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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 “混同用工” 相互甩锅?劳动者可 “择一” 追责

在当前复杂的商业形态下,为分散风险、优化成本,同一控制人设立多家关联公司的情况并不罕见。然而,这种模式在劳动用工领域却催

在当前复杂的商业形态下,为分散风险、优化成本,同一控制人设立多家关联公司的情况并不罕见。然而,这种模式在劳动用工领域却催生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混同用工”。当劳动者被几家关联公司交替或同时安排工作,发生劳动纠纷时,公司之间往往互相“甩锅”,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导致劳动者维权无门。近日,随着多地法院典型案例的公布,这一乱象有了明确的司法裁判导向: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一家公司承担全部用工责任。

一、 什么是“混同用工”?—— 看似多头管理,实则责任真空

“混同用工”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一种混乱用工状态的描述。它通常表现为以下特征:

人员混同: 法定代表人、高管、财务人员等在不同公司间交叉任职或高度重叠。

业务混同: 劳动者在同一控制下的多家公司之间流动工作,工作内容交叉,无法清晰界定其属于哪一家公司。劳动者的考勤、薪酬发放、规章制度适用等由不同的关联公司交叉管理,或由一个统一的管理团队进行。

场所混同: 多家公司在同一场所办公,劳动者为这些公司提供劳动。

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与单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得模糊不清。一旦发生工伤、经济补偿、欠薪等纠纷,关联公司便利用这种模糊性,互相推诿,主张劳动者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将责任推向另一家已“空壳化”的公司。

二、 典型案例:法院如何穿透认定,保护劳动者权益?

某地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极具代表性。劳动者张某先后与A公司、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实质变化。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后因B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互相指责:

A公司声称: 张某后期已与B公司签合同,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应与A公司无关。

B公司声称: 公司的业务决策和人事管理均由A公司实际控制,B公司只是“壳”,不应独立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B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场所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构成了关联公司之间的“混同用工”。这种混同用工行为造成了劳动关系识别上的困难,其不利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最终,法院采纳了“关联企业整体责任说”的理念,判决张某有权选择向对其工作进行管理、发放报酬并行使惩戒权的A公司主张权利,由A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 法理与启示:劳动者可“择一追责”,公司需自担风险

该判决明确了处理“混同用工”纠纷的两大核心原则:

尊重劳动者选择权: 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对其工作进行主要管理、或发放主要薪酬、或与其签订合同的公司,作为承担用工责任的主体。这极大地便利了劳动者维权,避免了因内部关系复杂而陷入诉累。

刺破公司面纱,追究实质责任: 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而是审查用工管理的实质。关联公司通过混同用工扰乱正常用工秩序、逃避法律责任的企图将难以得逞。

给劳动者的提示:

在日常工作中,要有意识地保留能证明“混同用工”的证据,如在不同公司名下工作的打卡记录、由不同公司邮箱发出的工作指令、在不同公司报销费用的凭证、工资由不同公司账户发放的流水等。

明确维权对象: 当发生纠纷时,无需被多家公司间的“扯皮”所困扰,可以综合分析,选择一家经营状况较好、管理责任更明显的公司作为主要追责对象。

给用人单位的警示:

规范用工管理是正道: 关联公司之间必须建立清晰、独立的用工管理体系。每家公司都应与劳动者签订独立的劳动合同,进行独立的考勤、薪酬发放和人事管理。

混同用工风险巨大: 试图通过“左右手互博”来规避法律责任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已越来越行不通。一旦被认定为混同用工,不仅无法逃避责任,还可能因用工不规范而面临行政处罚,损害企业声誉

对于我们劳动者来说,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入职前的仔细审查,到工作中的证据留存,再到争议发生后的积极维权,每一步都要谨慎对待 。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重视规范用工,完善公司治理,遵守法律法规,与劳动者建立起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日益成熟,相信关联公司 “混同用工” 的问题会得到更好的解决,劳动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让我们一起期待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职场环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