时仍有一定选择自由。轻伤以上需故意伤害罪与取财罪名数罪并罚,需综合认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