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时代的皇陵和士庶墓葬,作为对于冥界生活的认识和追求,以及对阳界生活的反映,成为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状况和思想意识的一种综合体现。宋代无论在政治制度、经济体制还是文化上,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变时期,在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思想意识和文化表征上无不发生了重要的变革。这些变化大多肇始于唐代后期,而完成于北宋时期。尽管其发展有较长的过程,但其变化是巨大的和带有本质性的。因此,墓葬的方方面面也或多或少地体现出了这些变化。宋代政治制度变化的核心是东汉以来形成的士族门阀制度被彻底摧垮,形成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严密而完善的官僚体制,是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这大体包括宰相集团的形成和中央政权的权力分化,皇帝对地方控制的加强,选举和考课制度的完善等内容(朱瑞熙、张其凡)。同时,宋代又是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宋代在农村中形成了以租佃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极大地推进了农业的发展(漆侠);随着农业和手工业技术的进步,从晚唐时期开始,商品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到了宋代,商品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大大提高,进而形成了城市经济体系。政治制度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无不对丧葬制度产生影响。本文拟在现有考古发现的宋代陵墓的基础上,结合宋代的历史背景,对比唐代的墓葬,探讨宋墓的一些重要变化以及其体现的社会意义。
宋代墓葬等级制度的变化宋代是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的社会,皇权极大地膨胀。皇帝获得了统领一切的个人权力,这方面对陵墓制度的影响是宏观的。宋代的皇陵和皇族墓葬,表现出与一般士庶墓葬很大的差别,尽管宋陵较之唐代的帝陵,在规模上已远不及其宏大奢华,但无论从陵垣的规划及营建,墓室的装饰及丈尺,到墓内的随葬品等,都是一般品官,甚或是高官重臣所无法比拟的。迄今的考古发现尚未见到在某一方面僭越而达到或超过皇室墓葬的情况(目前在各地发现的宋代墓葬中,在某些方面堪与皇陵制度相比的只有四川发现的南宋资政殿大学士、四川制置大使安丙家族墓地中的个别现象,该墓地在前侧方发现了面阔13间的建筑基址,如其为享堂,则可视某种程度上的僭越现象。参见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安丙家族墓地发掘报告》。此报告中并未涉及墓前建筑问题,此情况承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陈组军先生告知。由于此基址的一部分尚在现代建筑之下,具体的情况尚有待一步的考古勘察),表现出皇权更加突出。同时,也可看到,皇家陵墓对礼制依然重视且较严格。通过对北宋皇陵的考古勘察和研究(参见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北宋皇陵》;冯继仁《北宋皇陵建筑构成分析》;刘毅《宋代皇陵制度研究》),可以初步总结出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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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陵墓称谓的确定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但据不同的情况又有一些变化。总体的称谓沿用唐代之制,帝陵称山陵,皇后陵曰园陵,一般皇后的谥号为两个字,不另起陵名;但对于一些特别情况还另有规定,等级分明,如真宗咸平三年改卜傅葬于保州的顺祖康陵,翼祖定陵于西京白马寺时,就明确规定“比安陵减省制度”(关于改卜康、定二陵之事,礼官已议定了陵墓制度,如皇堂深,灵台高,陵垣边长和石作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由于顺祖、翼祖世系较远,均比安陵要低,如明令“其石作比安陵减三分之一”,后因《太宗实录》等文献记载不符而罢修,最终以一品礼葬于河南县。事见《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二~四)。又如曾临朝听政的皇太后、太皇太后谥号加两字,从章献明肃皇太后开始特旨将园陵改称山陵(亦可称山园)(《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五七,记章献明肃皇后遗诏称园陵,“诏,外(疑为易)园陵为山陵”。另外,礼三七之六六“钦圣宪肃皇后陵”条载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六日诏,先盛赞皇太后的慈德,继而曰:“今遗命陵号,仍重有贬损,曷以仰酬慈德,以慰塞中外之望乎可诏有司易园陵为山陵,余恭依遗诏。”而两位太皇太后,慈圣光献皇后和宜仁圣烈皇后,并无特旨,自然称为山陵,可能太皇太后和皇太后陵本身就还有差别),各种制度都比园陵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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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后陵及陪陵墓等墓葬各处的尺寸存在着明显的等级差别。