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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结婚证,能不能管得住假证“结”的胚胎?

剧本都不敢这么写。丈夫和第三者办了假结婚证,想做试管婴儿,没想到这事被妻子很偶然地发现了。泄露“天机”的是上海复旦大学附

剧本都不敢这么写。丈夫和第三者办了假结婚证,想做试管婴儿,没想到这事被妻子很偶然地发现了。

泄露“天机”的是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给她丈夫发送的一份就诊通知书。这时候妻子才知道,丈夫瞒着她干了这么一出戏!

现在,这个案件真实地出现在正在审理的法庭上!妻子的诉求是,销毁丈夫与第三者婚外胚胎。据大河报等多家媒体报道,7月30日,法院开庭。在此前两天,丈夫申请不公开。也没当庭宣判。

更让人感觉一波三折的是,就在庭审即将开始时,妻子收到无锡这边法院传票,才得知,丈夫反手把她告了,起诉和她离婚,而且开庭的日子已经定了,8月11日。妻子态度很明确——胚胎销毁前,不同意离婚。

一个身患癌症的妻子,一对有着正读高三女儿的夫妻,没想到以这种方式闹掰了,闹到天下尽知的地步,也是唏嘘感慨。

这也应该是明面上第一例被推上法庭的案例。判决结果如何,将影响深远。

在此之前,妻子核实到,丈夫与第三者是通过伪造结婚证,在医院完成了辅助生殖的建档流程,已经到了就等胚胎移植的过程。对此向医院提出销毁胚胎的申请,被院方拒绝了,理由是,无法核验确认妻子朱女士所持的结婚证是否真实,也无法判定其建档用的结婚证为虚假证件。

好吧,这是一个伪论题。既然你不能证明朱女士所持证件的真假,那你怎么为前一个证件提供了合法办理程序?这是一个题外话,也不是说医院前面必须对假证件做鉴定。它没这个权限。所以重点不在这儿。

重点是朱女士处理上有可圈可点之处——

重症之下,得知丈夫这个信息,换很多人,可能早就崩溃了。她没有。但她没有隐忍。第一步,带高三女儿搬家,远离冲突现场,先保住自己和孩子的安全。再说孩子面临高考,不能把孩子给毁了。此举虽属无奈,却也是人身安全不确定状态下的理性避险。

第二步,从“伪造证件”入手,先让丈夫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这一步,让丈夫把违法记录坐实了,既让他付出即时的代价,又给自己留下了进一步博弈的底气。这里值得总结的是,面对婚姻中特别复杂的状况、面对后果难料时,找一个正经做事的律师做参谋,很重要。就是,用法律去博弈,不是用眼泪。更不是一哭二闹三上吊的那种。

第三步就是前面讲到了,面对丈夫精准到开庭之前的突袭式离婚,果断以“胚胎销毁前不同意离婚”做回应。这是她在法律框架内为数不多的筹码,也是向法庭传递的核心信号——这事不了结,婚姻不终结。这里同样要点到的是,对方策略也很到位。离婚这招用心重,杀心也很重。

是的,在法律框架下,双方把能用的筹码都用上了。夫妻闹到这份上,也是让人很慨叹!

既然走到这一步,劝和已经没意义,而且没有回头路。接下来的重点是,用假结婚证,一路闯关闯出来的胚胎,原配要求直接销毁,我们从法理上、伦理上、情理上,应该给出确切的答案。

按照院方的说法,一旦朱女士离了婚,丈夫和第三者补办了真实结婚证之后,这枚胚胎就可以合法移植。这话是有依据的。对男方和第三者来说,也是一个好主意。但是对原配来说,不愿让其得逞,也是可以理解。

医院讲的是法理。法理讲的是“权利”的归属问题。而冷冻胚胎是什么?是很特殊的一个“伦理产物”。因此从权利的理论上,处置权应该归“精卵”的提供者。所以问题来了——不是原配提供的,她没权力销毁。这个道理很直白,放之四海讲得通。但情感上过不去!

站在婚姻情感的角度,丈夫是用假证,在婚内跟别人造胚胎,践踏婚姻、伤害妻子、冲击公序良俗。所以法理和情理,在这里撕开了一道大口子。

但如果站在纯粹的法理角度,即便男方再有错、再恶劣,法庭也没法直接判销毁。为什么?因为处理胚胎的主体是这个违法造假的丈夫,同时是这个第三者。他们俩才有这个权利。也就是,法律不能因为男方造假,顺手就把第三者的权利也给端了。这个底线没法破,不能破。

所以灵魂拷问又来了——怎么办?再戏剧、再难办,法庭也要办。方向还是有的!

男方是权利人,但不是干干净净的当事人。他有着伪造证件的违法行为和前科。行政拘留的处罚,已经给他定了性。但这个行为和前科,能否成为法官权衡时压在法律秤盘上的砝码呢?当然能。比如对他的可信度,比如在财产分割时的倾斜度,具体到胚胎处置这一个核心争议上,可以影响到这个男人主张权利的权重。这些在法官手上有一定的裁量权。就看法庭朝向哪边做倾斜。

必须说明的是,这种倾斜并不是让法庭做出法外施罚,也不是和稀泥,而是指,就这对夫妻而言、这个案例而言,你一个违法者不能跟守法者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我想这个理,法官应该会认。

这个案例确实难,而且是两难。两难难在哪?判处销毁,和法理会撞车;判不销毁,等于默认可以。所以这个案例怎么判,怎么判才能不让它变成别人的示范?特别考验智慧,特别考验定力。

法庭还没宣判。全社会在等一份判决。实际是在等着看这个胚胎的去留,看司法在哪条边界划红线、下定义。我的倾向是,权利值得尊重,但违法者的既成事实,不能无限度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