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环圈子里出现了一条振奋人心的新闻: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高危单位及300人以上其他单位须设安全总监,规定其任职条件、任免程序、14项职责,要求重大安全决策征求其意见,还提及待遇、奖励与追责,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培训。该政策于12月1日起施行。
此消息一出,立马引发了各种讨论:

不同的声音很多,很多同为安环人的伙伴说不羡慕是假的,多少还是有点破防:
明明都是一样“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的心”,怎么偏偏就给了你正经名分?!
明明都是“可有可无的部门岗位”,怎么就你摇身一变,成了红头文件里必备的“铁饭碗”?!
作为化工产业大省,早在2021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就印发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摸索试行了几年,这才算是正式把安全总监制度法制化。截至目前,该省共有8474家企业配备安全总监。
整个实施办法亮点很多,最令安环人注意的还是其以法律形式赋予给安全总监的权力:

图源“中国应急管理”10月31日推文
都说只谈责任不谈权力就是“耍流氓”,现在直接赋予安全总监“停工权+否决权”,并且把权力以明文规定的形式摊开到企业管理者面前,这下管理者想不重视“生产安全”都难。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反过来说,权力越大,责任自然也就越大。
手握如此重大权力的安全总监,自然不是随便一个人就能当的。为确保安全总监“懂安全、会管理”,《办法》对任职条件和选拔机制进行了优化。
明确,安全总监必须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确保兼具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
与试行阶段相比,这一要求更强调安全总监的行业匹配度,避免“跨领域任职”导致的管理脱节。

《办法》新增“高危企业安全总监任前考核”机制,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须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在选拔机制上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接受企业与监管部门双重领导;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按照行业类型及分级监管情况,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后办理任职手续。
各位安全同行,这波赋权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的 “话语权不够” 的难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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