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上午,这个本来是全年结婚人数最多的日子,却在陕西省旬阳市吕河镇发生了一场从喜剧变为悲剧的事件。周某某与未婚妻按计划在这一天举办婚礼。但午间新郎突然情绪异常,离开婚礼现场,随后从酒店狂奔至百米外的旬河大桥纵身跃下。

截止10月9日午后:旬河水位回落,遗体在下游百米处淤泥中被发现。警方通过衣物特征(定制西装上的姓名刺绣)确认死者身份。

而在周某某发生如此不幸事件后,舆论风波升级:事件曝光后,社交平台涌现大量猜测,部分网民将悲剧归咎于“天价彩礼”。对此,旬阳市公安局紧急辟谣,称经查证“双方未因彩礼产生矛盾”,并通报3名造谣者因虚构“新娘加价两万”“母亲相继自杀”等情节被依法处罚。
至今我们仍然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击垮了周某某,婚礼一旦发生状况,舆论猜测为什么都指向“彩礼”或者“天价彩礼”,无疑,是因为过往因为彩礼引发了太多不幸,无论是2024年淮滨的18.8万彩礼阻挠新郎接亲,还是2023年前后“江西彩礼” 的网络舆论,无疑导致一旦发生和结婚有关的事件,吃瓜群众习惯性的会往彩礼上面猜测。
其实早在2019年,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文件中首提治理“天价彩礼”,202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八部门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但高价彩礼在一些地方依旧存在。

小编是一个法律主播,今天不讨论高价彩礼的形成原因,只从法律角度分析高价彩礼收取后,能否要求返还呢,今天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谈一谈,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况:
从法律视角看,彩礼纠纷的定性需严格遵循《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未领证情形:王某诉李某彩礼案
案情:王某与李某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一年,但未领证。后因矛盾分手,王某起诉要求返还18万元彩礼。
判决:法院认定双方未形成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判决李某返还全部彩礼。
关键点:未领证即无婚姻关系,彩礼性质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需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案情:张某与陈某领证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陈某即离家出走。张某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
判决:法院认定双方未实质履行婚姻义务,判决陈某返还12万元(60%比例)。
关键点:婚姻需兼具形式与实质,短暂共同生活不足以阻却返还义务。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案情:刘某为支付30万元彩礼向亲友借款,婚后无力偿还债务,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判决:法院结合当地农村平均收入(年收入约3万元)及刘某负债情况,判决返还25万元。
关键点:需举证“生活困难”达到绝对贫困标准(如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非相对经济压力。
周某某的纵身一跃,撕开了传统婚俗与现代价值观的裂痕。我们不禁要追问:彩礼究竟应不应该收取
彩礼并非男方单方面的负担,支付彩礼之后的男方对于女方及女方家属的态度,同样是婚姻存续的关键注脚——支付高额彩礼后男方是否尊重女方的独立人格,是否主动承担共同生活的责任,是否愿意在婚后与对方家庭保持良性互动,都决定了这段关系能否从“彩礼交换”升华为“情感联结”。而更值得警惕的是,现实中总有人将“支付彩礼”异化为“明码标价”;更有甚者,以“为你家解决困难”为名,行“压榨男方家庭”之实。
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的相互托付,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扶贫式付出”。若女方或其家属将彩礼当作弥补家庭亏空的工具,甚至用“你不给够就是不爱”的道德绑架施压,最终只会让婚姻从起点就背负上沉重的怨怼。毕竟,彩礼可以买一场热闹的婚礼,却买不来长久的尊重;可以暂时缓解一时的经济压力,却填不平因算计而裂开的感情鸿沟。
正如一位网友评论:“我们反对的不是彩礼本身,而是把人当成商品的算计。”愿彩礼引发的悲剧成为社会觉醒的起点——少些物质枷锁,多些人文关怀;少些道德绑架,多些建设性对话。毕竟,婚姻的本质,永远是两个灵魂的相互奔赴,而非两大家族的利益博弈。
关注我,我是特别能说的苗律,与你一起解读新闻背后的法律知识。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X年X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X月X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前,原告依被告方要求支付彩礼XX万元(含三金、见面礼等),该金额远超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4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XXX元)。
婚礼后双方因性格不合频繁发生矛盾,自202X年X月起分居至今,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XX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虽举行婚礼但未依法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暂,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全部彩礼。
此外,原告为筹集彩礼向亲友借款XX万元,导致家庭负债累累,生活陷入困境(可补充银行流水、借条等证据)。此情形符合《解释(一)》第五条第三款"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进一步支持返还主张。
证据清单:
彩礼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
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借款借条及还款记录
证人证言(媒人、亲友等)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某(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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