根据《宋会要辑稿》、《宋史·礼志》及其他相关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了解到安陵、永熙陵、永定陵和永厚陵等帝陵,以及太祖孝明皇后,真宗章献明肃皇后,仁宗宣仁圣烈皇后和哲宗钦成皇后陵等皇后园陵和山陵各部分的尺寸(《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一~一六,四七~六九;《宋史》卷一二二《礼志》二十五、卷一二三《礼志》二六;(宋)李攸《宋朝事实·英宗葬永厚陵》,“英宗葬永厚陵”)。由此比较出帝、后和亲王、公主们陵墓制度上的差别。(1)皇堂(地宫)与陵台。皇堂在北宋一朝从早到晚有较大的变化,不仅在丈尺上有变化,而且在形制和建造材质上也有变化。尽管文献资料相对比较多,但难以通盘进行比较。陵台的变化也比较大,而且资料较少。不过,如将时间相近的陵墓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较明确的等级差别。如宣祖安陵“皇堂下深五十七尺,高三十九尺,陵台三层正方,下层每面长九十尺”(《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一)。而祔葬安陵的太祖孝明皇后的园陵“皇堂之制,下深四十五尺,上高三十尺。陵台再成,四面各长七十五尺”(《宋史·礼志》)。真宗永定陵皇堂下深八十一尺(永定陵皇堂下深81尺是一个特例,《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七“真宗永定陵”条记:“(乾兴元年六月)十六日,王曾等上言,得司天监主薄侯道宁状,按,由吾葬经,天子皇堂深九十尺,下通三泉,又一行葬经皇堂下深八十一尺,合九九之数。令请用一行之说。”按,永定陵坟穴的开挖几经周折,第一次挖通泉水,改地再挖因按规定深度又要遇到泉水,因此有权宜的81尺之制。由此可见,天子皇堂下深应为90尺,与前述孝明后皇堂深度45尺正深了一倍。章献明肃后皇堂深57尺应为皇后山陵特制),祔葬永定陵的章献明肃皇后山陵“皇堂深五十七尺”,可见,在皇堂的深度方面,帝、后陵之间的丈尺差是很明显的。陵台高度的资料更全面,安陵高39尺,但结合英宗永厚陵的记载,帝陵应高53尺(安陵是追尊的宣祖赵弘殷的陵墓,因此各种制度比当政的各帝山陵要低一些。如安陵皇堂下深57尺,就与同样称为山陵的章献明肃皇后山陵相同。实际上,真正帝陵的陵台高可能与《宋朝事实》所载英宗永厚陵陵台的高度53尺大体相同。在考古勘察实测中,安陵的陵台较小,顶长3,底边长27,高6.9米;而各帝山陵的丈尺较一致,永昌陵陵台保存较好,顶边长18(以最长的一边为准),底边长48,高14.4米;永厚陵陵台顶边长14,底边长55-57米(顶部塌陷,而底部变宽),高14.8米。鉴于陵台的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壤最严重和明显,我们大体可以认为当政各帝帝陵的陵台大体是相同的。以上所有实测资料皆采自前引《北宋皇陵》。此前的一些实测资料不及此次实测的方法先进科学),后陵高30尺(孝明后),而陪葬永昌陵的许王及夫人李氏,魏王夫人王氏,楚王夫人冯氏和太子亡妻潘氏(至道三年追册为庄怀皇后)按一品官例,“坟高一丈八尺,墓田方九十步”(《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四八。此记载应不是皇陵区的特例,《宋史》卷一二四《礼志》二七记载秦国公孟昶薨葬:“太常礼院言:‘检详故事,晋天福十二年葬故魏王,周广顺元年葬故枢密使杨邠、侍卫使史弘肇、三司使王章礼,并用一品礼。墓方圆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明器九十事,石作六事,音身队二十人,当圹、当野、祖明、祖思、地轴、十二时神、蚊厨帐、暖帐各一,轜车一,挽歌三十六人。”);将军惟正亡妻“裴氏比三品例,坟高一丈四尺,墓田方七十步”(《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四八。(宋)司马光《书仪》卷七《丧仪》三“碑志”条小注:“丧葬令:一品坟高一丈八尺,每品减二尺,六品以下不得过八尺。”可见,此处所记坟高是符合“丧葬令”的)。由此可见,北宋皇陵的山陵、园陵和一品、三品的陪陵墓在陵台的高度上有明显的差别,帝陵陵台高53尺,后陵为30尺,相差23尺,一品官坟高18尺,三品官坟高14尺。则亲王坟(一品)又低于后陵12尺,一品以下每品降低2尺,六品以下不得过8尺。不过,由于近千年的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坏,陵台的大小和高度从考古勘查中已难以与前述的文献严格对应了。(2)在北宋皇陵中,陵垣的大小,神道的长度等丈尺相对比较固定,也与考古实测能够较好地对应。根据文献记载,帝陵鹊台至乳台和乳台至南神门的距离为95步(安陵),后陵45步(孝明后、章献明肃后)。在考古实测中,宣祖安陵的这一距离由于鹊台和乳台都已完全损毁而无法获得,但永昌陵到永泰陵等7位皇帝陵鹊台到乳台和乳台到南神门之间的距离相对比较一致,其距离在134米到165米之间,大体合于95步之数(按宋代的步长与今公制的米的对应关系不得而知,从文献记载的永厚陵“上宫方百五十步”(见前揭《宋朝事实》)与考古实测的宫城边长240米对应换算,步长约合1.6米。则95步应为152米)。但现存各皇后陵前的这一资料却极不规范,文献记载章献明肃皇后山陵鹊台到乳台和乳台到南神门的距离都是45步,现存袝葬于永定陵的章献明肃皇后陵仅存乳台到南神门的距离,为65米,似略少于文献记载。不过,这是目前北宋皇陵测得的诸后陵中最接近标准的距离了。其他使用山园制度的慈圣光献皇后陵乳台到南神门的距离为54米(《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六三“慈圣光献皇后陵”条记:“太常礼院言,昭宪明德皇太后故事,内有年岁深远,礼制不全,欲乞参详比类山园陵案例,申请施行。从之。”),而鹊台到乳台的距离仅为19米。宣仁圣烈皇后陵乳台到南神门的距离为42米,而鹊台到乳台的距离仅为12米。这两座皇后山陵都是在帝陵建成以后插入的,因此陵位促狭,难以按礼制安排(《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六三“慈圣光献皇后陵”条:“(元丰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山陵按行使韩缜等言:永昭陵北稍西地二百十步内取方六十五步可为山陵。