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高于一切,公共安全,更是高于个别人片面的隐私诉求。
从艾滋病的传染途径来看,它主要通过性生活、母婴和血液传播。性滥交、婚外出轨这类行为,正是艾滋病性传播最主要的源头。如果大家都洁身自好,夫妻互相忠诚,恋人守住底线,那这条传播途径就能大幅减少,甚至基本阻断。本身身患艾滋病,还刻意隐瞒病情去发生关系,这本身就不符合公序良俗。用老百姓朴素的话说,要是一味过度强调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放任隐瞒病情的行为,无异于纵容危险行为。
从普通人身边直观感受来讲,不少人都觉得,艾滋病感染者比前些年更多,患病的人群年龄也越来越年轻化。这种真切感受,也侧面反映出艾滋病防控的压力不小。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如果还片面强调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对隐瞒病情、把伴侣置于感染风险的行为放任不管,简直是火上浇油。隐瞒病情与他人发生关系,会直接侵害亲密伴侣的生命健康。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适用《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如果是夫妻、情侣之间,明知自身感染艾滋病,刻意隐瞒病情,不采取防护措施发生性关系,造成对方感染艾滋病的,适用同一份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该项属于这份解释里的独立条款,适用范围不限于卖淫嫖娼,此种情形认定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没有造成对方感染,隐瞒病情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也属于民事侵权,违背公序良俗。
《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于9月23日经重庆市人大表决通过,亮点在于第十四条创设医疗机构代为告知制度。该条例建立感染者自主告知为主的双轨告知规则:感染者应当将感染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的另一方;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代为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这套规则合情、合理、合法,且明确限定告知范围,不等于对外公开感染者隐私。
我们当然要尊重艾滋病感染者的个人隐私,但隐私不是没有边界的。个人隐私绝不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不能因为一小部分人的隐私,去损害普通人的生命健康权。当隐瞒信息会直接威胁到别人生命健康的时候,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理应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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