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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在美国解禁了?围猎六年,美国到底抢到了什么?

2026年8月11日,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发了一份备忘录,撤销了2023年那条禁止联邦政府设备使用TikTok的行政指令。

消息一出来,很多人以为TikTok总算在美国翻身了。

事情哪有这么简单!

要理解这件事的荒诞,得先看看特朗普本人在这一个多月里说了什么。

7月6号,他在白宫跟媒体聊到TikTok的时候,话题突然转向了章家敦,那个靠着“中国崩溃论”混饭二十多年的所谓的中国问题专家。特朗普直接点名说这个人总是太消极了,像在喊天塌了一样,纯属危言耸听。

老特为什么替TikTok说话?理由很简单:我在TikTok上排名第一,我靠它赢了大选。

这话说得理直气壮。

不过老特的账号只有一千六百多万粉丝,比Taylor Swift差得远。但特朗普不在乎数据是否打脸,他在乎的是叙事,一个对他有利的、生动的、可以反复讲的故事。

现在问题来了:2020年8月,在白宫连续签下两道行政令,一道要求45天内禁止美国企业与字节跳动交易、另一道限期90天要求字节跳动剥离TikTok美国业务。

谁签发的行政令呢?也是特朗普。

同一个总统,先是动手封杀的人,现在又成了解禁的功臣。中间不过六年,身份从加害者变成了赦免者,这反转是不是有点大呢?

但这恰恰是美国政治运作的一个标准模式:制造问题、放大问题、解决问题、邀功。整个流程中,TikTok不过是个幌子和借口罢了。

我们要注意这次解禁本身。这次白宫撤销的,仅仅是联邦政府层面的设备使用限制,依据是司法部上个月出具的一份法律意见,认为TikTok在完成重组之后,已经不再符合2022年相关法规中《受限应用程序》的定义。

听起来像是盖棺定论是不是?远远不是,还早着呢。

2024年4月拜登签署的PAFACA法案,全称叫《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侵害法》,至今完全有效。

这部法案是众议院352票赞成、65票反对通过的,两党高度一致。要知道,提案的是共和党议员,签字的是民主党总统拜登。在打压TikTok这件事上,美国两党罕见地团结了一把。

白宫能用行政权解除的,只是行政层面的禁令。但PAFACA法案是国会立法,属于司法层面的约束,总统的行政令动不了它。

这是两套权力体系,特朗普心知肚明。

他选择在这个节点高调宣布解禁,也就是个噱头罢了。有话题热度,还能强化“我是TikTok的朋友”这个人设。至于PAFACA法案那边怎么办?特朗普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干脆不提这茬。

再看所谓的“重组”到底重组了什么。

2026年1月,TikTok美国业务正式转移给了一个以Oracle和Silver Lake牵头的美国投资者联盟,新实体叫TikTok USDS Joint Venture LLC,估值大约140亿美元。

字节跳动在新公司中保留了19.9%的股份,刚好卡在20%的”控制权"红线以下。七人董事会中85%由美国人担任。

表面看,这是一次干净利落的剥离。

但实际结构里藏着很多东西。

字节跳动保留了推荐算法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新公司拿到的只是一份使用授权。

数据虽然在美国的甲骨文服务器上,也是用美国用户数据训练算法模型。但底层的深度学习框架,那个核心架构的知识产权仍在字节手里。

更微妙的是,周受资在重组后同时担任了新合资公司的董事。字节跳动的美国子公司仍然负责电商、广告等核心商业运营。

说白了,挣钱的业务字节跳动还是百分之百持股,在技术领域,涉及到核心算法的领域,字节还是最大的单一股东。

这就引出了一个疑问:两任美国总统折腾了六年,立了法、上了法庭、搞了听证会,周受资反复声明”我是新加坡人“的名场面全球直播,闹剧一出接一出。

结果抢完之后,钱还是字节在挣,算法还是字节的,技术团队也没换。

于是,有两名美国投资者,据报道分别是Alphabet和Meta的股东,在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状告特朗普政府和司法部长,理由就是:你批准的这个重组方案本身就违反了PAFACA法案。

他们列了几条,每一条都打在要害上:字节没有完成合格剥离,算法只是授权不是转让;字节子公司仍在运营核心业务,实质控制没切断;周受资的交叉任职违反法案要求。

当然了,这两个出头告状的肯定背后有人,他俩代表的是真正想抢走Tik Tok的那帮人。

所以对于Tik Tok和字节跳动来说,风险远未解除,现在的状态是暂时保住了挣钱的能力和技术资产,但PAFACA法案这把悬在头顶的刀什么时候落下,取决于政治风向。

特朗普宣布行政令撤销,已经是他职权内的极限了。

2024年最高法院支持了PAFACA法案的合宪性,认为这不是在限制言论自由,而是在防止外国对手搜集美国公民数据。

判决书里有一句话是这样写的:第一修正案是为了保护美国的言论自由,而政府的行为仅仅是为了保护这种自由不受外国对手侵害。

你看,美国的司法解释更自由,中国想要一个什么样的司法解释还必须走个流程,而美国,大法官说句话就行了。

这个逻辑自洽吗?它当然自洽。但同样的逻辑如果由中国政府使用,美国舆论会怎么评价呢?

答案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