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07)阜刑终字第69号
申请人:黄自然,男,今94岁,安徽省萧县人,原阜阳市政府办公室退休高级工程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556号5幢101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进行再审,并改判申请人黄清华、黄自然、尤燕无罪。
一、基本案情与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定罪。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审判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之再审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
二、原审裁判存在的重大错误
(一)证据认定自相矛盾,证明体系根本瓦解
原审裁定书第4页认定2002、2003、2004年三份协议系伪造;然而,同一裁定书第29页却援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认定包含前述三份协议在内的2001至2004年四份协议真实有效,并称此结论“补强证实三份协议系伪造”。



此一认定逻辑荒悖,前后抵牾,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直接构成该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再审情形。
(二)关键无罪证据被隐匿,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已明确认定2001年2月8日《协议书》真实有效。该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承包项目,资金由乙方提供,甲方不承担风险”,是证明申请人并无犯罪意图与行为的关键无罪证据。


然而,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匿该证据,未依法随案移送,亦未提交法庭质证,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与辩护权。此举不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关于移送全部证据之规定,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之精神相悖,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未经合理解释,裁判说理严重缺失
对于上述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鉴定意见,原审裁判未作任何分析与说明,更未阐明“四份协议真实”何以能“补强三份协议伪造”之结论。此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关于“裁判文书应当说明理由”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该未经质证、未被合理解释采信的鉴定书,本身即构成新的证据(见《刑诉法》解释第458条第(四)款规定),足以动摇原裁判根基,符合再审条件。
三、审判程序存在重大违法
(一)检察官身份混同,检察权行使严重违规
本案公诉人方自在一审中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身份(见一审判决书第2页)出庭支持公诉,在二审中却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身份(见二审裁定书第2页)履职。此系同一检察官在不同审级中双重违规履职。
该行为严重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关于检察官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方可履职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检察人员回避的程序性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原则;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2年备案审查报告中关于异地调用检察官须经法定任命程序的明确意见。
该重大程序违法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之情形,二审法院未予纠正,已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应通过再审予以救济。
四、新证据情况
1、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群众信访回复函》,证实原办案人员存在隐匿证据等违法行为;

2、原审中被隐匿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有关机关虚构“不立案决定”,程序违法;

3、原审未予质证的2001年协议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等关键证据。
五、请求事项
综上,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
1、对本案立案复查,并组织公开听证;
2、启动再审程序,撤销(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及(2006)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
3、改判申请人黄清华、黄自然、尤燕无罪;
4、将原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隐匿证据等违法行为移送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六、附件清单
1、原裁定书第4页、第29页复印件;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及四份协议复印件;
3、新证据目录及复印件(含《撤销案件决定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群众信访回复函》复印件。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自然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832584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