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常需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续用设计图纸(如后期维修、局部改造、二期衔接施工),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继续使用,不侵犯原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那么,建设单位将原设计图提供给后设计单位,是否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方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市设计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明确:
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设计图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违约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另行与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将原设计图提供给后设计单位,后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图与原设计图实质相同的,不能视为建设单位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继续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本案焦点是:上诉人设计院是否侵犯同方公司的著作权。
第一,上诉人设计院的设计图纸与被上诉人同方公司的设计图纸实质相似,侵犯了同方公司的著作权。
被上诉人同方公司设计的选型图、效果图共计195页,施工图共计456页,上诉人设计院的设计图纸与同方公司的设计图纸相比较,除施工图中的电气设计说明部分有一定差异外,其余部分均一致,对此事实上诉人设计院在二审中也未提出异议。在石柱建委向同方公司发函要求解除设计合同后,为继续推进该项目,由裕兴公司与上诉人设计院签订了新的设计合同,并由裕兴公司提交“方案设计成果”等给上诉人设计院;而且,在此之前,同方公司的设计图纸已经公开发布在石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因此,上诉人设计院既有条件接触同方公司的设计图纸,两份设计图纸也实质性相似,故上诉人设计院侵犯了同方公司的著作权。
第二,上诉人所称其进行施工图设计是履行设计单位职责,系建设工程发包人(石柱建委及裕兴公司)在约定建设项目特定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设计图纸的行为,本院认为此上诉理由并不成立。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不可否认,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目的,即使在涉案图纸著作权归同方公司所有的情况下,石柱建委作为委托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上使用同方公司设计,如利用设计图进行施工、竣工验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变化对原有的设计图进行必要的修改等,但上诉人设计院剽窃前设计单位同方公司的设计成果显然不属于前述规定的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建设单位需在签约时明确续用权限,续用前核查合规性,避免因 “想当然” 使用引发侵权风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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