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1在2025年的司法事件中,一起看似寻常的刑事案件辩护操作,却引发轩然大波:律师为让被告人最高效了解指控自身的证据,直接出示相关卷宗材料,这一行为竟被认定为不当,甚至面临惩戒。
这一事件撕开了刑事辩护领域长期存在的行业规范争议“创口”,将条文的模糊性与实践的冲突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它赋予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文件和材料的权利。
从刑事诉讼的本质来讲,被告人对指控证据的知情权是公正审判的基石。
比如,在贪污案件中,只有被告人知晓账目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才能准确回忆资金流向、业务往来细节,协助律师找出证据漏洞,提出合理辩解,保障自身辩护权得以有效行使。
这一规定无疑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撑。
〇2但,第三十七条却让律师的履职陷入两难。
该条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注意:是亲友,不包括本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材料 。
据此规定,律师不能提供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的对象有只有三类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
2.其他单位。
3.其他个人。
绝对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本尊。
但是,诡异之处也在这里——这里虽未明确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但在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却有意无意的非得将其解读为对律师向被告人出示案卷材料的限制。
(真的不知道,究竟是语文学的差不懂断句,还是其他方面的原因)
这,就使得律师在保障被告人知情权与遵守行业规范之间艰难抉择,第三十七条宛如高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律师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违规红线”。

从实际操作看,这种规范模糊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
在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的合同、财务报表等证据材料繁多且专业性强,律师若无法将这些案卷材料完整呈现给被告人,仅靠口头转述,不仅耗时费力,还容易造成信息偏差,难以让被告人真正理解证据要点,严重影响辩护质量。
比如,在某起非法集资案中,被告人因无法直观查阅大量合同文件,难以对指控的“集资行为”作出精准回应,庭审时面对公诉方的举证质证,显得极为被动。
从法理层面分析,这两条规定的冲突,根源在于对辩护权边界与诉讼秩序维护的不同侧重。
第二十六条,侧重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让其充分了解案件全貌,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
第三十七条,旨在维护诉讼秩序,防止案卷材料外流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外,进而引发干扰证人、证据篡改等问题。
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就成为难题。
如果片面强调诉讼秩序,限制律师向被告人出示证据,无疑会削弱被告人的辩护能力,违背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初衷;而若过度保障辩护权,任由案卷材料随意传播,又可能给诉讼活动带来负面影响。
〇3要化解这一困境,关键在于对条文进行清晰明确的解释。
全国律协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细则,明确“案卷材料”属于“与辩护有关的文件材料”范畴,允许律师在合理范围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
同时,完善保密与监管措施,通过签署保密协议、限定证据接触范围等方式,防止案卷材料被不当利用,保障诉讼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让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有章可循,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与确保诉讼公正之间找到平衡点,让法治的天平不偏不倚。
〇4不过即便没有其他改进措施,就依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只要能够正确理解准确使用,就不可能出现如今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事情。
实际上,规定已经很明确,也很清晰。
有人却非的去往其他方面理解,进而想去做一件杀一儆百的事情,毕竟刀把在人家手中,貌似还有最终的解释权,作为“鱼肉”的个体,也只有两种选择:
1.要么,忍气吞声;
2.要么,奋起反抗。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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