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2025)·学习笔记
依《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判决、裁定可以申诉,但不停止执行。刑事申诉由此成为两审终审之外、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供救济的最后关口。这一关口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又是发现、纠正错案的制度通道。
依《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判决、裁定可以申诉,但不停止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451 条,认为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也可申诉。刑事申诉由此成为两审终审之外、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供救济的最后关口。这一关口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事心双解";又是发现、纠正错案的制度通道,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
一接谈的工作原则:事心双解刑事申诉来访接谈,教材概括为六项原则:依法及时、规范文明、事心双解、就地化解、源头治理、防范风险。其中"事心双解"最值得展开——接谈既要"解法结"(依法甄别冤错案件),又要"解心结"(释法说理、化解申诉人在侦查起诉原审过程中形成的心结)。
这一原则对应一个现实判断:刑事案件经一审、二审仍不能服判的,多是因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不信任。故意伤害案件的申诉多年居前,多数申诉理由涉及鉴定结论问题,而这些问题或因时过境迁失去重新鉴定条件、或因质疑随申诉时间累积而扩大,到申诉阶段已很难彻底消除疑虑。因此,真正从源头上减少刑事申诉,靠的是原审法院在一审、二审阶段就树牢"如我在诉"意识,重视当事人提出的各种"小"问题,做好判后答疑。
二登记分流与初访接谈来访登记后,接谈人员须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452 条对申诉材料作形式审核,并依第 453 条分类处理:属于本院处理的安排接谈;越级访的释明告知向有管辖权法院表达诉求;已作出再审裁判、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且终结移交的,不再受理并做好释法说理;确需交办的转送下级法院并督导。
初访接谈是重心。教材强调一个关键分寸:"符合立案审查条件"不等于"申诉材料形式完备",而是要求接谈人员当场对申诉材料作实质性初步甄别——判断申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457 条第 2 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符合的,收取材料、调卷立案审查;不符合的,通过释法说理做好息诉息访;不能当场评判的,收取材料后继续甄别,提出预约续谈、调卷、建议立案或劝息存档等意见。
这一"实质审查前置于接谈"的设计,与立案登记制的形式审查形成对照——原因在于刑事申诉的入口审查直接关系审判监督程序能否守住"发现错案、纠正错案"的制度定位。
三办理的正确理念:实质化解与纠正错案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立案受理条件,教材采"说服撤回优先"说,而非"一律立案"说。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459 条,申诉不具有重新审判情形的,应说服申诉人撤回;对仍坚持申诉且要求出具书面结论、立案审查有助于矛盾化解的,才立案审查。理由是:两审终审制下,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对确有错误案件的救济,一律立案会偏离其"发现错案、纠正错案"的制度设计。
办理过程中,教材针对两类常见问题提出要求。一是注重矛盾实质化解:驳回申诉通知书不能照抄原审裁判文书,而应针对申诉人的诉求和理由逐项回应;办理中应调卷审查、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沟通,不能简单驳回。二是注重纠正错案:合议庭明知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存在问题,不应回避矛盾、维持原审错误判决;对存在定性争议、需统一法律适用的问题,应认真研究而非寄希望于上级法院纠错。
这两项要求的共同指向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核心目的是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法院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增强责任担当,确有错误的依法改判、勇于纠错。
小结刑事申诉接谈与办理的要义,是在"入口"与"出口"两端同时把好关:入口处通过实质甄别守住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位,出口处通过逐项回应、实质化解让申诉人息诉服判。既不能"简单接谈、直接立案、快速驳回"地把矛盾上交,也不能回避错案、维持错误裁判。这道关口办好了,既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最后保障,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最终检验。
本文认为,刑事申诉这道关口的制度意义,在于用“实质甄别”守住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位,又用“逐项回应”守住申诉人的程序尊严——二者缺一,这道关口就会沦为程序空转。
本文系学习研究笔记,基于《立案工作实务》(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 2025 版)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