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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与扶助:婚姻中的法定责任与司法实践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是维系家庭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基石。很多人对“扶养义务”的理解仅停留在经济供养层面,忽视了夫妻之间还存在基于婚姻共同体而产生的生活扶助义务。
本文蔡开剑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扶助权进行系统梳理。
依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条确立了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定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根据司法实践,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供养,这种义务存在于整个婚姻存续期间,不以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感情好坏以及是否共同生活为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该条虽然属于倡导性规范,但与第1059条共同构成了夫妻关系的法律基础。完整的相互扶养、扶助关系,不仅包含经济上的扶养,还涵盖夫妻间在日常生活、面对困难时的彼此协作与互相救助。具体而言:
在经济上,一方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需要扶助时,另一方有提供必要经济支持的义务;在生活上,夫妻应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对家事共同努力,相互协力;在精神上,当配偶一方遭遇危急情形,另一方负有救助、援救的义务,包括精神上的鼓励、陪伴以及实际行动上的支持。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它不依附于夫妻感情的好坏,不因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而中止,更不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为转移。只要婚姻关系依然存续,这种法定的帮扶责任就始终存在。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刘女士与李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刘女士协助丈夫经营公司并长期照顾年迈婆婆。2024年10月,刘女士被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李先生对妻子不闻不问,拒绝承担任何医疗开销。刘女士每月仅有720元居民养老金,远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身患重疾、养老金较低,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李先生有固定养老金收入且为公司股东,具备扶养能力,其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法院全额支持了刘女士的医疗费5.9万余元,并判决李先生按月支付扶养费。
无论婚姻期间双方是否约定财产归属,均不能免除法定扶养义务。即使夫妻分居或感情破裂,扶养请求权依然有效。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朱某与曹某甲于2013年结婚,2018年朱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因丈夫常年在外务工,患病妻子在娘家一住就是五年。朱某父亲为女儿垫付医疗费1.7万余元,曹某甲不仅分文未出,还多次提出离婚。法院判决曹某甲每月支付朱某500元扶养费,并承担医疗费用10000元。法院指出,尽管曹某甲需要独自抚养婚生子,但这一现实情况并不能免除其对朱某的扶养责任。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已分居,原告许某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住所,只能跟随享受低保的哥哥生活。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自2024年12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法院指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扶养”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夫妻双方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权利不以离婚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主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王某与李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王某在生育女儿时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过敏性休克等多种疾病,司法鉴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李某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自2017年1月起将王某丢给岳父岳母照料,再未支付任何费用。法院综合考虑王某患病回娘家的时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李某的收入水平、李某需独自抚养女儿等因素,酌定李某自2017年1月起承担王某扶养费每月700元。
法院在确定扶养费数额时,通常综合以下因素:首先是扶养需求,一方是否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缺乏独立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收入来源。其次是扶养能力,另一方的经济收入、负担能力及家庭实际情况。再次是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后是婚姻关系状况,共同生活时间、分居情况、是否有子女需要抚养等。
扶养义务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维持日常生活的费用,更涵盖了对方面临重大疾病时的医疗救治需求。扶养中的“养”不仅是生活上的供养,还包括患病后的医养。违反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夫妻一方违反相互扶养、扶助义务,可能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影响。我国古代立法中的“义绝”制度就体现了这种思想,即夫妻间若违背了基本的相互扶助义务,婚姻关系即可视为破裂。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履行家庭义务、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通常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另一方可以据此请求离婚。
第二,《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为兜底条款。一方患病期间,另一方长期实施冷漠、争吵、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等行为的,可能构成“冷暴力”,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如果一方对患病、年老的配偶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中,常某某遗弃案深刻诠释了民法典中的夫妻扶养义务,常某某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付被遗弃方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