诏依。又以陵域迫隘,问缜可与不可增展,缜言:若增十步,作七十五步为陵域,合微火相生及中五之数。诏:增十步。”可见,本来就不宽裕的陵域,展增陵垣,则必然压缩外篱之地。同时也可知,鹊台、乳台和南神门之间的距离在礼制当中处于相对不太重要的地位),估计这是这一距离并不准确的主要原因。(3)神墙边长,即文献所说的上宫,按文献记载安陵“环四百六十步”,则边长为115步;永厚陵为“百五十步”,后陵65步(孝明后、章献明肃后),慈圣光献和宣仁圣烈两位太皇太后特旨为75步(《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六三“慈圣光献皇后陵”条;《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六四“宣仁圣烈皇后陵”条:“(元祐八年九月)十四日,枢密院都承旨范纯礼,入内内侍省押班梁惟简奏:臣等准敕差充太皇太后山陵按行使副,来审陵园,依慈圣光献太皇太后陵作七十五步,或只依故事以六十五步标定?韶:依慈圣光献太皇太后封标。”)。实测情况是,安陵陵垣已残不可见,依地形推测约为197米左右,大体合于115步之数。其他帝陵的神墙边长比较一致地均为240米(勘查报告中未报告永定、永昭二陵的陵垣边长,但通过所附实测图测量,分别为224米和236米,大体与其他各陵相同),应均为150步;经过实测的各皇后园陵的神墙边长比较一致,长100-110米(所有诸后陵中,仅永定陵袝葬的章惠杨皇后陵的陵垣较小,仅有82米,如果排除测量中可能的不准确(此陵神墙不存,仅根据四周门狮和南神门内宫人现在的位置推测),可能仍然是由于陵位的限制,因为章惠杨皇后陵位于章懿李皇后陵与一号陪陵墓之间,可能在其下葬之时,陵位已经不够,只能缩小陵垣了),案105米正合65步之数,看来各陵的神墙边长大体相同;皇后山陵的神墙边长为110-120米,文献有明确记载,章献明肃皇后“神墙……四面各长六十五步”,实测长度为110米,与一般皇后园陵的丈尺相同;而慈圣光献和宣仁圣烈两位太皇太后的山陵的陵垣明确记载为75步(《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六三“慈圣光献皇后陵”条;《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六四“宣仁圣烈皇后陵”条),实测均为120米,正合75步之数。另据记载,一品官“墓田”广90步;三品官墓田广70步(《宋史》卷一二四《礼志》二七记载秦国公孟昶薨葬:“太常礼院言:检详故事,晋天福十二年葬故魏王,周广顺元年葬故枢密使杨邠、侍卫使史弘肇、三司使王章礼,并用一品礼。墓方圆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明器九十事,石作六事,音身队二十人,当圹、当野、祖明、祖思、地轴、十二时神、蚊厨帐、暖帐各一,轜车一,挽歌三十六人。”)。案亲王的“墓田”应指坟丘、垣墙和其南部的墓仪石刻,相当于帝后陵的乳台——北神门。则标准的帝陵应为245步,皇后山陵为120步,皇后园陵为110步,一品官墓90步,三品70步。从中可以看出礼制上明显的递减。惜宋陵区所有的陪陵墓无一保存完整的地面建制,因而无法从实测资料上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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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陵的石刻数量也充分体现了等级的差别。帝陵上宫石刻,根据《宋朝事实》记载为“石人物六十事”(卷十三),现存帝陵上宫前石刻最完整的是永熙陵,神道石刻加上陵垣各神门前的石狮和陵台前、南神门内侧的4尊宫人以及上马石,正好是60件,与文献记载相符。后陵石刻,根据《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五八“章献明肃皇后陵”条的记载和礼三三之二五~二六“钦圣宪肃皇后”条的记载统计,应为30件,从北宋皇陵区现存诸后陵前保存的石刻看,皇后园陵和山陵在这方面并无差别,均为30件。则后陵上宫的石刻正好较帝陵的少一倍。《宋史》卷七七《礼志》二七记:勋戚大臣“坟所有石羊、虎、望柱各二,三品以上加石人二人”(《宋史》卷七七《礼志》二七),按此记载,一品官墓前的石刻应有8件,但目前在宋陵各陵陪陵墓前发现了望柱、虎、羊、文武官、马及控马官、狮等石刻,如每种石刻在墓前放置一封,这些石刻作为一个完整的组合,则应为16件,又较后陵少一半(此处还有一些旁证,如安徽合肥包拯家族墓地,实际发现的墓仪石刻就还有马,比文献记载的种类多)。三品以下的又减2或4件。这样,在墓仪石刻方面就形成了从帝陵到陪陵墓的明显的等级差别。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北宋时期帝陵区的各种礼制都是相当严格的,不仅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实际当中亦较严格地遵守。与此相反,考古发现的皇陵区以外的士庶墓葬中,礼制的差别变得不清楚了,从汉代以来在墓葬中逐渐强化的礼制和等级制度,到唐代已发展得极为繁复而明确,不仅品官与庶民墓葬存在明显的差别,在品官当中不同官品的人在葬制上也可看出明显的差别(宿白、齐东方:“‘安史之乱’使繁复的礼仪方式不再为人们重视,墓葬的建造和随葬品的选择上发生很大的变化,原有的丧葬制度大都废弃,几乎所有的遗迹遗物都出现时代性的转折。”实际上,随着对唐墓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唐墓分明的等级制度从“安史之乱”以后就已明显的变化。)而这种森严的等级制度在宋墓中反映得又不明显了。除了在以开封、洛阳为中心的河南省的部分地区,尤其是宋陵中尚可看出较严格的等级差异外,其他地区已难以凭借墓葬的形制、装饰和随葬品来判断等级差别。营建豪华,丈尺大的墓葬并不一定是品官或高级品官的墓葬,而高级品官的墓葬又往往是营造简单,不带装饰,甚至随葬品也不甚精美的墓葬。