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HR和管理者来说,“解雇员工”从来都是件棘手事,理由再充分、证据再扎实,一旦程序不合规,还是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支付高额赔偿金。
近日,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津工发[2026]2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强化了工会的监督作用,彻底终结了以往“未建工会无需履行告知程序”的模糊地带。
无论是天津还是其他的区的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这份《指引》——它直接关系到每一次员工解雇的合规性,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劳动纠纷,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3个关键点,筑牢解雇合规底线
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员工“违纪、不胜任工作”,就可以随意解雇。但《指引》明确规定,即便解雇理由、证据都充分,若未履行法定程序,依然属于违法解除。
(1)解雇前,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工会
《指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
这一点彻底打破了以往的“模糊地带”。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未建工会,是否需要履行告知程序”,各地裁判观点不一:有的地区认为走职工代表大会程序即可,有的地区认为无需告知,还有的地区要求通知上级工会。
而此次明确了“未建工会也需履行告知义务”,且指定了告知对象——上一级工会、乡镇(街道)总工会或区总工会,没有任何例外。
(2)工会需推动企业完善内部合规流程
《指引》要求,工会要推动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同时推动企业建立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部合规审查流程,将“事先通知工会解除理由”纳入必经程序。
简单来说,今后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不仅要合法合规,还要经过民主程序(比如征求职工意见、公示等);而解雇员工的流程中,“通知工会”必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步,不能跳过、不能遗漏。这也意味着,企业的用工合规要求进一步提高,需要更规范的内部管理流程来支撑。
(3)法院审理,必查“通知工会”程序
《指引》明确:在依法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必须审查企业是否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并据此认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以往,部分企业即便未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只要解雇理由充分,可能还能侥幸胜诉;但今后,天津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通知工会”将成为必查项。
哪怕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违纪、不胜任工作,只要没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法院都会予以支持。

2、工会不同意解雇员工,必须妥协吗?
答案是:不需要无条件服从,但必须履行“书面回复”程序。
很多企业担心,一旦工会不同意解雇,就只能放弃,否则就是违法。其实不然,《指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的解雇行为提出意见,要求企业纠正,但企业并非必须无条件服从。
正确的做法是:如果企业经过重新评估,认为解雇理由依然充分、证据确凿,依然可以坚持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将“坚持解雇的理由”书面回复给工会。
只要走完“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书面回复工会”这一整套流程,即便工会依然不同意,法院也会认定企业尽到了程序义务,案件审理重点会回到“员工是否真的违纪、是否不胜任工作”的实体问题上。只要实体没问题,企业就能胜诉。

3、忘了通知工会,还能补救吗?
答案是:可以补救,但有明确时限——起诉前补正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简单来说,只要劳动者还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发现自己忘了通知工会,就可以及时补正程序——通知本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说明解除理由,完善相关手续。一旦补正完毕,法院就不会再认定企业程序违法,企业也无需支付赔偿金。
这里提醒大家:补正程序一定要及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再想补正就晚了;同时,补正的相关证据(如通知记录、书面回复等)一定要留存好,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4、工会作用凸显,用工合规成企业必修课
此次天津三方联合发布《指引》,并非孤立的政策调整,而是契合了国家用工政策的整体导向——工会的作用和影响正在持续上升,用工合规已经成为企业稳健发展的前提。
《指引》明确规定,工会将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开展常态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及时发现企业用工风险,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同时,人社部门和工会将联合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引导企业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化解争议,减少诉讼成本。
除此之外,2026年全国两会和国家十五五规划中,都明确提到要“推动用工集体协商,规范企业与职工的集体协商流程”。
30位全国人大代表更是提交议案,建议制定《集体协商法》,以刚性监督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职工话语权,从源头减少劳资矛盾。
这一系列政策信号都表明:国家正在不断完善用工监管体系,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时也对企业的用工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往“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工会作用”的用工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企业必须主动提升合规意识,规范用工流程,才能避免劳动纠纷,实现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