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9 日,重庆爱贝贝幼儿园的一则通知让家长们的心直接提到了嗓子眼 ——通知上显示,“暂时不要送孩子来园”,教学停摆,仅剩基本看护。
好好的幼儿园咋突然 “掉链子”?答案藏在教职工的社保账单里 —— 园方长期拖欠社保,导致老师们集体 “罢工”,教学物资也断了供,绘本、食材啥都没了。
更让家长崩溃的是藏在 “招生福利” 里的大坑。这家 2015 年成立、实控人为苗某的幼儿园,推出过个极具诱惑力的 “捐资助教” 计划:预存 15 万或 25 万,承诺 “随时可退”,存满三年还能 “免费入园”。本以为是为孩子教育 “投资”,没想到成了 “套牢”—— 目前初步统计,近百位家长被套走超 2000 万,资金去向成谜,想退款还被推诿。
好在家长们迅速抱团维权,整理转账记录、合同等证据提交给监管部门,诉求很明确:退钱、恢复教学或转园、查责任人。最新消息是,旗下两个幼儿园园区周一能复课,但另外一个园区因社保问题还没动静。
一、幼儿园这波操作可不是 “经营困难” 那么简单,多个行为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1. 募资行为或涉 “非法集资”
园方以 “扩建校园”“升级设备” 为名,向家长募集 15 万 - 25 万不等资金,还承诺 “保本返还 + 免费就读”,这可能涉嫌《刑法》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构成要件 —— 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回报。若查明负责人将资金挪作他用甚至挥霍,还可能升级为 “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2. 拖欠薪资社保涉嫌违法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社保、足额支付工资。园方拖欠教职工社保薪资,不仅是违约,更是行政违法,劳动部门可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加付赔偿金。
3. 监管责任与资质问题待查
《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幼儿园需具备合法资质且财务公开。目前园方 “扩建” 无进展、资金去向不明,可能存在资质瑕疵或监管违规,教委需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和普通商家跑路比,幼儿园 “暴雷” 特殊在哪?
虽说健身房、培训机构跑路见得多,但幼儿园 “暴雷” 的杀伤力和特殊性完全不在一个量级:
1. 服务对象是 “软肋”——3-6 岁幼儿无人接管
普通商家跑路顶多损失钱财,可幼儿园服务的是低龄儿童。幼儿园突然停课,直接导致孩子无人看护、教育中断,临时转园还面临学位紧张、适应困难等问题,戳中每个家庭的 “软肋”。
2. 募资更 “隐蔽”—— 借 “教育情怀” 套钱
健身房靠 “低价年卡” 引流,而这家幼儿园用 “捐资助教”“为孩子好” 包装募资,精准抓住家长对教育的重视心理。这种 “情感绑架式” 募资,比普通商业预付费更难识破。
3. 监管主体更复杂 —— 多部门管却仍出问题
普通商家主要归市场监管部门管,而幼儿园受教委、市场监管、民政等多部门监管。此次事件暴露出 “多头监管” 下的漏洞,比如预存资金未设监管账户,比普通预付费模式的风险防控更薄弱。
4. 社会影响更深远 —— 冲击教育信任体系
家长选择幼儿园本是基于 “安全托底” 的信任,而这种卷款停摆的行为,会让整个学前教育行业的信任度受损,后续家长再选园时难免 “草木皆兵”。
最后说句实在的
当"办教育"异化为"做生意",受伤的不仅是家长钱包,更是整个社会的教育生态。这场风暴给我们敲响警钟:教育不是生意,孩子的成长经不起任何资本试错。期待有关部门能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建立更严密的教育行业监管体系,让"幼有所育"真正回归纯粹。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家长姓名)
性别: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地址:**市**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捐资助教协议》;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捐资助教款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按LPR利率自202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停课造成的额外教育支出及精神损失共计XX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签约背景:被告以“捐资助教”名义吸引家长预存学费,承诺“存满三年免学费”“随时可退款”。原告于XXXX年XX月与被告签订《捐资助教协议》,选择第3种缴费方式,支付捐资助教款XX万元(附合同原件、收据)。
合同核心条款:
被告承诺资金用于“扩建校区”“提升教学质量”;
原告子女享有三年免费就读资格,期满后被告应全额返还款项;
若中途退学,按实际就读时间扣费(附件:合同第三条、第四条)。
二、被告违约事实
根本违约:
自2025年9月19日起,被告因拖欠教职工社保导致停课,仅提供基础看护,教学活动全面停滞;
教学物资断供(绘本、食材)、教师集体罢工,导致原告子女教育权益严重受损。
恶意欺诈:
被告虚构“扩建校区”用途,资金实际去向不明,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合同中“随时退款”承诺未履行,且推诿退款请求,构成《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
多重违法叠加:
长期拖欠社保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0条;
预付费模式脱离监管,违反《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三、证据清单
《捐资助教协议》原件
缴费收据(金额XX万元)
停课通知、教职工维权视频(2025年9月19日)
家长集体投诉记录(江北区教委信访办备案编号XXXX)
微信沟通记录(被告承认资金问题及退款拖延)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日期:2025年X月X日
附:
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份。