以中原北方地区的宋墓为例,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品官墓葬和平民墓葬的区别,如早期的平民墓葬中不使用仿木结构壁面装饰,仿木结构砖室墓主要被品官及其家人们使用(将整个墓葬作为一个建筑装饰仿木结构砖雕的墓葬,晚唐时期首先在河北地区出现,较早的例证有北京市海淀区发现的唐大中元年(847)游击将军守右金吾卫大将军试鸿胪卿纪制夫妇墓;五代到北宋早期在河北、河南等地都有发现,如河南伊川窑底乡后晋开运三年(946)李俊墓;石家庄市柏林庄墓群是北宋早期的墓葬,其中M1、M4在壁面上做出砖柱,这两墓丈尺都比较大,出土器物也比较多;这些仿木结构砖室墓都是品官墓葬,相应的墓葬丈尺也比较大。另外,江苏发现的南唐二陵,北宋皇陵区发掘的元德李皇后陵也都使用了仿木结构的装饰);到了北宋中期以后,品官墓葬中就不再使用仿木结构砖雕,甚至墓室内毫无装饰(典型的例证有北宋皇陵区发掘的魏王赵頵墓和山西忻县政和四年(1114)河东路第六将正将田子茂墓中都没有使用仿木构装饰,或仅墓门上有仿木构装饰)。相反,在富有的庶民当中,开始大量使用仿木结构砖室墓,而且墓内装饰随时代的推移而日益华丽繁缛(目前所知最早使用仿木结构砖雕装饰的平民墓葬的墓例是河北武邑龙店村庆历二年(1042)墓,北宋晚期带华丽繁缛装饰的墓例可以河南禹县元符二年(1087)赵大翁墓为典型的代表)。这大约与官府明令禁止在墓葬中使用石棺椁和加饰装饰的规定有关(《宋史》卷一二四《礼志》二七“韶葬”条引《礼院例册》曰:“请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方牖槛,棺内不得藏金宝珠玉。”),其对品官产生了明显的约束作用,但平民却不受限制(前述《礼院例册》的规定只是针对“韶葬”的“勋戚大臣”,而非针对百姓的)。然而,尽管我们可以看出品官墓葬与庶民墓葬的不同,但品官墓葬之间却很难再划分等级。宋代品官墓葬形制多样,带有强烈的各地不同的葬俗(容后述),从墓葬的丈尺、材质上很难划分出墓主的等级。而南方地区宋墓的等级界限比北方更加模糊。首先,品官之间看不出明显的等级差别。如江西永新嘉祐五年(1060)刘沆墓(《宋史》卷二八五《刘沆传》),长方形并列双室砖石混筑墓,两墓室合计的丈尺为5.87×5.6米(《宋史》卷二八五《刘沆传》:“卒,赠左仆射兼侍中,……帝为篆墓碑曰‘思贤之碑’。”);安徽宿松元祐二年(1087)吴正臣墓,为横长方形单室石室墓,丈尺为5×1.3米,墓室使用了两扇石门,后边为并列两具石椁,吴正臣墓出土陶、瓷、铜、铁器共123件。刘沆是从一品的高官,死时皇帝曾亲篆墓碑。而吴正臣仅是一名地方上的管库官吏,品级很低或不入品级(墓志未发表)。两墓在丈尺方面差别很小,而吴正臣墓的随葬品甚至还多于刘沆墓。其他方面,也看不出有什么明显的差别。其次,南方地区甚至连品官和平民墓葬都难以区分。墓葬中更多反映的是墓主人的经济实力。如上海嘉定嘉祐七年赵铸墓,为砖室石顶男女分穴墓,女室的丈尺为3.7×3米;男室4.8×2米,则墓葬的横宽达5米多。女室用桑皮纸裹糯米制砖,这种砖不渗水而有韧性,使墓内器物保存较好。出土的皮纸入水不濡,年久不蛀,色泽洁白,纤维交接匀度好,纵横向拉力强,可与现代皮纸媲美。此墓出土墓志载:赵铸不求仕,而富甲苏民。又如江苏溧阳元祐六年李彬夫妇墓,为长方形并列双室券顶砖室墓,单室的丈尺5×1.97米,墓葬的丈尺规模与刘沆墓基本相同,随葬品和墓室的营建上则更豪华。李彬一生未仕,墓志载“赀积巨万”,是个大地主兼大商人。由于这些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因此葬制与高级品官接近。目前,从墓葬的随葬品上也很难看出有明显等级差别。这一方面由于目前发现的有完整随葬品的墓葬还较少;另一方面宋代流行随葬纸明器,或部分随葬品用纸制作,而且多数明器在埋葬时“当时焚化”(宿白先生引述了《东京梦华录》、《政和五礼新仪》、《辽史》、《资治通鉴》等文献中有关记载,论证纸明器应在埋葬时“当时焚化”。宿白先生所考证的纸明器和当时焚化的制度可能多是祭祀用器,但结论是准确的,还有文献可证多数随葬品,包括不是纸制的随葬品是在墓圹内焚化,此点见后述)。因而我们很难从已有的品官墓葬的随葬品中看出等级差别。而且,时代越晚越不清楚,不同地区随葬品的种类,数量和表现方式也有很大差别,地区差异大于等级差别。更关键的是宋代随葬品的类别有了较大的变化,对随葬品的认识也与前不同(容后述)。宋代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以财力的高下来决定墓室和随葬品的豪华程度,正是这种状况的反映。尽管当时对于贵、富等不同人等的葬礼有所规定(《书仪》卷七《丧仪》三“碑志”条小注:“丧葬令……,又曰:诸丧葬不能备礼者,贵得同贱,贱虽富不得同贵。”),但在实际中很难得到全面的施行。宋代丧葬观念的变化
中国古代门阀制度到宋代彻底崩溃,科举制度日益完善和发展,宋代完善的科举和考课制度,成为入仕和升迁最主要的途径。这使得高级官僚的世袭基本不存在了,南北朝隋唐时期那种数代为宰臣的现象基本消失了,尽管宋代的“门荫”和“恩荫”的数量仍很大,但他们如果得不到差遣,就很难获得实际地位,而且他们的晋升也须通过考课,慢慢升迁。这种制度使宋代上下层的交流加强,这对墓葬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01皇陵区的变化
世家大族的衰落和其特有墓葬的消失,直接影响了皇陵和士庶墓葬的许多特点。如北宋的皇陵中不再用当朝的臣属来陪陵,只以赵氏宗族的人陪陵。北宋皇陵区袝葬后陵在帝陵西北部,皇室陪葬墓又葬于后陵的西北部,并相对集中埋葬。《宋史》卷七六《礼》二六载:真宗景德四年,安陵、永昌、永熙三陵的陪葬数目:“其三陵陪葬皇子、皇孙、公主之未出阁者,及诸王夫人之早亡者,各设位次诸陵下宫之东序。安陵百二十一坟,量设三十位,……昌陵十五坟,量设十位,熙陵八坟,量设五位……”说明陪葬的都是皇子、皇孙、公主未嫁及诸王夫人早亡者。从历年来在皇陵区出土的墓志看,也的确如此。永定陵区有“包拯墓”,“寇准墓”,关于此二墓,文献上的记载始于明代,墓前的碑则为康熙时所立,因此尚存疑,而包拯墓葬已在安徽合肥发现,证明了永定陵区的墓葬并非包拯墓。另外,据记载,还有高怀德、赵普、曹彬等人的陪葬墓(在陵区内多有其他士庶人等的墓葬,并非是陪陵墓,见《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五“绍圣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记载),但现在均无可靠证据。皇陵区不用臣庶陪葬,体现了在丧葬中对家族、姓氏的重视,整个皇陵区都是按“五音姓利说”安排的(见后述),如加入外姓的臣属陪葬,自然不合适。因此只能忽略为体现皇帝威严和地位的臣属陪葬制。
