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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四户村民宅基地审批遇阻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求权益保障

近日,沐川县杨村乡两路村村民张立怀、张立才、张立秀、张志文四人向沐川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杨村乡人民政府

近日,沐川县杨村乡两路村村民张立怀、张立才、张立秀、张志文四人向沐川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杨村乡人民政府此前作出的宅基地审批申请驳回回复,并责令该乡政府依法受理其宅基地审批及不动产权登记申请,引发当地村民广泛关注。

住房倒塌后跨村建房六年无证盼确权

据了解,张立怀等四户村民原在沐川县杨村乡两路村的住房,因建造年代久远、年久失修已完全倒塌。且原居住地所在村民小队全体村民均已搬迁,周边供水、供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彻底缺失,完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2020年,四户村民返乡后面临无房可居的困境,急需解决居住问题。

随后,四户村民先后向杨村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两路村村干部及碑坪村村委会说明情况。经杨村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同意、两路村村干部及碑坪村村委会认可,且与碑坪村一组村民费功富协商一致后,在碑坪村一组选址建设住房。自房屋建成后,四户村民已在此持续居住六年,居住事实稳定。

建房前,四户村民曾主动向杨村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赵伟栋咨询并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相关手续。赵伟栋告知当时暂无明确政策支持,且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事务办理受限,口头同意村民先建设房屋解决居住需求,后续补办相关手续。四户村民表示,建房行为系特殊情况下的“先建后补”,并非故意规避审批,程序上已履行必要沟通义务。

乡政府驳回申请村民质疑合理性

2025年10月13日,杨村乡人民政府收到张立怀等四户村民关于宅基地审批的申请。经核实,乡政府于后续作出回复,称2020年5月28日发现张立怀在未申报建房手续的情况下“未批先建”,跨村在碑坪村修建住宅,不符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2020年6月2日,乡政府已向张立怀下达停工通知书,要求停工整改,并将情况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同时,乡政府依据《沐川县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规定指出,外来人员须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确无住房的,方可申请审批新建、改(扩)建住宅用地,目前张立怀等户暂不符合上述条件。

对于乡政府的驳回回复,张立怀等四户村民提出质疑。他们表示,同村村民存在跨村建房并依据灾后重建政策成功办理产权证的先例,该先例与自身情况具有同质性,均为跨村建房,均因客观原因需重新选址建设住宅以解决居住问题,乡政府的回复违背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原则。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立怀等四户村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沐川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提出三项复议请求:一是撤销杨村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宅基地审批申请的驳回回复;二是责令杨村乡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宅基地审批及不动产权登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三是依据同等政策标准,参照同村跨村建房并获颁产权证的先例,确认申请人在碑坪村一组建设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性。

在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四户村民强调,其建房符合宅基地审批的实质要件,具备合法申请基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永胜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宅基地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核心立法精神。同时,乡政府作出的驳回回复缺乏合理性,违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原则,且与多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不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依据均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乡政府的驳回回复属于适用依据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目前,该行政复议案件正等待沐川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处理。当地村民及相关部门均对案件进展高度关注,期待此次行政复议能依法公正处理,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居住权益与财产权益,为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