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人太恶了!20年前她把手伸向别人的孩子时,心狠手辣。20年后她老了,老到可能够得上法律“网开一面”的年龄。

她叫谢家梅,江湖上叫“梅姨”。警方和受害者,追了她整整23年,一直到今年3月落网。
8月5日晚,梅姨案传来关键进展——有被拐儿童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告知书,梅姨的真实姓名终于浮出水面。
理论上,这会儿应该叫“谢某某”,但此时,她的名字被公开,可能对更多线索的搜集非常有意义。她不配得到隐私的保护,不配让人称作“姨”。
然而受害者新的担忧出现了——倘若谢家梅审判时已满75周岁,会不会凭借法律对“高龄人群死刑适用”的限制,逃过最严厉的惩处?如果这样,相信所有人都会意难平。
她身上背负的是什么?是9个家庭的家破人亡,是9张生不如死的病危通知单。最典型的是被拐孩子杨佳鑫的父亲,在孩子被拐两年后,跳火车自杀。父亲死了,儿子至今没有下落。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谢家梅每卖一个孩子,手里就多一条沾血的筹码。到今天,她欠下的,至少是几条命,几代人的痛苦。
但她这个年龄,不是她年事已高“活”来的,而是她逃脱法律追责“躲”出来的、“欠”下来的。她作案时正当年,是年富力强的罪恶执行者。
从2003年到2005年,至少9名儿童经她手转卖。同案主犯张维平、周容平早已伏法,而谢家梅作为拐卖链条中不可或缺的核心中间人,每笔交易抽取介绍费,把孩童当商品,却靠着假名、假身份,连同居老汉都不知其真实姓氏,在人间蒸发20年。所以今天这个“老”字,是她用反侦查手段、用20年的潜逃换来的。用“老”来换宽恕,等于让潜逃也可以成为减刑的捷径。倘若此,等于告诉每一个“张姨们”“王姨们”——时间可以洗掉罪恶,只要你躲得够久。
但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里面有两个核心点,一个是“审判时”,不是指作案时、犯罪时。另一个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条法条设立的初衷,并不是为穷凶极恶的在逃罪犯开设豁免通道。立法者同时留下了一个特别的缺口——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换言之,是留给极端罪恶的最后一根绞索。意味着,当犯罪的残忍程度突破了人道底线,年龄就不再是盾牌。而谢家梅的罪行,恰恰套上了这根绞索。

拐卖儿童,对谢家梅而言不只是一门“生意”,更是将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孩子推向深渊,将一个个家庭碾得粉碎。这点她是清楚的,否则不会逃这么远、藏这么深。
被拐孩子杨佳鑫的父亲,在孩子被拐两年后,承受不住打击跳火车自杀,这就是她亲手制造的家破人亡。此外,因她而起的9个孩子背后的十几个家庭,亲人们遭受的精神折磨和间接死亡,这种毁灭,远比“一刀毙命”更残忍。即便这种情形、因果关系,在司法认定中不直接等同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但是单纯地凭拐卖9名儿童、情节特别严重、毫无悔罪态度、长期潜逃等多项情节,她也足以具备判处死刑的法定条件——拐卖儿童三人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她已经远超这一量刑起点。
所以,余华英处死刑、张维平处死刑的判例之后,基本可以预判,下一个就是谢家梅。
梅姨当死,虽老必诛。这是我这些年一直关注并追踪评论此案的基本判断,也是强烈愿望。
可能有人说,“当死”二字太过绝对。但评论不是判决书。评论的价值恰恰在于,在法律的程序框架内提出应然的立场——当罪恶突破了人性底线,法律应当如何在裁量空间内从严裁判?这不是替法官判案,是为正义发声。
如今多名受害家庭已经明确表态,开庭之时全家出庭作证,只为亲眼见证作恶者接受审判。20余年苦苦等候,破碎的家庭只想要一句罪刑相适的判决。
一人作恶,九家残破;罪孽铸成,不分老少。唯有让罪大恶极的拐卖者得到匹配罪行的惩罚,才能告慰逝去的寻亲家长,震慑潜藏在暗处的人贩子。
梅姨当死,虽老必诛。不是因为愤怒,是因为法律必须在这个极端罪恶面前,亮出它最锋利的牙齿。让每一个心存侥幸的人贩子看清:躲,躲不掉年龄;逃,逃不出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