02家族墓地的变化
宋代尽管也发现了一些家族墓地,但并没有历代为官的家族墓地,大多只有一两任品官,因此,与一般的家族墓地的差别并不十分显著,基本看不出等级方面的差别,似乎仅体现了家族的经济实力的不同。合肥东郊大兴集包拯家族墓地就是一个例证,在包氏墓地茔墙内发现12座墓葬,除包拯夫妇原葬墓和迁葬墓,子辈的包繶夫妇、包绶夫妇墓和孙辈的包永年墓以外,还有数座小型家族成员墓葬,均为较小的石室墓或竖穴土坑墓。就整个墓地看,除了由于此墓地保存较好而保留了一些石像生外,与河北井陉柿庄发现的宋金时期地方望族师氏家族墓地并无太大的差别。而且,师氏墓地中墓葬的装饰比包拯家族墓地的墓葬还要精美。宋代的家族墓地并无等级差别,相反,在外地为官的品官常常将原籍的葬俗带到就任之地,可以看到,对各地葬俗的重视,远大于对家族地位的重视。如河南密县发现的元祐九年宣徽南院使冯京夫妇墓,是一座长方形并列四室石室墓,墓葬长度达3.4米。这种葬制在北方尚属孤例,冯京乃鄂州江夏人,而这种并穴合葬的石室墓正是湖北地区流行的一种葬制。在河南方城发现的尚书左丞范致虚家族墓,包括方城盐店庄村范致虚的继母强氏墓和方城县金汤寨范致虚父亲范通直墓和其弟范致祥墓,三墓均为长方形砖室石顶墓,范致虚为福建建阳人,其父母是从建州随范致虚到河南,在范致虚知邓州时,随寓于方城而殁(《宋史》卷三六二《范致虚传》)。这种砖室石顶墓正是福建地区流行的墓制。类似的情况还有河南郏县三苏坟清理的宣和五年(1123)承议郎苏适墓,为长方形并列双室砖墓,苏适祖籍四川,其墓葬形制与四川成都平原地区的宋墓形制相同。由此看来,各地品官墓葬形制的多样性与品官不同祖籍的葬俗密切相关。由于宋代选官和科举制度的发展,世代为官的情况减少,许多人从布衣通过科举成为高官,所谓:“时取才唯进士、诸科为最广,名卿巨公,皆繇此选,……登上第者不数年,辄赫然显贵矣”(《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这些人起于布衣,为官四方,其本人或家人殁于任所,并葬于当地,这是合乎礼仪的(《书仪》卷七《丧仪》三“卜宅兆葬日”条小注:“延陵季子适齐,其子死葬于瀛博之间,曰:骨肉归于土,命也,魂气则无不之也。孔子以为合礼。必也不能归葬,葬于所在可也。”),在埋葬时采用原籍的习俗是可以理解的。这实际还暗示了宋墓的地区差异,不仅有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原因,各地葬俗的不同亦为重要原因。
03对风水堪舆空前的重视
葬地安排的重点从反映皇家的威严、本家族的世家大族的地位,转向了选择有利本姓的吉地以福荫子孙。一时间风水堪舆之说大盛,皇家的陵园规划也尊从当时流行的“五音姓利说”,将自己作为赵姓成员按角音的吉地安排,以求得到子孙的福祉(冯继仁)。陵墓安排必合“国音”(《云麓漫钞》卷九:“永安诸陵,皆东南地穹,西北地垂,东南有山,西北无山,角音所利如此。”;《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三五“宋缘陵裁制上”:“(绍圣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三省永裕陵,三里内系禁山,而民坟一千三百余,当迁,以便国音。上曰,坟墓甚众,据使之迁,得无扰乎,不迁可也。宜再问太史,不害亦无所害则毋令迁,如于国音果非便,多给官钱以资改藏之费。”),即便是一些早已有的制度,也赋予了新的风水堪舆的含义。如神宗时程颐上言因永昭陵建造不好,希望将太皇太后合祔永昭陵,顺便对永昭陵皇堂进行改造,认为“既合礼典,又顺人情,虽无知之人必不敢以为非是,但恐有以阴阳拘忌之说上惑圣听者,在陛下睿断,不难辨也。不遵圣训,不度事宜,而规规于拘忌者,为贤乎?为愚乎?且阴阳之说,设为可信,吉凶之应,贵贱当同。今天下臣庶之家,夫妇莫不同穴,未闻以为忌也。独国家忌之,有何义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之程颐《代富弼上神宗皇帝论永昭陵疏》。)但这项建议终没被接受,可见阴阳之说在宋代势力之大。至于民间对阴阳堪舆更是崇信若狂,正如司马光所言:“相山川冈畎之形势,考岁月之支干,以为子孙贵贱、贫富、寿夭、贤愚皆系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七一之司马光《葬论》)从前述考古发现的宋代墓葬看,从皇陵到一般士庶墓葬,大多对前代人所注重的大小、形制等礼制不甚注重,在墓葬的材质方面,官府明文规定不许以石为棺椁和墓室(《宋史》卷一二四《礼志》二七“韶葬”条引《礼院例册》曰:“请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方牖槛,棺内不得藏金宝珠玉。”),但在实际当中,民众,甚至官员都不以为意,往往是从实际的情况出发(《书仪》卷七(丧仪》三“穿圹”条:“凡穿地宜狭而深,圹中宜穿(小注:……丧葬令: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谓其奢靡如桓司马者。此但以石御土耳,非违令也。其坚土之乡,先凿埏道,深若干尺,然后旁穿窟室以为圹,或以砖范之,或但为土室,以砖数重塞其门,然后筑土实其埏道。然恐岁久终不免崩坏,不若直下穿圹之为牢实也。……穿地狭则役者易上下,但且容下柩则可矣。深则盗难近……)。”)。然而,对风水堪舆却十分注重,讲究选择美地,所谓“地之美者,则其神灵安,其子孙盛,若培壅其根而枝叶茂,理固然矣”(《河南程氏文集)卷一〇之程颐《葬说》)。也十分讲究埋葬的时间,“非此地,非此时不可葬也,举世惑而信之,于是丧亲者往往久而不葬”(《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七一之司马光《葬论》)。根据宋人记载,风水堪舆之说无非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为“求亡者之安”,一是为了在世之人和子孙之辈的“避凶趋吉”(朱熹《晦庵集》卷六三《答胡伯量》:“某旧闻风水之说断然无之,比因某葬先人,周旋思虑,不敢轻置,既已审诸己,又以询诸人。既葬之后,或者以为茔竁,座向少有未安,便觉惕然不安。乃知人子之丧亲,尽心挥地以求亡者之安,亦未为害。然世俗之人但从时师之说,专以避凶趋吉为心。既择地之形势,又押年月日时之吉凶,遂至逾时不葬。”)。