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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复查程序如何启动

民事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的救济程序,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启动主体限于原监督申请人,即认为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复查申请须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程序上,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初核,经初核认为可能具备法定情形的,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审查结论包括复查维持或撤销原决定并提出抗诉等。
申请期限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且同一案件仅限申请复查一次。
特别注意事项方面,申请复查须有具体理由和相应证据支撑,常见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确有必要复查的情形。仅笼统表示对结果不服而无具体理由和证据的,难以获得受理。此外,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结审查决定、不服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等情形,不属于复查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