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域名作为企业在数字空间的重要标识,其商业价值日益凸显。近年来,因域名与商标权冲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文通过对“Datafocus”典型案例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论证域名可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并探讨其对企业品牌保护和法律风险防范的启示。

杭州汇某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某智通公司)早在2017年7月即注册并使用“datafocus.ai”域名,并在数据分析、软件应用等领域进行持续宣传和使用。2019年7月,广州安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DataFocus”商标,后转让至恒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汇某智通公司认为该商标侵犯其在先权益,遂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域名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若属于,则应满足何种条件?
02裁判观点:法律地位与保护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系统阐述了域名作为“在先权利”的法律地位与保护要件:
1. 域名属于可受保护的“在先民事权益”
法院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法定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司法解释,域名已被明确认定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可在符合条件时阻却他人商标注册。
2. 域名受保护须满足四要件
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只有当域名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作为在先权利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注册在先:域名注册日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
具有一定知名度:域名经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一定影响;
标识相同或近似:域名和诉争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
商品/服务类似易致混淆:域名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03 “.商标”域名:更易被司法认定法律属性在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实践中,并非所有域名都能顺利被认定为“在先权利”。尽管最高法院已明确保护要件,但普通域名往往因知名度举证难、使用证据不足等问题,在实际维权中面临挑战。而从实践情况来看,具备商标特征的域名——“.商标”,在司法认定中展现出显著优势,其验证与保护机制更贴合商标权利:
显著性认定,权利基础更扎实:不同于普通域名,“.商标”域名在注册阶段需通过商标显著性审查,只有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能力的名称才能获准注册。这为后续主张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提供了根本前提,而普通域名通常缺乏此类审核,权利基础相对薄弱。
自带商标属性标识,明确商标用途:普通域名后缀,其含义各有千秋,.com(表示商业)、.HK(代表香港地区)、.me(代表我的),不同的后缀虽然对名称属性赋予了不同的定义,但恰恰又缺乏了商标属性表达。反观“.商标”本身就传递出清晰的商标使用信号,品牌使用“.商标”就好比在网络空间为品牌名称打上了®或™标识。这种明确的商标属性及以使用为目的的表达,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为证明商标在“在先使用”形成有力且完整的证据支撑。
明确使用类别,权利范围清晰:在维权时,能否明确自身商标权利所拥有的范围,是确定对方是否侵犯商标权利的“界标”之一,“.商标”域名在申请注册及使用时,如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明确其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这无疑为自身商标权利划定范围给予了明确的证据支持。
数字化使用证据,评审维权有保障:司法实践中,“是否真实使用”是判断在先权利的关键。“.商标”域名系统内置的存证、区块链等技术,能够有效记录使用行为的时间与内容,缓解了普通域名在证据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举证困境。
例如,在“买乐”与“鸿安达”两起商标评审案件中,“买乐.商标”与“鸿安达.商标”域名就被视为商标使用证据之一被提交,成功撤销了他人的撤三申请与成功无效他人注册商标,这进一步印证了此类域名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可度。


“DataFocus”案,标志着我国司法对域名权益保护的深化,彰显了法律对数字时代商业创新的回应。域名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法律地位的提升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遏制恶意竞争。品牌在保护商标的同时,也要积极保护好与品牌相关联的主流域名(如.com/.cn/.商标等),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防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