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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如何发生

一、继承顺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
二、法定继承人并非一定能继承
法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第三至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编解释一》第5条至第9条)
三、旁系亲属继承的可能
旁系亲属可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或在代位继承、酌情分得遗产两种情形下取得遗产。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民法典》第1128条;《继承编解释一》第14条至第17条)
酌情分得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处理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
五、维权路径
协商: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民法典》第1132条)
调解: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法典》第1132条)
诉讼: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继承权或分割遗产。
(《民法典》第1132条;《继承编解释一》第5条)
以上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