不过,由于过于关注阴阳拘忌之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使死者不能及时下葬,从而受到司马光、程颐等学者的激烈抨击(《书仪》卷七《丧仪》三“卜宅兆葬日”条:“既择地得数处(小注: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谓卜地。決其吉凶耳。非若今阴阳家相其山岗风水也。……世俗信葬师之说,既择年月日时,又择山水形势,……又葬师所有之书人人异同,此以为吉,彼以为凶,争论纷纭,无时可決。其尸柩或寄僧寺,或委远方。至有终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或子孙衰替,忘失处所,遂弃捐不葬者。凡人所贵身后有子孙者,正为收藏形骸耳,其子孙所为乃如此,曷若初无子孙,死于道路,犹有仁者见而殣之邪耳)。”),但就他们本人来说,也依然赞成适当地选择茔地的山水形势和在短时间内选择吉日(《晦庵集》卷六三《答胡伯量》:“伊川先生力破俗说,然亦自言须是风顺地厚之处乃可。然则亦须稍有形势拱辑环抱,无空阙处乃可用也,但不用某山某水之说耳。”又记曰:“程先生亦拣草木茂盛处,便不是不择。伯恭却只胡乱平地上便葬。若是不知此理亦不是,若是知有此道理,故意不理会,尤不是。”)。风水堪舆之说的风行从一个角度反映了人们的丧葬观念,从关注表示身分地位的礼制,转变为注重表达孝道和热衷于为子孙后代及仍活着的亲友谋求福祉,使葬制变得十分世俗化。这也体现了由于世家大族的衰落,使旧有的礼法制度动摇,子孙的前途成为变数,因此,寄托祖辈的荫庇,使堪舆学说大为盛行。
04埋葬观念的改夔
与唐墓相比,宋墓的一大变化是厚葬之风消失和藏尸观念的出现。宋代的墓葬制度与唐代相比变得简化,无论是墓室的营建,丈尺和随葬品方面,唐代的那种厚葬之风都已大为改变。仅以帝陵为例,有学者将北宋皇陵区永昭陵实测资料与宋陵附近偃师的唐高宗太子李弘(追封为孝敬皇帝)的恭陵进行了比较,可见恭陵的陵垣面积是永昭陵的7.2倍;陵台高是永昭陵的3倍,陵台封土的面积是永昭陵的7.78倍(该文所引资料为郭湖生早年所测,与九十年代所测资料比,稍有差别)。已发现的品官墓葬同样比唐墓的规模小,尽管在墓室的丈尺方面不少宋代墓葬与唐代相同品级品官的墓葬大体相同(目前已发现的几座宋代一、二品官的墓葬,如安丙墓、刘沆墓、包拯墓等,丈尺都在5米以上,与西安地区总结的第二等级的墓葬(一、二品官)的丈尺大体相同。但这一等级的唐墓多为双室墓,并有30米以上的长墓道),但由于宋墓没有体现等级差别的长墓道,也没有多达数百上千件的随葬品,总体上就显得比唐墓简单多了。实际上,宋人所关心的并不是豪华的墓葬和丰富的随葬品,而更关心的是墓葬的安全:一方面是非常关注墓葬是否会被盗掘,建一个较小的墓室,或者减少墓上的标志,就可以减少墓葬被盗掘和破坏的危险((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八九《礼》六“冠昏丧”:“人家墓圹棺椁,切不可太大,当使圹仅能容椁,椁仅能容棺,乃善。去年此间陈家坟墓遭发掘者,皆缘圹中太阔;其不能发者,皆是圹中狭小无着脚手处,此不可不知也。”;又《书仪》卷七《丧仪》三“碑志”条小注:“世人好为高墓大碑,前列石羊、石虎。自夸崇贵。殊不知葬者当为无穷之规。后世见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耶?是皆无益于亡者,若能俱不用尤善也。……南唐司徒李建勋且死,戒家人勿封土立碑,听人耕种其上。曰:他日免为开发之标。及金陵破,王公贵人之家无不被发者,惟建勋冢莫知其处。此皆明哲,能深思远虑者也。”)。另一方面则十分关心葬在墓中的先人遗体是否会腐烂败坏(《书仪》卷七《丧仪》三“卜宅兆葬日”条:“既择地得数处(小注:……然孝子之心虑患深远。恐浅则为人所汩,深则湿润速朽。故必择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择必数处者,以备卜之不吉故也)。”)。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看,约从北宋中期始,从皇陵到士庶墓葬逐渐开始采用不同的方式注重对墓主尸体的保存。北宋皇陵的这一转变大体发生在英宗到神宗时期。英宗葬仁宗时,皇堂的情况大体是在墓室内放置棺椁,然后加覆铁、石制的床帐(《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一“宋宣祖安陵”:“进皇堂有铁帐覆梓宫。”;程颐在《代富弼上神宗皇帝论永昭陵疏》中的记载更加详细:“往者营奉昭陵时,英宗皇帝方不豫,未能听事,朝廷罔然不知其事,失于迫卒,不复深虑博访,凡百规画,一出匠者之拙谋,中人之私意,以巨木架石为之屋,计不百年,必当损坠;圹中又为铁罩,重且万斤,以木为骨,大止数寸,不过二三十年決须摧毁,梓宫之厚度不盈尺,异日以亿万钧之石,自高而坠,其将奈何?思之及此,骨寒胆丧。……其后厚陵始为石藏,议者窃意主事大臣已悟,昭陵之事独陛下未知之尔。”)。从永厚陵开始,帝陵皇堂采用石藏制度,大体是在石砌的墓室底部再建一个坚固的石椁(《宋朝事实·英宗葬永厚陵》)。文献记载葬于徽宗初年的钦圣宪肃向太后和钦成朱皇后也都使用了石椁制度(《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二五、四五)。在实际的考古勘查工作中,有学者曾从盗洞中进入墓葬非正式地调查过燕王赵颢墓、兖王赵俊墓,二墓均陪葬于永厚陵,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燕王墓为上下两层,上层砖砌圆形墓室,穹庐顶,直径8米,下层为方形石砌棺室。这成为诠释文献记载的石藏制度的极好例证。石椁内应该还采用特别的密封方法保护尸体,达到“石藏”之目的。正如程颐《葬说》所述:“既葬,则以松脂涂棺椁,石灰封墓门,此其大略也。”(《河南程氏文集》卷一〇之程颐《葬说》)。关于密封棺椁的目的,程颐亦有明确的解释:“古人之葬,欲比化不使土亲肤。今奇玩之物,尚宝藏固密,以防损污,况亲之遗骨,当何如哉?世俗浅识,惟欲不见而已,又有求速化之说。是岂知必诚必信之义?且非欲其不化也,未化之间,保藏当如是尔。”(《河南程氏文集》卷一〇之程颐《记葬用栢椁事》)可见,这一做法是非常具有对先人的感情色彩的,其体现的既非等级观念,又非鬼神意识,而是理学思想指导下的一种孝义观念。皇陵区以外的士庶墓葬,也从北宋中后期始,逐渐注重对尸体的保护。前述赵铸墓就是例证。到了南宋时期,与皇陵的“攒宫石藏子”制度相对应,民间也日益重视尸体的保存,常常在墓室内外积炭或填充用糯米汁拌和的灰沙浆,在棺椁之间灌注松香,甚至使用沥青以防潮、防水,达到保护死者尸体的目的。