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海关所属庐州海关在对进境邮件监管时发现,大量黑胶唱片申报异常,存在风险隐患。

经查,收件人为逃避海关监管,牟取非法利益,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黑胶唱片,伪报贸易方式申报进境,再通过网络平台在国内销售,涉案货值442.1万元。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提醒:《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进口黑胶唱片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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