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那天,联合国大会就国际刑事法院的年度报告决议投了票。
结果是93票赞成,13票反对,36票弃权。
中国投了弃权,美国、俄罗斯、以色列投了反对。
这个票型本身就说明问题: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里,没有一个投赞成票。
一个号称代表国际正义的司法机构,年度报告在联大拿到的支持,主要来自那些在财政和外交上依赖西方体系的国家,而真正有分量的大国要么反对,要么走开。
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孙磊在发言里把弃权的道理说得很透,归结起来就是两个法律上的硬伤。
外界管这叫“两宗罪”,但“罪”这个字太重,不如说是两个从根子上就没理顺的结构性毛病。
第一道坎:手伸得太长
孙磊讲的第一点,是管辖权的问题。
他的原话是中方不认同ICC在安理会移交情势之外管辖非缔约国国民。
这话听起来绕,拆开就明白了:ICC的权力来自主权国家签了《罗马规约》之后的授权。
一个国家没签,它的国民就不该被ICC管。
但ICC这些年干的事,恰恰是在这个边界上反复试探。
有的国家退群了,ICC说还要继续管;有的案件只是沾了一点点缔约国领土的边,ICC就主张自己有管辖权。
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它把“同意”这个国际法最基本的前提给绕过去了。
主权国家愿意接受管辖,才有管辖这回事。
不愿意,就不能硬来。
硬来的结果就是争议,而争议多了,机构本身的信誉就一点点被磨掉了。
孙磊还提到另一个点:国家元首的豁免权。
《罗马规约》第27条管的是缔约国之间的事,它改变不了一个国家根据习惯国际法对另一个国家元首承担的豁免义务。
ICC不能要求缔约国去抓第三国的在任领导人,因为那等于逼着人家违反自己对另一个主权国家欠的债。
第98条写得清清楚楚,但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提请求的时候,往往把这道限制当空气。
在我看来,第27条和第98条之间的冲突,不是文书漏洞,而是ICC设计之初埋下的结构性取舍。
当年起草规约的时候,支持者希望打破“领导人犯罪不受追责”的旧惯例,所以写下第27条排除官方身份豁免;同时又不得不加入98条安抚主权国家,避免规约根本无法落地。
这么多年实践下来,法院持续优先适用27条,弱化98条约束,本质上是在主动推动国际法往“弱化元首豁免”的方向演变。
我认为,这种单边推动规则演变的方式风险极高,国际法的更新应当依靠广泛国家协商形成新习惯法,而不是一个常设法院依靠个案判决单方面改写惯例。
阿富汗案把底裤露出来了
管辖权说到底是纸面上的争论,真正让人看清ICC行事逻辑的,是案子怎么办。
阿富汗案就是一个绕不过去的例子。
2017年,检察官本苏达申请调查阿富汗境内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里面涉及美军人员。
2019年预审分庭把申请驳了。
2020年上诉分庭翻了回来,批准调查。
按理说接下来就该往下走了。
但事情没有。
阿富汗政府提出推迟,阿富汗政权变了,案子就卡住了。
2021年卡里姆接手检察官之后,调查重心转向阿富汗内部武装力量,美军那条线实质上被放下了。
从申请到转向,四年时间,ICC展示出来的是一种很诚实的本能:碰到硬的就缩。
美国不是缔约国,ICC从一开始就知道,但真正让调查拐弯的,不是法律分析,是法律之外的压力。
这件事和后来以色列逮捕令引发的反应摆在一起看,就更清楚了。
2024年11月ICC对内塔尼亚胡发了逮捕令,2025年2月特朗普签行政令制裁ICC人员,到8月连院长赤根智子都被列入了制裁名单。
一个国际司法机构的院长被一个非缔约国制裁,资产冻结,入境禁止。
赤根智子说“没有理由受到制裁”,说ICC不会被打败。
但制裁的效果是实打实的,一个靠成员国配合吃饭的机构,被人掐住资金和人员的通道,硬话撑不了多久。
退群不是一阵风
再说退群这件事。
2016年前后布隆迪、南非、冈比亚就启动了退出程序。
冈比亚当时的说法很直,说ICC涉嫌“迫害和羞辱有色人群,尤其是非洲人”。
2025年9月,布基纳法索、马里、尼日尔三个萨赫勒国家宣布退出,措辞更重,把ICC叫作“帝国主义手里的新殖民主义镇压工具”。
从2016年到2025年,将近十年,不同地区、不同政府形式的非洲国家,用差不多的理由陆续往外走。
这不是一时情绪。
看ICC早年的办案分布就很能说明问题:前八项调查全部针对非洲国家。
一个法院如果头十几年办的案子高度集中在同一个大陆,然后说这是巧合,说服力是很有限的。
日本在里面的角色也值得看一眼。
2025年ICC分摊金的最大出资国是日本。
一个二战战败国,成了审判他国领导人的机构的最大金主。
钱从哪儿来,机构的优先级就往哪儿偏,这在国际组织里不是什么需要避讳的事实。
孙磊在发言里还提了一句,ICC应该认真审视自身运作中的问题与教训。
这话说得客气,但指向很明确:一个法院如果管辖权靠扩张解释、办案靠看人下菜、资金靠单一来源支撑,那它在联大拿到的赞成票再多,也补不上窟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