文献记载,人们对此多有讨论(《朱子语类》卷八九《礼》六“冠昏丧”:“问:‘椁外可用炭灰杂沙土否?’曰:‘只纯用炭末置之椁外,椁内实以和沙石灰。’或曰:‘可纯用灰否?’曰:‘纯灰恐不实,须杂以筛过沙,久之,灰沙相乳入,其坚如石,椁外四围上下一切实以炭末,约厚七八寸许;既辟湿气,免水患,又截树根不入。’……又问:‘古人用沥青,恐地气蒸热,沥青溶化,棺有偏陷,欲不便。’曰:‘不曾亲见用沥青利害,但书传间多言用者,不知如何’。”)。近些年来,通过考古工作在南方发现并发掘了许多坚固密封的宋墓,出土了一些服饰等丝织品和漆、木、竹、纸等易腐烂的器物。其中一个重要的例证是福州清理的淳祐三年(1243)宋宗室赵与骏妻黄升的墓葬。此墓为石室砖椁木棺墓,墓室与椁间灌注松香,因此保存极好,墓中出土了大量的丝织品和服装,计有服装以及成幅的各种面料共134件,其中以罗居多,绢和绫次之,还有少量的纱和绉,罗和绫多是提花,绢和纱则为素织。在一些面料上还押有“宗正坊染金丝绢官记”的官府手工业印迹,是当时最高水准的纺织品,使我们对宋代纺织品的水平有了新的认识。另外,还出土了漆器7件和其他一些竹木器和梓质器,包括漆尺、笔架、文具盒等。在福州北郊茶园村清理的一座端平二年(1235)墓,是一座石室墓,墓外用厚达两米的糯米汁灰浆封堆,亦保存了大量精美的纺织品、漆器、木器、骨角器和金银器,这些文物水平之高,令人叹为观止。

黄升墓出土烟色梅花罗镶花边单衣
05随葬品和随葬观念的变化
宋代墓葬中的随葬品与唐墓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的特点:第一是数量较少,第二是种类丰富,第三是地方特点明晰。总体上表现出对礼制性的随葬品的忽视和一些个人喜好之物在墓葬中出现。宋代关于墓葬随葬明器的种类和数量有明确的规定。《宋史》卷一二五《礼志》二八“士庶人丧礼”条载:“五品、六品常参官,丧舆舁者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三十事,共置八床;七品常参官,舁者十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等,舁者十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床,并许设纱笼二。庶人,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两床。悉用香舆、魂车。”(《宋史》卷一二五《礼志》二八;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太平兴国七年春正月壬寅”:“韶翰林学士承旨李昉详定士庶车服丧葬制度,付有司颁行,违者论其罪。”可以与所引《宋史》材料相印证)此文中标明了不同人等随葬明器的数量,但在考古发现的宋代墓葬中,随葬品的情况十分复杂,远不及唐墓中随葬品在数量、种类上的规范、明确(齐东方)。实际上,宋墓中随葬的器物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盟器神煞,第二类为宋人所说的“明器”,第三为墓主生前珍宝玩好。盟器神煞类随葬品的种类并不固定,根据《宋史》卷一二四《礼志》二七“诏葬”条记载:“入坟有当圹、当野、祖思、祖明、地轴、十二时神、志石、券石、铁券各一。”其他文献的记载也大体证明是这几类器物(如《宋史》关于秦国公孟昶葬礼的记载;《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一“宋宣祖安陵”条关于安陵的记载;《宋朝事实》卷一三“英宗葬永厚陵”条关于永厚陵的记载,等等)。不过,从文献记载看,这几样物事并不计入明器的数量。成书于金元时期张景文伪讬晋郭璞所撰《大汉原陵秘葬经》中则详细记述了各级人等随葬的盟器神煞的名目及位置((明)姚广孝等纂《永乐大典》),其种类和数量就远非这寥寥几种了。徐苹芳先生曾考证过这些“盟器神煞”和“墓仪”与考古发现实物的对应关系使我们得以了解这套盟器神煞的情况。然而,从考古发现可见,唐代,尤其是晚唐时期,墓葬中的这一套神煞俑是比较清楚的。北方地区,尤其是河北到朝阳一带,在晚唐时期还流行一套“怪兽俑”(齐东方先生将一组形态较特别的动物形俑从北方唐墓的俑群中剥离出来,特称为“怪兽俑”,并推测其“可能是北方地区北朝以来地方性葬俗”。然而,这类俑在南方地区的唐墓中也有发现,而且,入宋以后在南方尤其流行。笔者以为,至少其中的一部分还应当是盟器神煞类俑。有力的证据是广东海康发现的一座元代墓葬,砖室石顶,墓壁上嵌砌一组阴刻神煞的画像砖,每种形象上有榜题,在双首蛇身画像上题“地轴”,其形象与齐东方先生剥离出来的形态较特别的动物俑相同)。但入宋以后却戛然而止,除了在皇陵区还发现有十二辰石刻(宋陵区发现的十二时石刻,埋藏在神墙以外的地下,应该是晚唐、五代北方地区墓葬在墓壁内部装饰一圈十二时像的葬俗的一种变化,参见宿白《关于河北四处古墓的札记》),在陕西还有少量天王、力士类的俑人形象,其他地区从仅存的极少数未被盗过的墓葬中可见,已不再出现类似的盟器神煞俑(河南方城发现的范通直和强氏墓中出土有神煞俑,但如前所述,这两座墓葬应是福建葬俗在北方的表现)。相反,在长江以南的广大地区,俑类仍是常见的随葬品,其中又以神煞类俑为主,宋元时期神煞俑的种类和组合比唐代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南方不同区域的宋墓中,盟器神煞类随葬品的种类和表现形式都有明显差异,也随着时间而有所变化。如长江中下游地区,北宋前期通常以实物的俑随葬,与晚唐五代的葬制一脉相承。北宋后期则极少随葬俑类,而在浙江部分地区和江西、福建地区出现了在颈或口部堆塑龙和虎的堆塑瓶。最早的例子是江西南城县嘉祐二年墓中出土的一对,此时还仅仅塑出龙、虎形象,但这种堆塑瓶随后变得日趋复杂,用来堆塑的颈部越变越长,到南宋时,其颈部塑出了相当完整的一套明器,包括十二元辰,仰观、俯听,观风鸟,玉马,金鸡,玉犬,当圹、当野并用朵云托起的日、月代表太阴、太阳。这种堆塑瓶在江西、福建的南宋、元墓中几乎每墓必出,成为最流行的随葬明器(杨后礼)。广东地区宋墓中的陶醰和后期出现的彩绘瓷棺也是用堆塑和彩绘代替神煞俑。广东地区还发现用壁面装饰表现神煞的(广东海康发现的画像砖墓中,在收集到的带有铭记的阴刻神煞形象(已缺失部分),计有十二时、四神、勾陈、金鸡、玉犬、墓门判官、张坚固、覆(伏)听、蒿理父老、左屈客、右屈客、东叫、西应、唤婢、川山、地轴、伏尸及墓主人坐像等)。江西临川南宋庆元四年(1198)朱济南墓中出土了一批瓷俑,在底座上写有题名,由此可窥见这些俑的具体含义。这些俑中包括王公俑、王母俑、指路俑、引路俑,是为了指引和接迎死者升入仙界。另有手持罗盘、掌堪舆的张仙人俑;在一些墓中出土的买地券中出现过的,充当“书契人”和“知见人”的张坚固俑、李定度俑,其他还有四神俑、十二辰俑,童子、金鸡、玉犬、俯听、仰观、大小二耗等神煞俑。此墓所列神煞的种类超过了上引文献的记载,很有地方特点,其中的张仙人、李定度等俑在其他地方不见,分别掌堪舆和契信。对神煞类随葬品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宋墓区域性差别的重要体现,种类的不同也反映出各地在思想、观念和习俗上的差别。总体上更具有示意性,体现了对这类带有礼制性含义的随葬品的忽视。(因为这套神煞俑与唐代早中期流行的十分规律的仪仗类俑有着紧密的联系和发展继承关系,既是一种具象的表现,又有较深的思想内涵。这个问题是唐宋时期葬制变化的一个较大的命题,限于本文的篇幅,这里就不再论述了。)前引《宋史·礼志》中有明确数量规定的“明器”是什么,司马光《书仪》卷七《丧仪》三“明器 下帐 苞筲 祠版”条记:“明器,刻木为车马、仆从、侍女,各执奉养之物,象平生而小。多少之数依官品(小注:既夕礼:有明器、用器、燕器。……又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又曰:涂车刍灵自古有之。丧葬令:五品六品明器许用三十事,非升朝官者许用十五事,并用器。椀楪瓶盂之类通数之)。”可见,宋代的明器应主要指侍俑((宋)高承《事物纪原》卷九《吉凶典制部》四十七“明器”条:“《周官·冢人》,及葬,言鸾车像人。是像人之起,始于周也。今直以俑号明器云。”),各种车舆和纸或竹木所做的马匹(关于纸马的问题,宿白先生在《白沙宋墓》一书中已有过较详细的考证,尤以所引《东京梦华录》和《使辽录》中的记载,可证当时祭祀和随葬中多用纸马)。同时还包括了一些盛放供品和酒醴的椀楪瓶盂之类的器物,都计入明器之数中。这类明器大部分是专门用木刻成,《宋会要辑稿》礼二九之二○~二一记录了真宗永定陵中的“凶仗”器物(按:应该是包括了盟器神煞、明器和送葬时所用之物):“命判少府监杨嵎,入内供奉官李怀俨、康延让同管勾制造凶仗(少府监言:检会永熙陵法物比永昌陵凶仗又增辟恶车、重车、像生辇、逍遥子各一。刻木殿直、供奉各五十人、控鹤官、马步军队各五百人,……像生器物五千,床椅二十副……,今请如永熙陵修制。从之。又添造凉车、毡帐、引驾象大辇各一;……金银器物各一舆,金银酒器各五十,食奁二十副,兀子一十副,酒瓮二十副,茶檐四副……仰观、俯听、清道、蒿里老人、鲵鱼各一……衣服三百五十舆,琴阮各六事,棋局二副;……并赴陵下)。”这张令人惊异的大单子并不是凶杖的全部,但包括了各类神煞、仪卫、动物俑、车舆、家具、服饰、旌铭、各种建筑模型、文玩和祭奠或供奉的礼器和礼料,正如《书仪》所引“既夕礼”(《仪礼》)所说,包括了明器、用器和燕器,还有神煞器物。其中“明器”大部分是木制的,应该是在墓葬的“圹中”焚瘗。其中应有不少较高档的物事,这从范镇谏温成皇后陵焚瘗物品太奢华的上谏可清楚的看出(《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六二~六三:“后知谏院范镇言:……又奏:臣窃闻温成皇后圹中皆以镂金为饰,又为锦绣珠翠金玉衣服什物以备焚瘗者甚多,此等事于死有益、于生无损尤为不可,况于死无益,而于生有损乎?今坟中之饰已然之事,不可改已,其锦绣翠金玉之物以备焚瘗者,顺发明诏,一切停减,以代下户租赋。非惟上益圣德,亦温成皇后遗惠之无穷也。”)。不过,从南方地区保存较好的宋墓中出土的大量纺织品和竹木器物看,许多器物并不全部焚毁,而是直接瘗埋于墓中,这点仍可以福州南宋黄升墓为例证。在随葬品中,还有一类器物,即个人生前喜好和使用之物。《宋史》卷一二二《礼志》二五记真宗永定陵中所随葬的器物:“(乾兴元年)九月十一日,诏辅臣赴会庆殿,观入皇堂物,皆生平服御玩好之具。”明确指出这些本人生前使用和喜好之物是要放入“皇堂”的。具体的说,太宗的随葬品中有“生平玩好,弓剑笔砚琴棋之类,皆蒙以组绣,置之舆辇,陈于仗内”(《宋会要辑稿》礼二九之一五)。英宗的随葬品在墓内的摆放都有较详细的记载(《宋朝事实》卷一三“英宗葬永厚陵”:“巳时一刻,乃下置珠网花结,于上布方木及盖条石,及设御座于盖下,前置时果及五十位食,别置五星十二辰及祖思、祖明尊位,于四壁又设衣冠剑佩笔砚弧矢甲胄,凡平生玩好之物,又设缯帛缗钱……。”)。但这类器物的随葬很随意,完全根据个人的好尚。如朱熹就不愿随葬这些器物:“丧事都不用冥器粮瓶之类,无益有损,棺椁中都不着世俗所用者一物。”(《朱子语类》卷八九《礼》六“冠昏丧”条)这些物品在考古工作中较多发现,应该包括了日用品、文具乃至文玩,从中可以看出文人的影响和读书的风气。长江下游地区的宋墓中,从北宋中期开始,在等级较高和出土物较多的墓葬中,十分普遍地出土注壶、托盏等茶具,这与当时士大夫阶层中饮茶、斗茶风习的流行情况相吻合。所谓“宾主设礼,非茶不交”((宋)林駧《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四《榷茶》)。北宋晚期的墓葬中还常常出土当时备受文人学士夸赞的黑釉茶盏。从北宋后期开始,许多墓中开始随葬成组的文具,如江苏无锡兴竹宋墓,出土了漆砚盒,石砚和青白瓷兽形笔架兼砚滴和砚滴。无锡市郊的另一座北宋墓中还出土了漆文具盒,内置墨一段和笔五支以及漆尺。浙江南部还常常出土瓷质的文具。浙江诸暨嘉泰元年(1201)董康嗣墓中就出土有石质的砚、镇纸和笔架等。南宋时期的一些墓葬还出土许多精美的瓷器,其中有些来自北方,似乎带有收藏之意。随葬品是宋墓中变化最大的一个方面,许多问题尚未清楚,有待深入研究。但从总体看宋墓的随葬品与唐代的相比,有三点重要的变化:第一,体现等级制度的仪仗俑类基本消失了,而代之以各类鬼神之器。第二,对明器的表达方式更加多样化,且更具有示意性,从保存于墓中的石、陶、瓷俑,到示意性的绘画或雕镂于墓壁上,乃至用纸、木制作而在圹中焚化。第三,对随葬品的选用更自由,礼制上的规定在现实中的作用十分微弱。人们大体是根据个人的观念和喜好而选择随葬品的种类和数量。这些方面的变化,都体现了宋人丧葬观念的变化。核心的变化是对等级和礼制的淡漠,形成了新的冥界观念,孝悌观念的影响可能变得空前的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